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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 丽水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 负责人 | 朱亚来 |
联系电话 | 0578-2095073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 办公地址 | 丽水市继光街27号 |
主要职责 | |||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丽水市盐业管理服务办公室更名为丽水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 第三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促进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承担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组织社会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 (三)组织开展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建设运维工作,建立覆盖全市的企业公共服务机制。 (四)承担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典型示范宣传、发展状况评价、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 (五)承担小微企业园等平台载体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六)开展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中小企业参与国内外产业对接、技术合作交流等活动,参与产业对口支援与协助帮扶工作。 (七)承担促进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相关调查研究、统计分析、业务培训等辅助工作。 (八)协助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人才队伍建设。 (九)完成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事业编制5名。设主任1名。 第五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党的建设、干部人事等由市经信局统一管理。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业务运行等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