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28日。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话、邮箱或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市政府办公室。
地址:丽水市花园路1号市政府信息公开中心0631室
邮编:323000
电话:2090830
邮箱:lsxxgk@lishui.gov.cn
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草案)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
意见采纳情况:《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的反馈
附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草案)
市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简政放权、高效便捷、公开便民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启用“丽水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现将有关使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丽水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委托你局具体审核承办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及相关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事宜。
二、在上述使用范围内,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与丽水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由市政府委托你局使用管理。你局拟定的《丽水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你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制度使用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自2020年 月 日起正式启用。
附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 月 日
附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丽水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的使用管理,结合我市自然资源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
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委托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审核承办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及相关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事宜。
具体使用范围是: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过程及后续行政争议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诉讼答辩状》及其他需要加盖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的事项。
上述文书均须使用“丽水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信息公开文书”专用信笺。
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可直接加盖在上述文书的成文日期上。
二、法律效力
在上述使用范围内,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与丽水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印章的保管
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的保管与使用实行局长负责制。
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办公室机要岗位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须事先将印章移交办公室领导或由领导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若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局分管领导进行处置。
四、印章的使用
使用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经办人员应经部门负责人审签,送局分管领导或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到办公室加盖印章。未经局分管领导或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发同意,办公室不得使用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
使用印章要在印章保管室内,严禁携带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出外使用。
建立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使用登记台账,完整记录用印的时间、使用的事项、批准领导、各类告知书(征询书、答复书、答辩状)编号等内容。
对违反本制度使用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印章启用时间
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自 年 月 日起正式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