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51w/2020-14382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学前教育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0-22 14:54: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市直属学校(幼儿园):
现将《丽水市直学校(幼儿园)无障碍设施监管与维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教育局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直学校(幼儿园)
无障碍设施监管与维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促进社会文明,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丽水市无障碍设施监管与维护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在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居住、工作、出行和使用的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三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明确部门和个人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幼儿园)无障碍设施应当根据设计规范,结合教育教学功能的实际需要,与项目工程(含老旧校园改造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六条 学校(幼儿园)和个人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破坏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违法占用公共建筑区内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九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