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848572H/2021-06666 | 文号 | 丽自然资规办〔2020〕21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1-01-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区、开发区分局,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工作,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程序规定》《浙江省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要求,结合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自然资源管理中长期规划;
(二)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大管理措施;
(三)制定关系经济社会和民生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
(四)决定实施重大建设项目;
(五)决定实施重大群体性活动;
(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人事任免、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活动,不适用。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