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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加快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二十条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0 10:5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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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加快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 

  二十条意见的通知 

    

  区属各部门(单位)、南明山街道、开发区各相关企业: 

  现将《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二十条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企业复工复产

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二十条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加快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恢复生产 

  1.积极指导企业复工。按照“民生优先、公共优先、产业优先”的原则,合理制定分批分类开复工计划,指导企业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生产轻重缓急需要,合理制定复工生产计划,做好员工返岗安排和疫情防控,加大对复工企业(项目)所需防疫物资的支持。(责任部门:经贸局) 

  2.落实完善稳岗政策。3月底前新引进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员工的制造业、建筑业企业,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800元。鼓励制造业、建筑业企业内部推荐、熟人介绍、老乡带老乡,对推荐成功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老员工给予每人300元补助。(责任部门:党群工作部、经贸局) 

  3.给予返岗员工补贴。大力推广“健康码”,对“绿码”人员来开发区经测温正常后,一律准予放行,持有“绿码”人员可直接上岗。对2月底前通过铁路列车(按照二等座及以下标准执行)、客运汽车方式返回开发区的制造业、建筑业企业员工,车票费用全额补贴;对3月底前返回开发区的制造业、建筑业企业员工,减半补贴。对于自驾返回开发区的制造业、建筑业企业员工,按照同地区乘坐铁路列车或客运汽车标准给予补贴。3月底前,对接返省外员工的包车费用(含企业自行包车费用)给予全额补助。(责任部门:党群工作部、经贸局、政法委) 

  4.加大人才支持力度。从疫情防控一线人才的先进模范人物中发现和推荐“两代表一委员”人选。对现已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的各类人才给予3个月的租赁费用补贴(不含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2019年认定为“南明英才”计划的创业人才项目注册落户时间期限,在原基础上延长6个月。(责任部门:党群工作部) 

  5.加快生态产业培育。出台生态工业综合性扶持政策,积极培育生物技术产业,支持生物医药等重点企业发展。对重点产业项目,支持和协助企业争取2020年浙江省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贷款,做大做强五大产业。(责任部门:经贸局、发改局、财政局、投促部) 

  6.降低政策考核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享受“一企一策”或产业扶持政策的企业,有增长率或增量考核要求的,按程序认定后,给予适当降低考核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部门:经贸局、投促部、财政局)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7.开展“投贷联动”扶持。丽水市绿色产业发展基金首期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资金,专项投资符合要求的开发区重点扶持企业。对获得基金投资企业有融资需求、符合银行信贷政策的,各合作银行给予不低于基金投资额3倍的低利率信用贷款。鼓励各合作银行全力保障重点扶持企业新增融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存量贷款阶段性下调贷款利率。政银合作建立投贷联动扶持小组,开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精准高效撮合融资业务,确保做到早贷快贷。(责任部门:绿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经贸局、投促部、财政局、集团公司)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减免利息费用、提供征信保护、做好续贷服务等扶持举措,对续贷申请要应续尽续,在贷款到期前完成续贷手续,确保当天完成续贷工作。对免除开发区重点扶持企业、市级及以上认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3个月及以上贷款利息的市内银行法人机构或市分行,按免除贷款利息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经贸局、财政局) 

  9.实施企业贷款贴息。对经认定的重点扶持企业,2020年1-6月期间的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贴息,单户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经贸局、财政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10.办理延期缴纳税费。在延期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可依法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责任部门:税务局) 

  11.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以及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企业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责任部门:税务局) 

  12.减免中小企业房租。2020年3月31日前入租开发区科技孵化器的企业续免6个月租金。引导商业综合体、楼宇业主为餐饮企业和租户适当减免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部门:经贸局、集团公司、市场监管分局) 

  13.加大外贸支持力度。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2020年底前小微企业实施成长型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2020年1-6月期间,导致外贸企业不能完成国外客户交货期要求而造成的违约赔偿,按实际赔偿金额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造成订舱等国际贸易运输环节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额的30%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责任部门:经贸局) 

  14.鼓励防控物资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部门:税务局) 

  15.降低企业用电价格。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减免收容(需)量电费。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经营所需的用电,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电措施”。夜间追产企业,在省价基础上,年度综合绩效评价A类企业夜间用电给予0.1元/度补助,综合绩效评价B类企业给予0.05元/度补助。(责任部门:发改局、经贸局、供电分局) 

  16.提供应急法律援助。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国际贸易等纠纷,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出现的失信行为,协助企业开展信用修复,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截至2020年底前企业参加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应诉,给予诉讼费补助由50%调高为80%,每企每案补助额上限由40万元调高为60万元。(责任部门:党政办、经贸局、司法分局) 

  四、优化政务服务 

  17.提高审批服务效率。2020年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评、能评等审批事项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承诺制,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后,相关部门可以直接出具批文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责任部门:营商局、发改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分局、规划分局) 

  18.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为企业办事开通绿色通道。(责任部门:营商局、发改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分局、规划分局) 

  19.实施柔性行政执法。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认定为非正常户。(责任部门:相关执法部门) 

  20.协助处理合同违约纠纷。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企业间合同的,予以协调处置;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帮助企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部门:经贸局、司法分局、公安分局、南城法庭) 

  国家、省、市有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开发区遵照执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条款中未明确执行期限的,暂执行至2020年5月31日止。 


丽经开〔2020〕0006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