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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25000986461759/2020-28551 | 文号 | 丽市监〔2020〕83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0-01-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11月26日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和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进行了全面部署。制定《暂行规定》,是坚持对标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的重要体现,是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丽委办发〔2019〕47号)的需要;也是对丽水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工作职责的细化和完善,在内容上突出务实管用,保证了机构改革精神在丽水市场监管部门的落实落地。
二、文件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分9部分,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执法办案主体。按照综合执法改革精神,区执法队以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开展执法和作出执法决定。
(二)是明确执法办案权限。区执法队办理莲都区市场监管局监管范围内的案件以及市执法队指定办理的案件。
(三)是明确案件的法制审核。区执法队办理的案件由区执法队综合协调科负责法制审核。
(四)是明确案件的审批。区执法队办理的案件由区执法队队长审批,重大、复杂案件委托区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是明确案件文书的编号。
(六)是明确印章的使用。
(七)是明确听证、复议、诉讼等相关工作。
(八)是明确相关纪律要求。
(九)是明确实行时间和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有关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规定相冲突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暂行规定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本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有关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规定相冲突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四、解读时间
2020年12月21日。
五、解读机关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