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7日,我局印发了《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存量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自然资规办〔2020〕13号),制定出台了《丽水市存量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目前,丽水市区人口不足50万,有近400余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而这些经纪机构普遍存在“多、低、小”即门店多,准入门槛低,多为夫妻店的现状特点,人员素质、服务质量总体不高,存量房市场还不够成熟,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得不到完全保障。虽然在2016年存量房交易职责划转至国土部门后,建立了存量房网签备案制度,2018年成立了不动产中介行业协会,但存量房交易过程中还存在资金不够安全、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约束力不够等问题。
为进一步解决上述问题,2019年我局推进建设不动产交易登记监管平台,该平台涵盖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不动产经纪机构管理系统等九大功能区块,可实现存量房交易全过程的服务和监管,该平台已于2019年12月27日正式运行。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保护房地产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登记监管平台的有效运行,亟需因地制宜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实际工作,制定出台本《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经纪机构。明确房地产经纪的内涵、范畴,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以及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需公示的相关内容等。
(二)经纪人员。明确经纪人员的内涵、从业的条件、使用丽水市存量房交易登记监管平台的条件等。
(三)经纪行为。明确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范围、承接业务时需签订委托合同及合同应当包含的内容、房源挂牌、保密制度、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制度的相关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信用管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制定《丽水市存量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作为《管理办法》附件,根据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和经纪人员的从业行为,采用发现负面信用信息倒扣分制,并结合买卖双方当事人对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满意度评价情况,对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在监管平台公示,对存在负面信用信息的,评价结果将根据《丽水市信用丽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部门信用状况监测重点指标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报送,评价周期暂定2年。
(五)其他。规定本办法仅适用存量房地产经纪的管理,该范围以外的房地产经纪管理仍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四、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本《管理办法》已公开征求本系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对反馈意见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进行梳理,共收到修改意见8条,采纳5条,未采纳3条,对不采纳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五、解读部门
解读部门: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方宏旭
电话:0578-2090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