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同时针对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内容,实现精准对接,我办代拟了《关于精准对接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主动赋能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及时完善企业挂牌、上市及融资的配套奖励政策,加大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工作力度,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现于2020年5月21日至6月22日在丽水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门户网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您有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来电和传真的方式向我办反映。(地址:丽水市花园路1号行政中心丽水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邮编:323000。联系人:李成书,电话:2090756,传真:2090767)。
关于精准对接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
主动赋能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精准对接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深入实施全省“凤凰行动”计划,进一步细化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抢抓新一轮IPO政策窗口期全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7〕125号)文件,着力推动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工作,积极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主动赋能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股改规范
对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完成全国股转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或完成IPO(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辅导备案后兑付。
二、推动公司挂牌
企业完成在全国股转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实行分层奖励:
(一)完成首次基础层挂牌奖励100万元;
(二)挂牌公司首次进入创新层奖励100万元,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创新层奖励200万元;
(三)挂牌公司首次进入精选层奖励100万元。
三、推进发行上市
(一)企业完成境内IPO的实行分阶段奖励:
1.企业完成首次IPO辅导备案奖励200万元;
2.企业完成首次IPO报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受理奖励300万元;
3.企业完成A股首发上市奖励300万元。
(二)企业实现首次境外上市奖励500万元。
(三)“新三板”挂牌公司实现转板上市奖励500万元。
四、拓宽直接融资
企业(含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按募集资金实际投资在丽水辖区内资金总额(含补充流动资金,下同)的1%给予奖励。对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融资(含股权和债券),按其募集资金实际投资在丽水辖区内资金总额的1%,单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其他企业引进机构投资(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参照执行。
五、鼓励兼并重组
上市公司对外开展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完成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新三板”挂牌公司完成对外重大资产重组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涉及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方式重组的与再融资补助不重复享受。
六、实施主体招商
对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丽水市区的给予800万元奖励;对境外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地迁至丽水市区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地迁至丽水市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七、做好风险纾困
各辖区要高度关注公众公司、拟挂牌上市企业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切实防范和化解重点企业及其关联方违法违规、非法集资、股权质押等领域的重大风险,更好发挥丽水市公众公司协会作用,维护区域公众公司良好形象。
八、提供精准服务
对全市重点拟挂牌上市企业,在股改挂牌上市过程中,涉及产权、股权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以不影响企业挂牌上市为目的,经辖区政府协调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对具体参与经办人员实行容错免责。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将有限资源向重点拟上市企业和公众公司集聚,适时研究设立“凤凰行动”股权基金,主要投向拟挂牌上市企业,参与公众公司发行股份,共同助力其做大做强。
九、涉及其他事项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五年,原《丽水市企业股改上市新政十条》(丽办抄〔2018〕47号)同步废止,涉及奖励资金按照《丽水市金融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17〕224号)管理。
企业在本政策施行之前完成的事项可按丽办抄〔2018〕47号抄告单兑付奖励,重启IPO的可按从高原则实行政策补差。
相关附件下载:关于精准对接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主动赋能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政策意见(代拟稿)0219.docx
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22日,我办通过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门户网站等渠道发布了公开征求《关于精准对接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主动赋能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截止公告要求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共收到公众意见0条,采纳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