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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51w/2020-01891 文号 丽教职〔2020〕16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4-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图解】《丽水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01 09:1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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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教育局、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丽水市民政局等3部门联合印发的《丽水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国家多次出台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系列政策及法律法规,全面拉开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序幕。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对民办教育如何科学发展、如何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建设要加以明确。

(二)我市民办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得到长足发展,办学规模逐步扩大,有效增加了我市教育服务供给,为促进我市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目前民办校外培训机构依然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急需通过相关管理办法来予以破解和规范,以确保民办教育能够更好地补充我市公办教育,服务地方。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一)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规〔2020〕7号)等法律法规。

(二)制定过程

一是深入开展调研。组织莲都区、龙泉市、缙云县、庆元县、景宁县等地相关人员开展调研工作;组织召开各学校、市局相关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各县级教育局相关人员等层面的座谈会,针对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和标准、申请和审批、管理和监督、违规处理条款等内容深入开展调研与交流。

二是组织起草文件。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省关于民办学校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参加省厅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专题研讨会,学习借鉴兄弟市相关经验,起草形成我市的《办法》。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7月在丽水市办公平台、9月以函件的形式广泛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市教育局相关处室意见,并通过丽水教育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教育局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研究形成了《丽水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审批等行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办法》分总则、设置条件和标准、申请和审批、管理和监督、变更和终止、违规处理、附则等七章共三十三条。

一是设置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标准。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区分培训类别,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机制,提出底线要求。

1.举办者资质方面。可以以社会组织身份、个人身份或者联合举办者身份申请培训机构如以社会组织身份申请的培训机构要求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其资产水平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等系列要求;中小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2.办学场所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且符合安全条件的相对固定的办学场所,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无安全隐患。办学条件须配套办学规模,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要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租赁场地办学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3.教职员工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且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是制定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措施。从校外培训的核心环节入手,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党建、规章制度、培训内容、证照管理、收费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校外培训机构要坚持和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

2、规范申请流程。举办者需提供名称预登记材料、《民办学校申办申请表》、办学章程等共8项基础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联评、公示等环节。

3、践行诚实守信。校外培训机构对其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信息真实性负责,应在发布前报许可证审批机关备案,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和证照载明的内容进行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

4、细化培训安排。校外培训机构要将申请开班要素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域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对象的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组织与升学招生相关的测试和应试培训班。每堂课授课时间不超过45分钟,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5.加强证照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坚持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原则,要依法规范使用《办学许可证》,不具备办学资质资格的学校或单位、个人不得办学、办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跨县(市、区)办学、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均须报新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并接受管理。

6.规范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第四年开始,于每年12月10日至31日期间按当年学费收入的5%提取风险保证金,并交到审批机关指定的专户存储,风险保证金累计提取额达到当年学费收入20%的不再缴存。

三是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1.夯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体责任,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等职责。

2.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年检年报工作,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全过程监管,并视情况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录入信用管理平台。

3.是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根据省、市“双随机、一公开”相关文件要求,市级教育局相关处室指导县及教育局建立随机抽查人员和被抽查单位名录库联合市、县相关单位开展针对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申报情况与实际办学不相符、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等内容的检查工作。

4.是加强宣传引导工作,推行线上办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县(市、区)做好积极宣传引导工作,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办法》中的程序和材料等进行优化,适时推行线上申报,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