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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 丽水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 | 负责人 | 程俊杰 |
联系电话 | 0578-2095092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 办公地址 | 丽水市继光街27号 |
主要职责 | |||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丽水市信息产业管理办公室更名为丽水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为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 第三条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信息化和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保障机制研究,协助拟订并参与组织实施信息化和数字经济相关政策。 (二)开展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培育工作,协助推进长三角数字经济一体化发展。 (三)协助开展数字经济及电子信息行业的运行监测、行业发展报告编制。 (四)协助开展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和服务支撑体系建设,以及数字经济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和产业平台建设。 (五)配合开展信息化战略、规划、标准等问题的调研、推广和服务工作,承担工业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的知识普及和应用推广等工作。 (六)完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事业编制4名。设主任1名。 第五条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党的建设、干部人事务等由市经信局统一管理。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负责业务运行等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