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74939Y/2020-28051 | 文号 | 丽医保发〔2020〕28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0-03-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和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0年3月19日印发,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家医保局在2019年底调整了医保药品目录,并在2019年底谈判准入了97个贵重药品。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在2019年12月底印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26 号)、2020年1月底向各地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均直接通知到县级医保局。
二、主要内容
为切实做好201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在我市的落地实施,主要明确五方面的要求: 一是明确《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设定个人自理比例,乙类药品按我市原有规定,自理比例为10%,其中胸腺法新等四个特殊药品按原规定,自理比例为20%;二是谈判药品按照乙类药品的规定支付,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标准调整由40000元调整为 19000 元;三是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取消分类管理,不设定个人自理比例;四是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次目录调整要求,为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药品和谈判药品做好保障服务;五是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推进《国家药品目录》和谈判药品的落地实施工作。
三、解读机关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具体联系处室为:基金监管处,联系电话0578-207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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