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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0-26393 文号 丽政办发〔2020〕83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0-12-02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1—2020—0019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2 10:4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品牌建设,深入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品牌战略、标准化战略,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竞争力,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牵引,助推丽水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现就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争创政府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丽水市政府质量奖及丽水市政府质量创新奖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

  二、鼓励开展质量管理创新。对立项并通过验收的省级、市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补助。

  三、努力推动标准创新。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丽水市标准创新奖、丽水市标准创新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四、鼓励参与标准制订。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实施半年以上)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第二和第三起草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制订国家级、省级、市级团体标准,实施半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对对标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产品标准并获采标确认的第一起草单位,奖励5万元。

  五、鼓励筹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丽水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经考核认定良好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六、推进实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创建。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以优秀、合格等次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实施“品字标”品牌创建计划。对为主或参与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且在认证产品上加贴“品字标”标识的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每多获得一张“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40万元;对首次通过“品字标丽水山耕”产品认证的生产主体,当年奖励3万元,此后3年续展认证的,每年奖励1万元。

  八、培育壮大商标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单位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奖励10万元。

  九、深化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支持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给予奖励20万元,每多获得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30万元。

  十、鼓励建设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对成立国家质检中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并通过验收的检验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20万元;鼓励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管理,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机构,奖励2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奖励5万元。

  十一、本意见适用于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各类组织。有重大的品牌与质量违法记录的企业或组织,不得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

  十二、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奖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保障,其他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奖的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奖励和补助政策与本市其他文件规定的政策相重叠或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使用,不得发放给个人。

  十三、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之日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和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2〕4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丽政办发〔2014〕160号)同时废止。

 

丽政办发〔2020〕83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