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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0-14726 文号 丽政办发〔2020〕77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0-11-12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1—2020—0015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2 15:3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6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市本级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政策体系,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中段,下同)。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适用于上述学校2020、2021、2022学年度。 

第三条  市财政统筹省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和市教育提质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民办学校,给予生均经费补助和综合奖补。

第四条  申请市本级扶持政策资金的民办学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办者无抽逃资金、挪用学校经费、违反规定从学校提取资金的行为。无利用教育教学设施及设备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或抵押的行为。

(二)产权明晰,自建校舍或租赁校舍符合要求,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

(三)依法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包括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无弄虚作假的行为。专任教师年均收入(应发数,含单位缴纳的社保费和公积金,下同)达到所在地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幼儿园专任教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专任教师、普通高中专任教师、中职学校文化课教师持证率100%,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持证率不低于80%(含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五)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并存入市教育局指定专户。凡没有独立校舍的民办学校,风险基金按学费年收入的5%提取;有独立校舍的学校,风险基金按学费年收入的2%提取。风险基金累计提取额达到当年度学费收入的20%,可不再提取。 

(六)年度考核必须达到合格等级。

(七)没有发生引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恶劣事件。

第五条 市本级扶持政策的奖补办法和标准。

(一)生均经费补助办法和标准。

综合考虑生均公用经费、教师工资发放水平、社保费缴纳、教师培训、中职学校学生获取等级证书等因素,分类设立生均经费补助办法。

1.省一、二、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生均经费补助标准:分别为5000元/年、4200元/年、3500元/年,其中生均公用经费500元/年(该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不受第四条条件限制)。

2.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经费补助标准:小学为650元/年、初中为850元/年。 

3.非营利性普通高中生均经费补助标准为1000元/年。 

4.非营利性中等职业学校的生均经费补助标准为6500元/年。 

(二) 综合奖补办法和标准。

1.年度考核奖励。

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分别给予3万元/班、1.5万元/班的奖励(省一、二、三级民办幼儿园分别按标准的100%、80%、60%计发)。 

2.等级达标奖励。

租赁园舍的民办幼儿园被评为省三、二(预评二级)、一级幼儿园的,按核定的办学规模每班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建园舍的民办幼儿园被评为省三、二(预评二级)、一级幼儿园的,按核定的办学规模每班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 

3.义务教育学位补助。

由市政府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购买学位的,根据其接纳学生数量,按照不高于其学费收费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核准),签订学位补助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助资金。

4.教师培养奖励。

民办学校每培养一名省特级教师奖励学校10万元,市级名师奖励3万元,省级教坛新秀或市级学科带头人奖励2万元,市级教坛新秀奖励1万元;从市外每引进一名正高级教师、省级授予的特级教师(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并已在该学校服务满三年的奖励学校10万元;同一人员涉及到多项待遇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 其他奖补办法和标准(不受第四条条件限制)。

1.集团办园。

鼓励公办幼儿园以集团形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不超过公办幼儿园的1.3倍的给予园舍租金补助,园舍租金实行按合同实时拨付。 

2.保安经费。

市本级所有民办学校的保安人员配置标准、保安人员待遇不低于同类公办学校,按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政府补助保安经费。

第六条  生均经费扣减因素。

(一)民办学校对专任教师培训费用支出人均低于1000元的,扣减生均补助经费的10%。 

(二)省一、二、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专任教师人均年收入,分别未达到12万元、10万元、8万元的,扣减生均补助经费的70%(生均公用经费500元补助不受此条款限制)。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营利性普通高中、非营利性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任教师人均年收入未达到8万元的,扣减生均补助经费的30%。 

第七条  申请市本级扶持政策资金的流程。

每年2月底前,申请市本级扶持政策资金的民办学校,将上一年度符合补助条件的资料报市教育局(技工学校报市人力社保局),经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     

第八条 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校除外)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学校,在2022年底前,完成重新登记。在未完成登记之前由学校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且继续办学,按本办法给予财政扶持;如有改变书面承诺内容的或未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学校须如数交回相关的财政扶持资金。民办学校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民办学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财政扶持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如数追回补助资金,取消其3年内财政扶持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5年内财政扶持资格;发现相关行政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享受财政扶持的民办学校,其财务收支接受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的指导、监督。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对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各类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已享有政府“一校一策”待遇,或已与政府(部门)签订办学扶持政策合约的学校,从其约定,不重复享受以上的市本级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民办学校拓宽筹资渠道。民办中职学校按规定向学生免除学费后,鼓励其向学生收取高出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的部分;支持非营利民办学校设立基金会,接受的社会捐赠必须进入基金会账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4日开始实施。各县(市、区)扶持方法自行确定。2018年12月11日印发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丽政办发〔2018〕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丽政办发〔2020〕77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