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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0-28518 文号 丽政办发〔2020〕96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0-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继续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31 16: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原文链接

2019年11月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将原有我局起草并组织实施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4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补交土地出让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07〕7号)及现主管部门为农业农村部门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3〕9号)列入《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现就上述三个文件继续保留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保留使用说明。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于2004年出台,主要为解决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指标消化问题。虽然从2007年11月20日之后,村集体留地一律以货币补助的方式进行兑现,不再以村集体留地指标的方式进行返还。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城中村剩余的留地指标数量已在逐年减少。据统计,2007年11月20日前产生的村留地指标合计约2100亩,目前已通过各种方式消化了约1200亩,剩余未消化指标约800亩,须继续按照原有文件执行。鉴于今后不再产生新的留地指标项目化建设问题,原有指标又须通过原有政策逐步消化处置,下步在撤村建居工作中也将一并解决村集体留地指标处置问题。同时考虑到时间紧,原有政策又没有与上位法相冲突,延期的文件内容没有修改,没有影响群众利益。为此,建议从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角度出发,简化修订程序,同意《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继续保留使用,保留使用期限为三年。

二、关于《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补交土地出让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07〕7号)继续保留使用说明

今年1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7号),对包括出让金补缴等工作出台了新的规定。近日,市政府主要领导已经批示要求我局牵头起草具体实施办法。目前,我局已就具体实施办法起草工作进行了部署落实。据了解,由于省级文件近期才出台,全省各地市级层面还没有出台过类似文件。考虑到明年我市将出台二级市场专门具体实施办法,并将涵盖补交出让金等二级市场各类政策,同时考虑到时间紧,原有政策又没有与上位法相冲突,延期的文件内容没有修改,没有影响群众利益。为此,建议简化修订程序,同意《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补交土地出让金暂行规定的通知》继续保留使用,保留使用期限为三年,待下步我市二级市场相关政策意见出台后再进行废止。

三、关于《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3〕9号)继续保留使用说明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办〔2019〕11号)精神,从2020年1月开始,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包括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及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规划编制、指标安排、用地保障、确权办证等工作。考虑到《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3〕9号)原来由原国土部门牵头起草,为此,今年8月市司法局关于组织修改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下达后,我局发函提示市农业农村局。由于我市农民建房审批办法与城中村改造等土地与房屋征迁工作密切相关,须继续沿用执行,同时考虑到时间紧,原有政策又没有与上位法相冲突,延期的文件内容没有修改,没有影响群众利益。为此,建议简化修订程序,同意《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继续保留使用,保留使用期限为三年,待下步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起草执行新的政策意见后再进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