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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044477/2020-07221 文号 丽环函〔2019〕68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0-06-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丽水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02 15:5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原文链接

  一、   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丽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总体要求,确保打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战役,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和浙江省财政厅4部门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丽水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   目标要求 

  《实施方案》充分结合了省厅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明确在2019年通过全面开展工业炉窑排查工作,摸清全市涉工业炉窑企业数量及工业炉窑底数,建立详细管理台账。到2020年,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全市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实现涉工业炉窑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 

  三、   主要任务措施 

  《实施方案》主要从摸清底数、源头管控、清洁燃料替代、污染分类治理、园区和集群整治5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内容为: 

  一是全面开展大排查,要求对8类工业炉窑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清单,掌握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并明确一批重点治理项目。二是加大源头管控力度,严格控制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三是全面推行清洁燃料替代,明确了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替代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要求。四是强化污染分类治理,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涉及国家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按照有关要求执行。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强污染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建设。五是开展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结合“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 

  四、   保障措施 

  为保障各项任务按时完成,《实施方案》从6个方面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方案》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并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具体任务和职责。二是严格监督执法,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格落实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三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计划,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四是强化工作调度,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要求及时提交管理台账。五是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包括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行差异化管理、税收优惠待遇、差别化电价、财政资金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等。六是加强考核评价,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将纳入蓝天保卫战考核体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