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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64458R/2020-13178 文号 丽农便函〔2020〕104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0-10-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征求《关于促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9 17: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直相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激活城乡资源要素双向流动。我市拟出台《关于促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0月23日下班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叶建东  联系电话:2090478)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16日

  关于促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激活城乡资源要素双向流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及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精神,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各县(市、区)要确定闲置农房盘活试点村,积极探索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典型样本、方法途径、模式流程、监督管理方式等,为面上推广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让农民真正受益,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着眼统筹用好农村闲置分散的宅基地(农房)资源,完善制度措施,加快集体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推动存量资源向资产转变,探索宅基地“保权腾退”,活化闲置资产。

  三是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操作。坚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精神,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审批等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是坚持规划先行、稳步推进。以“规划引领”优化用地布局。编制多规合一的村级规划,优化调整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避免规划相互割裂,化解项目碎片化问题,实现一个项目组合带动一个区域振兴。

  (三)主要目标

  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土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科学控制宅基地使用,保持宅基地总体稳定,提高农村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从2020年,各县(市、区)每年选择开展2个以上闲置盘活利用试点村,每年谋划利用闲置农房打造一批农业产业型、田园山居型、古村民俗型、文艺运动型、健康养生型等多类型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10个以上,每年促进农民增收5000万元以上,完成农房抵押融资5500万元以上。积极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和历史文化村落利用,打造和培育10条历史文化村落古村复兴示范带,推动“古村复兴”示范工程,实现美丽乡村建设。

  二、积极探索符合丽水发展要求的盘活利用方式。

  (四)闲置农房重建、改建审批

  1、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列入我市农村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试点的行政村,且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具有合法权源的农村住宅。

  2、政策激励

  允许申请建房户在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的前提下,对原合法农房(包括城市居民继承取得的合法房产)根据规划进行拆后重建、改建和局部移位。允许农房所有者经依法批准后,对农房进行重建、改建和局部移位。

  重建(包括原拆原建、缩建),指利用原有合法批准的农房拆后建新,不突破原有合法建筑四至、高度、层数,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

  局部移位,指利用原有合法批准的农房进行局部移位或拆后建新,且不突破合法用地面积。

  改建,指利用原有合法批准的农房拆后建新,不突破原有合法建筑四至但增加建筑高度、建筑面积或建筑层数的。

  跨村配置,对于农村合法继承的农房,新安排的宅基地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和一户一宅等相关政策,可以在本行政村安排,也可以在县域的试点村之间统筹安排。

  3、面积限额

  根据申请建房户原有宅基地确权面积的大小,结合各县(市、区)农民建房审批的相关面积规定,由各(市、区)出台具体面积标准。

  (五)发展业态

  1、鼓励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依托生态资源优势,支持利用闲置农房开发乡村旅游产品,发展“文宿”等高端民宿,发展科普型、参与型等体验式旅游,发展民俗型、休闲型等特色农家乐。

  2、鼓励发展产业性服务项目。依托当地产业优势,支持利用闲置农房发展产业性服务项目,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3、鼓励发展乡村特色产业。立足乡村特色资源,借助以古建筑村落、自然生态村落、民俗风情村落、红色文化村落等特色资源为载体,打好丽水“山”系品牌(丽水山居、丽水山耕、丽水山景)建设,持续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支持利用闲置农房发展休闲农业和乡土产业。

  4、鼓励发展农村康养服务。支持社会资本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农房开办健康养生基地、养老院、老年公寓、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

  5、鼓励公共化和社会化利用。引导利用闲置农房开办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公共配套服务。倡导盘活闲置农房开展社会化服务。

  6、鼓励各类人才创业就业。依托当地产业发展,对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科技人员、大学生、文化创客和农科企业利用闲置农房下乡开展创意办公、电子商务和技术指导、创业服务。

  三、搭好闲置宅基地利用的四梁八柱

  2017年以来,我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精神,已完成全市84.63%农房的确权登记工作,但是,个别农村住房由于“两违”问题较严重,影响了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20-2022年,要继续推进农村房屋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别是对有融资需要的农户,符合确权登记发证要求的进行确权登记,做到应发尽发。

  (六)闲置农房重建、改建审批管理。以保障农民建房基本需求,节约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为目标,符合一户一宅等相关政策,相关审批程序严格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要求,乡镇(街道)负责建房户资格审查、旧房现状、现场踏勘、公示公告、方案审批、建房审批、定点放样和批后监管等具体审批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民宅基地资格权的审核认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土地地类性质认定、村庄规划及拆翻改建规划的业务指导。

  由建房户取得所在村村委会意见后,持户口本、土地证明文件、现状图等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现场联合踏勘并公示后,满足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由乡镇(街道)审批,若不满足的,则需取得相邻住户书面同意意见。

  在历史文化古村落保护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拆翻改建农村村民住宅的,其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分别按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七)开展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试点。选择一批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乡村产业发展有基础、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的村,有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推动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提供支持。突出乡村产业特色,整合资源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

  (八)因地制宜开展土地储备工作。要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4+X”方式进行储备。

  1. 委托出租。农户可将闲置农房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租赁,房屋所有人按合同收取租金。

  2. 合作开发。农户可将闲置农房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开发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统分结合、合作共赢,协商确定收成分红。

  3. 回收储备。农户有其他合法住所,且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闲置农房,房屋所有人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回购,该闲置农房收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进行统一租赁或经营。

  4. 入股经营。村集体、农户可将闲置农房以折价方式入股参与经营,协商确定分红比例。

  5. “X”。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多种模式,制订具体储备政策。

  (九)加强项目组团招商力度。 立足村落的资源禀赋、环境特点、产业特色、发展潜力、闲置农房的位置及特色,谋划项目,抱团盘活、做强服务的模式,积极与国内知名网络平台开展合作,借助其影响力、传播力和客户群体,组织招商活动,促进项目落地。各县(市、区)按照远近结合、点线面结合,梳理编制适宜当地特色的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业态发展项目,成立工作专班,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开展宣传,统筹谋划围绕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有针对性招商,抓住时机选准目标企业,点对点跟进,一对一服务,鼓励本土企业、组织与引进工商资本企事业合资合作。全市每年谋划抱团盘活项目10个以上的目标要求。

  (十)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以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为核心,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积极推进农房盘活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配合人民银行推进宅基地及住房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促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交易规则和人员队伍更加完善,产权流转交易更加顺畅便捷的“市、县、乡”三级平台建设,拓宽发布渠道,提高信息的受众面,激发农村产权的溢价能力。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农村产权交易等线上线下平台,为闲置农房流转供求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流转交易、交易见证、合同签署等服务。到2025年,各县市农村集体产权要求80%进入当地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十一)建立农房流转登记制度。通过租赁等方式流转获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最长二十年),可申请办理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流转后的权利人办理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登记手续,切实保障使用权人的权益。

  (十二)推进特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 抓好省、市示范县、示范乡镇、特色精品村等项目创建活动,在改善村庄生态环境基础上,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业,助推乡村旅游,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实现GEP和GDP两者协同较快增长。借助以古建筑村落、自然生态村落、民俗风情村落、红色文化村落等特色资源为载体,立足村落的资源禀赋、环境特点、产业特色及发展潜力,打好丽水“山”系品牌(丽水山居、丽水山耕、丽水山景)建设,持续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

  (十三)促进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融资规范发展。金融机构根据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特点和抵押贷款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积极推广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利率。

  四、强化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等日常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农房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闲置农房盘活扶持资金保障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闲置农房利用环保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做好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设计审批等工作;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项目宣传推介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消安委办)协调消防等单位加强闲置农房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市金融办协调做好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融资等工作;丽水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线上线下建设等工作。

  (十五)加强政策扶持。各县(市、区)要根据自身实际,研究利用财政、税收、产权、要素等扶持政策,积极推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市政府设立专项扶持资金200万元,每年对试点工作做的好的10个村,经县级审核,市级审查评估,给予奖补资金20万元,用于补助村庄规划,基础设施等支出。将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与丽水市“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深度嫁接。通过资金引导农户生态搬迁,做好具有保护利用价值,搬迁农户原农房的保护利用,省级补助标准为低收入农户30000元/人,一般农户15000元/人;市级搬迁补助标准为莲都3000元/人,其他县(市)1000元/人。各县(市、区)农户搬迁后,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将分散、闲置、废弃、拆除的宅基地进行合理配置,条件成熟时,直接入市交易,充分激活农村土地价值。鼓励金融机构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融资、授信、增信服务,提供急需的金融产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厕所改造等基础设施配套,增强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闲置农房合理利用。

  (十六)强化监测评估。各地要充分排摸、精心选择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试点村,加强规划和策划,加强领导和指导,不断总结经验,提升工作水平。

  (十七)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渠道,多角度多层次地宣传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展示丽水农房盘活利用的先进典型,积极推广历史文化村落保护的活化经验,推进丽水“古村复兴”示范工程,实现乡村振兴。

  附件

  市级相关部门

  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生态中心、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附件

丽农便函 (2020) 104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