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508328/2019-03810 | 文号 | 丽建发〔2019〕109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9-04-28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6-2019-00011 |
各县(市、区)建设局、人力社保局,市施工管理处:
为严格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系统涉企收费行为的通知》,现就通知要求对《丽水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 根据保证金缴存“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所在地在丽水市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据各项目所在地出台的配套实施细则要求向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缴存保证金。”修改为“第七条 根据保证金缴存“属地管理、一地缴纳、全市通用”的原则,项目所在地在丽水市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据各项目所在地出台的配套实施细则要求向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缴存保证金。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公示制度,对已在我市范围内缴纳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不得要求重复缴纳。对已在两个以上地区缴纳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企业,企业可自行选择保留其中一地保证金的基础上,向其他项目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原缴纳的保证金。”
二、“第九条 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同时无力支付时,可以按相关配套程序申请启用保证金,上限为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企业按照已认定的拖欠金额向农民工发放被拖欠工资。企业在办理兑现支取手续后一个月内应按原标准重新缴纳保证金,并办理登记手续。在重新办理登记之前,将根据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修改为“第九条 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同时无力支付时,可以按相关配套程序申请启用保证金,上限为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对保证金未缴纳在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企业应向缴纳部门申请启用保证金。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企业按照已认定的拖欠金额向农民工发放被拖欠工资。企业在办理兑现支取手续后一个月内应按原标准重新缴纳保证金,并办理登记手续。在重新办理登记之前,原缴纳部门应公示其缴纳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三、“经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企业拖欠工资事实确凿,但拒不承认或不采取积极措施支付工资的,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按实施细则应急启用保证金,上限为该企业在当地缴存的保证金总额,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该企业欠薪情况,各地应对该企业在市域其他地区缴存的保证金进行冻结监管,并且根据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修改为“经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企业拖欠工资事实确凿,但拒不承认或不采取积极措施支付工资的,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按实施细则应急启用保证金,上限为该企业在当地缴存的保证金总额,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该企业欠薪情况,各地应对该企业在市域其他地区缴存的保证金进行冻结监管,并且根据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对保证金未缴纳在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两地的相关部门应做好工作对接,确保保证金应急启用的顺利进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拒绝其他县市区的保证金应急启用申请,并需在各地出台的实施细则中做进一步明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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