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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160R/2020-27729 文号 丽科〔2020〕42号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0-12-09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5-2020-0004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0 12:1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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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现将《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9日




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行〔2019〕234号)和《丽水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丽科〔2017〕28号)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签订任务合同书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验收。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依据,对项目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取得情况、成果产出和知识产权形成情况、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判。

第四条  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和监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项目补助经费在10万以上(含10万)的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会议验收;项目补助经费在10万以下的科技计划项目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财务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人数为单数。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专家原则上由市科技局职能处室提出需求,市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在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专家抽取难以满足验收需要等情况,经批准可采取定向邀请方式。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专家可由单位学术委员会组成。

  由市科技局组织的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提供的验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第九条  验收会场、会议标准及专家咨询费,严格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费用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支出。专家咨询费应由验收专家本人签收,直接汇入专家本人银行账号。

第三章  验收时间、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终止项目实施,并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预计项目在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日期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每个项目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次,每次申请延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

2.项目任务合同书;

3.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报告或科技报告;

4.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

5.项目实施绩效资料:

①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可转化成果登记表等,论文应标注资助计划名称及编号;

②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前沿性、突破性技术涉及的相关指标可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等。

6.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  验收基本程序

(一)项目管理系统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要求组织好验收材料后,在丽水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中提出验收申请。

(二)业务处室受理审查。申请资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市科技局业务归口处室对申请材料是否规范、齐全,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市科技局各业务归口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审核意见。

(三)组织专家验收。在项目验收材料准备齐全的基础上,市科技局业务归口处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四)办理验收登记。组织单位完成项目验收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业务管理系统中上传专家验收意见,办理验收登记。

市科技局组织验收的项目按照以上程序执行,其他项目经市科技局业务归口处室审核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登记。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其他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内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

第十四条  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市科技局拨款经费、地方或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情况,对照任务合同书预算科目要求,真实反映财政拨款经费、地方或部门配套经费以及自筹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涉及经济指标要求的,应反映项目新增销售、利润及利税等情况。

第十五条  验收专家应在认真审阅项目全部验收资料的基础上,客观、实事求是地提出项目验收意见,并对验收结论和验收意见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验收专家的主要职责是: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任务合同书中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受邀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验收组织单位申请回避。

第十 项目验收申请、资料提交、变更审批等事项统一通过丽水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办理。

第四章  验收结论及后续管理

第十  验收结题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三种。

(一)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或基本完成(不低于75%),经费到位且使用基本合理、合规,通过验收

(二)凡有以下情况的,予以结题: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完成任务书规定的指标任务和相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已经尽职的,给予结题;

2.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给予验收不通过:

1.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2.未经批准,项目研究内容、考核目标等发生变更;

3.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4.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5.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基本伦理等重大问题。

十九  专家验收组意见一般应包括验收资料规范性、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绩效情况及经费使用合规性等内容,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应明确原因以及改进的措施。

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市科技局在接受书面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一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可在验收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申请项目验收。逾期未提出申请,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第二十  验收不通过和逾期未验收的项目视为项目终止,停止拨付后续经费,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财政

第二十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以及逾期未验收项目,项目主持人3年内、项目承担单位(高校以院系为承担单位,医院以科室为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且不得推荐上级科技部门立项。

对项目验收意见为结题的项目主持人1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且不得推荐上级科技部门立项。

第二十  市科技局对项目验收情况应及时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对项目完成率进行不定期通报。

第二十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验收过程中,项目验收组成员和审计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同时,市科技局对其诚信行为予以记录。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则

二十七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  本办法2021年1月10日起执行《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丽科﹝2012﹞60号)和《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丽科﹝2012﹞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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