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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848572H/2020-28357 文号 丽自然资规发〔2020〕60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国土勘察测绘规划院
成文日期 2020-1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4 15: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原文链接

现将《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020年10月28日,省厅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0〕20号)。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特制定《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土地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相关事项和具体操作方法进一步明确和落实。

二、起草依据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0〕20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和我市实际工作,特制定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土地审批权限委托改革单位。丽水市云和县、景宁县。

(二)明确了下放政府审批权限事项和具体操作方法。下放事项涉及省政府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省政府及市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省级审批权限;除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省级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外,规划修改省级及市级审批权限。下放层级主要为市县两级。

(三)明确了审批材料用章及档案管理程序。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审批完成后,审批档案由承接审批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办理盖章事宜后,移交省自然资源厅档案室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档。

(四)明确重点审查内容。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保护耕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在用地审查工作中认真把握和严格落实。要坚持依法行政,以《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认真审查每一个环节、每一份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用地审批权下放后审查标准不降低、要求不放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

(五)明确了责任承担和收回情形。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具体审批责任由承接审批权的县政府承担。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征地批文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受委托作出征地批文的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应复应诉职责。如出现重大问题,收回委托下放的审批权限。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解读人:江永丽

电话:0578-2668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