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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47295F/2020-28343 文号 丽政办发〔2020〕87号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1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丽水市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等四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4 10:28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丽水市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等四个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2.2  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3  现场处置机构

2.4  县(市、区)级机构

2.5  专家组

3  事故范围

3.1  城镇燃气突发事故范围

3.2  城镇供水突发事故范围

4  运行机制

4.1  预测、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2  预案启动

5.3  先期处置

5.4  事故报告

5.5  响应行动

5.6  指挥协调

5.7  信息发布

5.8  应急结束

5.9  善后处理

6  事故调查与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队伍及装备保障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  奖励与责任

8  附则

8.1  管理与更新

8.2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加强我市突发供水、燃气安全事故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预警预防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丽水市区内发生的各类城市供水、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通过广泛的供水、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全行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广大人民群众防范突发供水、燃气安全事故的意识;对各类可能引发供水、燃气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预防和预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根据供水、燃气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其实行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供水、燃气安全事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抢险及时的应急联动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县(市、区)政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供水、燃气经营企业等组成。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丽水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局长担任。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丽水电业局、市区各供水、燃气企业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组成由城市供水、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电力工程、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的工作组,为市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2.1  市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协调市、县(市、区)政府制定、完善和实施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市范围内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省建设厅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全市范围内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2  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突发供水、燃气事件进行新闻报道,正面引导社会舆论;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市委网信办: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的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协调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网上舆论引导和管控。

(3)市建设局: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和实施城市供水、燃气事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燃气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4)市发改委:负责上游单位的临时供气协调,负责组织影响全市供气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抢险、抢修。

(5)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

(6)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固废等有害物的处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8)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参与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抢险救援,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事故调查、检测鉴定和其他产品质量的分析检测。

(9)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检查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指导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筹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并推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10)市交通局:负责保障公路畅通,协助联系人员转移所需的运输车辆调遣。

(11)丽水电业局: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

(1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等级和管理权属,事件由各县(市、区)负责处置的,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做好协助工作;参与伤员救助、群众情绪安抚、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13)供水、燃气企业:负责供水、燃气专业抢修队伍的建立和应急出动;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负责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抢险处置。


2.3  现场处置机构

发生特别严重、严重和较重供水、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后,领导小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指挥各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警戒保卫和组织人员疏散、抢险救灾、抢救治疗、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等事宜。

发生一般供水、燃气突发事件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协调现场应急处置。

主要工作小组及职责:

(1)应急处置组: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供水、燃气企业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抢救伤员,分析事故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控制和消除事故灾害。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牵头,事故发生地政府和附近医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迅速组成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抢险救援,对事件发生的区域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

(3)综合保障组: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供水、燃气企业以及当地政府和单位等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运输、资金及装备,保障应急救援交通畅通和各种物资人员到位。

(4)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供水、燃气企业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及时发布消息,进行宣传报道。

(5)事件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分析事故原因,调查事故经过,查清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6)善后工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当地政府等组成。负责保障和提供临时避难场所;负责伤亡人员处理、家属安置等工作;相关保险公司负责善后赔偿、保险支付。

2.4  县(市、区)级机构

各县(市、区)要根据区域内供水、燃气设施分布情况,制定处置预案,明确有关工作机构。

2.5  专家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成立专家组,成员由城市供水、燃气设施设计、施工、运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为事故处理提供咨询建议。

3  事故范围

3.1  本预案所称城镇燃气突发事故范围包括:

(1)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2)上游气源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市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源指标严重超标;

(3)上游气源设施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中止;

(4)自然灾害导致上游气源输送受阻或设施淹没,机电设备损坏,气源生产、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5)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在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燃爆,影响正常生产并需要外界协助的安全事故;

(8)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9)涉及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燃气事故;

(10)需要由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重大燃气事故。

3.2  本预案所称城镇供水突发事故范围包括:

(1)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2)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并由供水造成传染性疾病暴发;

(3)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4)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5)消毒、输配电、净水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露事故;

(6)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7)城市供水网络的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8)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9)涉及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供水事故;

(10)需要由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重大供水事故。

4  运行机制

4.1  预测、预警

4.1.1  预防与应急准备

全市各级供水、燃气管理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编制有关处置预案,加强城市供水、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供水、燃气企业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配备,以及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落实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1.2  监测与预测

县级以上建设局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建立城市供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供水、燃气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做出报告。

我市可能发生供水安全事故的危险隐患主要有:水源、供水水质遭受严重污染;供水水源枯竭;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损毁;地下供水管道由于违章施工、违章开挖等原因易发生断裂,造成供水主管网断裂造成停水事故。

我市可能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危险隐患主要有:地下燃气管道由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压、载重车辆辗轧、违章施工、违章开挖等原因易发生断裂,造成燃气大量泄漏;天然气门站、液化天然气站、压缩天然气站、高中压调压站、液化气储配站及供应站(点)由于建设不规范、违规操作、设施维护保养不善等因素易造成燃气泄漏、发生爆炸和爆燃事故;燃气用户发生燃气泄漏、发生爆炸和爆燃事故。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地政府领导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

5.2  预案启动

发生供水、燃气系统突发事故后需要由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的重大事故,经市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

5.3  先期处置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第一时间按照有关方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坚持“早发现早处置、先发现先处置、边报告边处置”的原则,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迅速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5.4  事故报告

5.4.1  报告程序

(1)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燃气突发事故。

(2)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同级政府、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信畅通。

5.4.2  报告内容

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储气规模、气源类型;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5  响应行动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各级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6  指挥协调

(1)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市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本预案。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建设厅。

(2)第一时间召开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发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市政府、建设厅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市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决定城市供水、燃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水、供气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6)各地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市应急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5.7  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市委宣传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省政府或由建设厅报省政府决定。有关新闻发布工作,按照《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5.8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各级城市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5.9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应急领导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  事故调查与总结

(1)各级城市应急领导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城市供水、燃气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供水、燃气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7  应急保障

7.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市建设局,并建立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供水、燃气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传递市、县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7.2  通信保障

(1)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应急领导小组同各级政府、市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专家通信联络的需要。

(2)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建设系统网络保障预案,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市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

7.3  队伍及装备保障

各级必须建设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由供水、燃气企业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全市各供水、燃气公司,都应当组建供水、燃气事件应急抢险处置队伍,明确抢险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对抢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人员调整和补充。应急处置队伍应当根据不同的处置内容,配备适量的应急处置装备,并对应急处置装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各级供水、燃气管理部门和供水、燃气公司都应当建设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亲赴现场,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供水、燃气企业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  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供水、燃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常识等。

7.4.2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城市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7.4.3  演练

各级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5  奖励与责任

市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建设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市建设局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应急预案,报市建设局备案。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丽水市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2  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3  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2.4  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

2.5  应急联动机制

3  事故分级

3.1  特别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I级)

3.2  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II级)

3.3  较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III级)

3.4  一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IV级)

4  预警与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和处理工作

4.2  预防工作

4.3  预警及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预案响应

5.2  先期处置

5.3  事故报告

5.4  响应程序

5.5  指挥和协调

5.6  信息发布

5.7  终止响应

6  应急结束

6.1  善后处理

6.2  事故调查与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装备保障

7.4  队伍保障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6  奖励与责任

8  附则

8.1  解释部门

8.2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置各类建筑施工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有效控制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1)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

(3)城市公园、供排水、燃气、环卫、市政公用设施等公用事业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事故。

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重特大事故紧急处理预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自行制定。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确定各建筑企业和咨询机构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送、快速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建设工程以保障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响应、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丽水市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

2.1  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组  长:市政府分管城建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  员: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丽水电业局、有关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市建设工程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委、市政府、省建设厅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指导监督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决定其他有关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事项。

2.2  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市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事项;建立应急专家库和应急队伍,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等工作;跨地区协调物资和设备投入抢险救援;指导监督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按照市政府授权或委托,牵头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事故动态及抢险救援情况等信息,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的疏散撤离;负责治安维护,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各项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交通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负责配合做好港口、码头、航道上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建筑施工事故涉及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工作。

(6)市水利局:负责协调水利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

(7)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9)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事故中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风向、风速、温度、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1)丽水电业局: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保障和设施抢修工作。

(12)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群众的宣传、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协助做好现场疏散、疏导等各项配合工作。

2.3  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建筑业管理处处长、市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心主任、法规处处长、城建处处长、房产处处长、村镇建设处处长。

主要职责:承担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传达、执行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的指令;负责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协调工作;及时向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组织市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

2.4  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

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的意见、建议;受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派,为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

2.5  应急联动机制

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建设工程事故信息,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参与单位应在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紧密配合,实行高效运转。如应急工作需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请上级部门支援。

3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3.1  特别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I级)。

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者造成100人(含)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  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II级)。

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含)以上1亿。

3.3  较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III级)。

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  一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IV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预警与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和处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事故信息监控工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建设工程事故信息监测、预防、处理等工作。

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发生I、II、III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经核实后,应及时上报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4.2  预防工作

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工作。开展建设工程应急管理工作调查,掌握辖区内建设易发事故的种类及分布情况;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市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各类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4.3  预警及措施

根据可能发生的建设工程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事故等级,建设工程事故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等级。即将发生建设工程事故时,应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发布预警公告,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先期处置的效果,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转移可能遭受损失的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处置所需物资、机械设备、救援队伍等相关保障部门进入应急状态。

5.针对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突发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需要。

5  应急响应

5.1  预案响应

发生I、II、III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本预案;发生IV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事故的,事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响应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市各相关部门视情响应部门相关预案,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视情响应本预案。

5.2  先期处置

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地政府领导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5.3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建设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厅、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建设局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5.3.1  报告程序

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5.3.2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4)事态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4)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3.3  相关记录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对组织、协调、保障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5.4  响应程序

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立即响应应急预案,并做到:

(1)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安全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响应相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响应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态势等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5  指挥和协调

(1)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时向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响应本预案。同时将事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建设厅。需要市政府协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发相关单位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市政府和省建设厅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3)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5)在应急处理中,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5.6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

5.7  终止响应

按照“谁响应、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建设落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灾情评估和受灾人员的补偿救助等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等技术支持;组织实施突发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清还应急处置过程中所征用的物资和机械设备,并按照规定对已消耗或造成损失的物资、机械设备进行赔偿或补偿。

6.2  事故调查与总结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由应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工程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总结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准备和购置应急装备、物资、防护用品所需资金以及应急处置、善后处置费用,由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通过财政渠道列支。

7.2  通信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确保联络畅通。

7.3  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快速反应和防护装备、物资储备等工作。

7.4  队伍保障

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7.4.1  工程设施抢险力量

对在建设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的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7.4.2  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

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有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7.4.3  应急管理力量

由市建设局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  宣传

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

7.5.2  培训

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队伍、事故预防和应急救助等的培训,广泛开展建设工程事故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7.5.3  演练

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6  奖励与责任

市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处置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

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县(市、区)指挥机构

3  等级划分

3.1  Ⅰ级运输应急保障

3.2  Ⅱ级运输应急保障

3.3  Ⅲ级运输应急保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通报

5  应急结束

5.1  应急结束

5.2  调查评估

5.3  善后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6.2  信息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运力保障

6.5  物资、器材保障

6.6  请求援助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  管理与更新

8.3  解释部门

8.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畅通,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保证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和《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内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取的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和措施。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增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的应急储备工作,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运输应急保障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程度,区别不同等级,分级负责。

(3)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前提下,各成员单位要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同时,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快速响应,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顺利完成。

(4)依法行政,合法处置。在实施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措施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启动干预措施、征集调用相关物资、车辆和船舶时,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市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2.1.1  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相关处室负责人,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浙江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丽水管理中心等分管领导。

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职责

(1)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2)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建议,负责调用、征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道路水路运输工具,核算动用运输车辆、船舶参加应急保障行动的经费预算;

(3)按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下达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协调、指挥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视情向省有关部门或周边市、县请求紧急援助;

(5)参与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提供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相关信息和新闻材料;

(6)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7)研究落实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其他重大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指挥、协调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对道路水路应急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紧急运输的安全畅通。

(3)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负责部署做好全市公路、水路抢险工作,落实抢险人员、经费、机械设备,一旦有紧急情况及时投入抢险,确保公路、水路安全畅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紧急救援物资、人员等的运输保障工作。

(4)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做好全市公路与水路的运输保障工作,提早做好应急准备,落实抢险人员、经费、船舶和运输车辆,一旦有紧急情况及时投入抢险,确保快速安排应急车辆、船舶等;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紧急救援物资、人员等的运输保障工作。

(5)浙江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丽水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辖区范围的高速公路抢险工作,落实抢险人员、经费、机械设备,一旦有紧急情况及时投入抢险,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紧急救援物资、人员等的运输保障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浙江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丽水管理中心等单位的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

具体负责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收集、汇总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需求、工作信息,传达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指示,检查、指导本方案的实施情况。

2.3  县(市、区)指挥机构

比照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组成,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和上级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3  等级划分

根据省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划分,为Ⅰ级运输应急保障、Ⅱ级运输应急保障、Ⅲ级运输应急保障三个等级。

3.1  Ⅰ级运输应急保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运输应急保障。

(1)防汛抗旱、破坏性地震等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需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2)因暴雨、雪、台风、洪水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导致国道、省道主干线交通中断,或需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3)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环境污染,需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4)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防疫Ⅰ级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5)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物资的;

(6)节假日运输(含春节运输)等其他需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的,或省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启动本方案的。

(7)其他需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的,或省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的。

3.2  Ⅱ级运输应急保障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运输应急保障。

(1)防汛抗旱、地震等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需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2)因暴雨、雪、台风、洪水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导致干线公路交通中断,或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3)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比较严重环境污染,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5)因市场价格较大幅度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急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物资的;

(6)节假日运输(含春节运输)等其他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的,或市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的。

(7)其他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的,或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的。

3.3  Ⅲ级运输应急保障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运输应急保障。

(1)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等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需由县(市、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2)因暴雨、雪、台风、洪水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导致本行政区域内主要道路水路交通中断,需由县(市、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的;

(3)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需由县(市、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的;

(4)突发传染病疫情,需由县(市、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5)因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由县(市、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物资的;

(6)其他需由县(市、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的,或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的。

4  应急响应

4.1  分组响应

4.1.1  Ⅰ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1)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实施Ⅰ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或接到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立即启动本方案,事发地县(市、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必须启动。

(2)根据省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职责。

(3)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值班电话:12328)在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期间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与市应急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各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展情况,传达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

(4)需要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时,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浙江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丽水管理中心迅速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征调抢险机械设备,协助事发地政府对受损道路、航道进行加固、抢修和障碍清除,确保公路、水路等主干线交通畅通。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浙江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丽水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迅速落实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征集运输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调用全市应急运力,组织应急救援物资、人员的运送。市公安局负责运送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5)根据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向省运输保障领导小组提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建议,根据省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指令,及时调整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计划,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顺利实施。

4.1.2  Ⅱ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1)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实施Ⅱ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或接到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立即启动市级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必须启动。

(2)市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及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3)市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值班电话:12328),在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期间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与市应急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各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展情况,传达省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和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

(4)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浙江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丽水管理中心迅速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征调抢险机械设备,协助事发地政府对受损道路、航道进行加固、抢修和障碍清除,确保干线道路、航道交通畅通。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浙江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丽水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迅速落实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征集运输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调用应急运力,组织应急救援物资、人员的运送。公安部门负责运送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5)根据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市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建议,根据本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调整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计划,向省运输保障领导小组提出支援请求,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顺利实施。

(6)必要时,市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带领工作组和救援队伍直接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4.1.3  Ⅲ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1)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实施Ⅲ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或接到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立即启动县级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2)县级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及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3)县级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在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期间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与县应急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各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展情况,传达上级运输保障领导机构的指令。

(4)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迅速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征调抢险机械设备,负责对受损公路进行加固、抢修和障碍清除,确保道路水路交通畅通。迅速落实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征集运输车辆、船舶机械设备、调用应急运力,组织应急救援物资、人员的运送。公安部门负责运送道路的安全管理。

(5)根据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及时调整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计划,向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支援请求,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顺利实施。

(6)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市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协调支援力量。

4.2  信息通报

4.2.1  预警信息来源

(1)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有关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信息;

(2)水利部门提供有关江河、湖泊的相关水文监测信息;

(3)地震部门提供地震灾害分析预测信息;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监测和气象预报的信息;

(5)卫生部门提供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

(6)民政、经贸等部门提供有关应急物资和人员运送的需求信息;

(7)公安部门监测重大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安全事件,预报可能引起道路交通中断和安全事故的信息;

(8)公众提供和反映可能发生道路交通干线中断的预警信息;

(9)各级交通应急机构负责监测可能引起道路交通干线中断的预警信息。

4.2.2  信息报送

(1)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响应启动后,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情况,综合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人员物资运输要求及有关运输保障等基本信息,迅速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信息报告相关的省应急指挥机构。

(2)各成员单位按照平时建立的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提出建议,供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决策参考。

(3)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涉及的有关县(市、区),应及时将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需要运送的人员、物资等有关信息报告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5  应急结束

5.1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结束,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任务完成,经本级政府或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下达“应急结束通知书”,各成员单位和公路运输企业接到“应急结束通知书”后,应急行动结束。

5.2  调查评估

应急行动结束后,通常在24小时内,各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分别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行总结、讲评。

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应急行动的结果、履行职责、应急行动组织、应急保障行动、平时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应急行动评估报告于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3日内报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

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总体评估,汇总、整理有关材料,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平时的准备工作和应急行动的组织工作,并向省应急指挥机构上报评估报告。

5.3  善后处理

各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征用的物资或车辆等交通工具给予补偿。被征用物资或车辆等交通工具的单位应提交征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征用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行驶日志摘录;投入的人力、设备、车辆、船舶、材料等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相应的物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被征用单位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按征用物资单位的记录给予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各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指挥所需的指挥设施、通信设备、信息网络等由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

6.2  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提供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各级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系和综合协调机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保证信息及时、准确、畅通。

6.3  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所需资金,按照《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6.4  运力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有一定规模的道路水路运输企业,与其签订突发公共事件运力征用协议。在运力选择类型方面,根据可能发生事件的性质,合理确定车型、船舶。储备运力必须做到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能够正常投入运输活动。应急储备运力单位、数量、类型及人员数量要逐级报备。

6.5  物资、器材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公路、水路抢修工具、设施、器材、物资等的应急准备,确保道路水路安全畅通。

6.6  请求援助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以及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际能力,适时向有关部门或周边市、县提出援助请求。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常识的宣传工作。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区的政府和单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的日常科普宣传,增强公众自觉参与意识。

7.2  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以及专业运输从业人员的应急保障业务培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运输应急保障能力。

7.3  演练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的安排,协调相关保障单位,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演练。演练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实施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中,对反应快速、决策正确、处置果断、表面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因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2  管理与更新

本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全市交通运输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及时修订、完善本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政府依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8.3  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

保障行动方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

2.1  指挥机构

2.2  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职责

2.3  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职责

2.4  专家组职责

2.5  分级响应

3  应急响应程序

4  应急行动

4.1  指挥协调

4.2  信息通报

4.3  指挥展开

4.4  情况处置

4.5  扩大应急

4.6  处置结束

4.7  行动评估

5  部门职责

6  保障措施

6.1  指挥保障

6.2  信息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转移场地

6.5  资金保障

6.6  协同保障

7  方案管理

7.1  管理与更新

7.2  方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优势和作用,合理配置丽水市现有资源,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大规模转移人员防护保障工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是指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可能遭受伤害及正在或已经遭受伤害需要大规模转移的人员采取转移安置办法实行的防护保障行动。

本方案不以县(市、区)等行政区域为界限,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防护。牢固地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动员和使用一切可以使用的资源和力量,采取科学的方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2)预先准备,防患未然。各有关部门按照承担的人员防护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科学制定预案,加强组织指挥,强化物资保障。

(3)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级政府是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人员防护的主体,各级政府的人防主管部门是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牵头实施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和报告,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防护行动。

(4)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行动涉及面广、范围大,牵涉部门多、组织工作复杂。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局一盘棋的观念,沟通协调,整体联动,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确保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行动顺利实施。

2  组织指挥

2.1 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以下简称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组长由分管人防工作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人防工作副秘书长担任,市人防办主任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由市人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信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丽水海关、市供销社、丽水银保监分局、市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市红十字会、国网丽水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丽水分公司、中国移动丽水分公司、中国联通丽水分公司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增加市级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成员。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接受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指挥。

2.2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职责

研究确定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各有关单位提供行动保障,调度各方保障资源等;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3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职责

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下设办公室,为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人防办,由市人防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传达和执行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的决定,负责协调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成员单位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是否启动《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对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工作的部署及预期效果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2.4 专家组职责

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根据实际需要组成丽水市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工作专家组,为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专家组的职责是:对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启动、方案实施和特情处置等进行研判、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5 分级响应

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针对突发公共事件Ⅰ、Ⅱ、Ⅲ、Ⅳ四个等级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别作不同响应。

(1)发生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不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2)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不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3)发生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不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视情启动本级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4)发生I 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且突发事件影响人员超5万人,事态特别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由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汇报给市政府,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根据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启动本方案。

3  应急响应程序

(1)Ⅰ级响应:接到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后,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及时召开人员防护应急保障部署会,研究部署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并根据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及时落实关于人员防护应急保障方面的指示。

(2)Ⅱ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部署启动本级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4  应急行动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根据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实施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

4.1 指挥协调

根据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按本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人员防护保障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视情派出各种专业力量赶赴现场,指导、组织转移人员过程中的防护保障相关工作。

4.2 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应关注事态发展状况,随时掌握动态信息,并将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情况有关信息及时报告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平时建立的应急联络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等,供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决策。

4.3 指挥展开

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通常在接到任务后1小时内展开工作。

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通常在接到任务后2小时内开设完毕。

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各成员单位指派的人员通常在接到任务后2小时内到达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指挥场所。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的各项保障动员,按照各自的特点和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准备工作。

4.4 情况处置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任务后,各项工作要有条不紊地进行:一是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迅速展开工作,紧急协调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适时组织召开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会议,指导、协调、检查突发事件被转移人员生活保障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落实;二是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全面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提出人员转移措施建议;三是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开会研究确定人员转移区域、转移人数以及转移安置地点。四是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随时掌握事件的发展和控制情况,综合汇总、报送紧急信息,必要时扩大人员转移区域。五是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及时将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

4.5 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或保障需求超过本市人员防护保障能力时,急需实施扩大应急保障行动,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应及时向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请求省级支援和指导。

实施扩大应急时,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提高大规模转移人员防护保障力度。

4.6 处置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在突发事件解决或解除后,按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人员恢复原状态后,行动处置结束。

行动处置结束由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决定,下达“行动结束通知书”,各相关单位接到“行动结束通知书”后,行动正式结束。

4.7 行动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行动结束后,通常在24小时内,由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行动进行评估。

各相关单位主要对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行动中的组织、保障以及职责的履行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估,于行动结束3日内书面报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

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对人员防护行动进行总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

5  部门职责

(1)市人防办:牵头制定《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协调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中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指导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中涉及到的县(市、区)人防部门工作;规划和建设疏散基地;落实“人防战备资源服务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加强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并按市政府指示,组织防灾警报信号发放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需要,按照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指示启用人防人员疏散场所。

(2)市应急管理局: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指导、协调、检查突发公共事件被转移人员的生活保障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落实;组织协调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监督上级下拨、外来援助和市级救灾款物的使用。

(3)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新闻舆论报导和网络舆情管控。建立突发事件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志愿服务工作。

(4)市台办:负责协助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行动中台湾地区居民的转移、安置等相关事宜,并协助省级有关部门做好通报、联络等工作。

(5)市信访局:负责处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行动的群众来信来访,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汇总、整理、反映有关人员防护行动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

(6)市发改委:负责人员防护物资储备场所建设,制定防护物资保障计划;组织实施人员防护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保障人员防护物资供应的数量和质量。

(7)市经信局: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做好人员防护用品的生产工作。

(8)市教育局: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防护知识教育,指导学校组织开展防护行动。

(9)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和组织与人员防护行动中相关联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协助组织有关科研单位的人员转移安置和科研工作的衔接。

(10)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对危难群众实施紧急救助和救援,维护事发地和转移安置地的治安秩序,加强对转移道路的交通管理,确保物资调运和人员转移的安全畅通。

(11)市民政局:拟制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中被转移人员的救助计划,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处理死亡人员的遗体接运、火化等事宜。

(12)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所需资金。

(13)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指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中涉及劳动保障相关事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转移地域和安置地域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根据监测结果,通过专家咨询和研究的方式,综合分析、预测并报告环境污染变化趋势,提出环境防护建议和处理工作。

(15)市建设局:负责协调转移安置地域人员基本生活设施建设;指导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人员疏散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

(1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中被转移人员及基本生活用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保障。

(17)市水利局:负责保障事发地和转移安置地水利设施安全,做好水利设施恢复等工作。

(1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群众生产自救等工作。

(19)市文广旅体局:负责组织转移安置辖区内广播等工作;负责协调征用可用于人员防护行动的星级饭店、公共文化场所,协助做好人员防护工作;协助安排事发地旅行社组织的游客基本生活和旅行社组织的游客善后安置工作;负责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点)等从业人员进行防护知识教育;指导、协助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上述旅游企业组织防护行动,为转移人员提供各类保障。

(2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事发地及转移安置地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展开心理救助工作。

(21)市外办:负责协助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中外国人的转移、安置等相关事宜,并协助省级有关部门做好对外通报、联络等工作。

(2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质量安全工作,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以及产品标识明示的产品标准的生活必需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综合监督食品安全。

(23)市统计局:协助做好事发地有关情况统计数据分析、汇总等工作。

(2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做好事发地和转移安置地的城市管理工作。

(25)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做好行政中心等所管辖区域内机关人员防护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6)丽水海关:负责海外救援物资优先入关,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地区死亡人员遗体的检疫与出关工作。

(27)市供销社:协助做好转移安置地人员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和保障工作。

(28)丽水银保监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保险公司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9)体育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提供可用于人员防护行动的场馆、基地、设施、设备、器材等,协助做好本系统人员防护工作。

(30)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事发地和转移安置地应急救援,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31)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组织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现场救护工作。

(32)国网丽水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清除、修复影响人员防护行动的电力设施、设备,组织人员应急保障转移安置地域电力供应。

(33)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做好转移安置地的供水与污水处理。

(34)中国电信丽水分公司:负责做好相关通信指挥手段的应急保障工作。

(35)中国移动丽水分公司:负责做好相关通信指挥手段的应急保障工作。

(36)中国联通丽水分公司:负责做好相关通信指挥手段的应急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对照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职责,成立各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工作指挥组,在各县(市、区)政府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工作。

人员防护行动开始后,以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的指挥、协调,履行人员防护行动中的职责。

6  保障措施

6.1 指挥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行动的指挥场所、指挥设施设备、信息资源中心等由市应急管理局保障。

6.2 信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传输及时、准确、通畅,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6.3 通信保障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中国电信丽水分公司、中国移动丽水分公司、中国联通丽水分公司等各通信运营商做好通信保障。

6.4 转移场地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时,应充分利用应急部门的避难场所转移安置人员,也可利用空闲的校舍、厂房、库房、民房、场馆等作为转移场地,必要时可征用宾馆、饭店、度假村等。

6.5 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所需资金列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总体资金保障,由市财政局负责保障。

6.6 协同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方案赋予的职责,充分利用资源,发挥自身优势,履行人员防护保障职责,制定人员防护行动方案,做好与其他部门、其它预案(方案)的衔接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任务圆满完成。

7  方案管理

7.1 管理与更新

本方案由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应依据本方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7.2 方案实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丽政办发〔2006〕147号)自行废止。

丽政办发〔2020〕87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