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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0-15690 文号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0-07-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修改稿)
发布时间:2020-07-24 00:00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切实加强丽水市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行动,努力使城市建设安全成为展现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窗口”,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制,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强化城市建设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城市建设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推动城市建设科技创新和数字化管理。全市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有较大影响的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事故。 

  二、工作举措 

   (一)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1.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城市体检工作,将安全韧性列入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 

  2.开展城市公共设施安全专项体检。开展城市公共设施安全专项体检,查找城市公共设施安全隐患和突出短板,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城市安全风险地图构建。开展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专项体检,查找城市建设在应对重大传染病方面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3.推动城市安全发展。组织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从源头治理、风险防控、监督管理、保障能力、应急管理等方面全面加强城市安全工作。加强城市防灾工程建设,扩展避难疏散空间。建立市级安全平台体系,做好与相关安全平台对接。 

  4.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开展地下基础设施摸底调查,研究出台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落实部门、地方、企业等各方管理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完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开展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建设,做好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对接,满足城市道路塌陷事故隐患治理等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5.依法查处违规新改扩建等行为依法查处无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等违规建设行为。   

  6.强化新发违法建设行为防控。严控新发违法建设行为,监理源头管控、事中监管、事后严控的防控治理举措,落实基层新发违建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各类新发建设违法行为。 

  7.推进存量违法建筑逐步销号。按照三改一拆、城中村改造等工作部署,结合行政限制解除、违建联审、专项治理行动等路径,推进存量违法建筑治理工作,依法处置,逐步销号。 

  (二)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8.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各方主体责任,突出落实安全生产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责任。加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防范和制止建设单位以利益为手段,指使或暗示施工单位盲目抢工期、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作业等行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到位,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配备,安全教育培训落实落地,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加强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特别是起重机械安装企业管理。 

  9.实施防危大、防高坠、防死角盲区安全提升工程。建立健全“隐患就是事故”管控机制,起重机械、深基坑、模板支撑、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风险100%排查防控,严格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安全交底、按方案施工、验收环节管理,严格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以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持证上岗等环节排查管控。加强地下空间和地下管廊项目、城市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大中型公共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工程,以及地质条件较差、毗邻山坡、河道、既有建构筑物和高边坡堆土的重点工程项目风险排查防控。加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厂区、城郊结合部等管理薄弱和违法违规施工多发区域,以及近年来事故多发地区,尤其是起重机械坍塌、支模架坍塌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故的地区风险排查。各县(市、区)建设部门每季度开展一轮全面摸排,对安全隐患实行记账、销账制度管理,市县主管部门每月1次通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10.实施建筑施工智慧化、信息化、标准化工程。大力推广应用“物联网+互联网”技术,加快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施“安全码”制度。推广远程监测、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等设施设备使用,强化技术安全防范措施,构建涵盖许可、执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安全生产数据云平台。大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2021年要完成70%以上的建设任务,2022年基本完成建设任务。推动、引导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推广起重机械设备一体化、工具式模板支撑系统、标准化防护措施等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全面推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安全风险管理。 

  11.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按照“隐患就是事故”要求,重点加强非亡人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查扣力度,非亡人事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金额占比达到65%以上。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安全生产与信用体系挂钩制度,曝光典型安全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限制其市场行为。 

  (三)开展城镇燃气行业安全整治。 

  12.加强城镇燃气行业规划及建设。开展城镇燃气行业规划整治,对不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专项规划的《城镇燃气专项规划》进行修编或重新编制。开展对侵占燃气用地行为专项整治,通过迁、改建等措施因地制宜治理违规在燃气用地内的违规建设、搭建等行为。开展燃气工程违规建设行为专项整治,对存在未批先建、建设过程资料不全、未备案投入使用、备案资料不全等情况的燃气工程,进行重新论证、重新验收、重新备案。对不按要求落实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的燃气工程项目,要求停工并暂扣施工许可证。2020年底前完成违章在燃气用地搭建、周边建筑间距不足以及燃气工程建设过程不规范等情况的排查,2021年5月底前完成侵占燃气用地行为及燃气工程建设过程不规范等的专项整治,2021年底前完成不符合要求的燃气规划排查,2022年底前完成重新编制。 

  13.强化燃气设施保护。开展危旧燃气管线设施检测与整治提升治理,全面清理燃气设施管线安全防护间距内的违章搭(构)筑物,划定并对公众公布燃气管线设施安全防护范围。规范燃气管线周界施工问询制度,整顿查处未经审批或不按计划在燃气管道周界实施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施工、建立长效巡查及开挖旁站式监督等机制。对在施工过程中未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施工、未按照监护要求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作业。2021年底前完成燃气管线、设施安全间距不足、违章搭建等的排查整治,2022年底前完成危旧管线存量的排查整治,建立监管管线周界施工问询机制。 

  14.整顿城镇燃气经营市场。规范燃气市场准入。对无证经营、经营资格证件不符合规章、燃气企业违法向无证照企业或个人提供经营性燃气等行为,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章由相关部门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强化瓶装燃气运输管理,大力打击未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瓶装燃气行为,坚决杜绝密闭厢式货车运输瓶装燃气行为。强化人员培训,对企业负责人、送气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不按要求参加地方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未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的,督促企业停业整改并暂扣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对跨区域经营、未落实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长效排查机制。2020年底前完成跨区域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的集中整治,2021年底前完成瓶装燃气市场准入及运输的整治的阶段性任务,2022年底前全面建立长效执法管控机制。 

  15.加强燃气使用环节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入户安全检查整治,督促城燃企业加强对用户入户安检和对用户正确使用燃气及燃气用具的宣传等。当发现擅自拆、改、迁、装燃气管道和设施,将燃气管道及设施埋墙或暗设等行为时,停止供气并下发整改通告单。开展燃气储放违规行为整治,依《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要求对超量存放气瓶、未按要求设置瓶组间、在地下室、高层建筑使用瓶装燃气等行为进行查处,扣押钢瓶,对个人或企业进行处罚。全面开展餐饮企业用气安全整治,加大对未与城燃企业签订供气协议、皮管破损、在使用燃气的场所使用其他燃料等行为的整顿查处。2021年底前完成餐饮场所为重点的燃气用户用气安全集中整治,2022年底前建立权责明晰、部门齐抓共管的燃气用气环节安全监管机制。 

  (四)开展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整治。 

  16.完成全省城市桥梁护栏升级改造工作。2020年底前根据《浙江省既有城市桥梁护栏升级改造技术导则》对全市城市桥梁护栏的隐患进行摸排,存在Ⅱ类及以上隐患的城市桥梁升级100%完成改造工作。 

  17.开展城市道路塌陷的隐患排查。2021年底完成道路塌陷隐患排查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情况制定道路脱空检测计划,2022年底前完成风险较大区域城市道路地面脱空检测。 

  18.建立全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评价和养护行业管理机制。配合省建设厅对全市各县(市、区)市政设施(道桥隧)养护管理进行评价,争取后续周期性开展评价工作,建立市政设施养护行业管理机制。2021年底制定养护管理评价标准,2022年对全省桥隧养护管理进行评价。 

  19.基本完成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监测系统建设。市本级基本完成城市桥梁隧道防灾及安全监测系统平台建设,对特大型桥梁、特殊结构桥梁、运行状况差的中小桥集群以及城市隧道进行监测,2022年6月底前完成系统试运行,2022年底建成投入使用。 

  20.进一步完善桥梁隧道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桥一档、一隧一档”的原则建立城市桥梁隧道技术档案,并根据检查、检测、加固维修资料动态更新档案,做到内容完整、规范有序、更新及时。2021年底完成桥隧档案缺失排查,2022年底前建设完善桥隧技术档案。 

  (五)开展城市地下供排水管网及易涝点安全整治。 

  21.加强城市地下供排水管网及内涝隐患排查与整治。督促各地对城市地下供排水管网全面开展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隐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促进城市地下供排水管网设施规范化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确保城市地下供排水管网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组织各地对城区内涝点进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建档立卡,实施清单化动态管理;同时,全面开展易涝点整治,2020年完成40%以上的整治任务,2021年完成70%以上的整治任务,2022年基本完成整治任务。 

  22.加强城市供排水及内涝防治设施建设与运维。加大城市供排水管网、泵站等设施新建、改造力度,合理优化管网布局,逐步淘汰老旧管材,完成供排水管网有机更新;加快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实现“应分尽分、应改尽改”;在城市新区建设中优先配套建设供排水设施,并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全面提升城市整体供排水能力。加大对供排水管网、泵站、涵闸以及供排水井盖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力度,加强对各类供排水机械、电器设备养护的抽查巡检。督促设施运维单位建立健全供排水管网管理维护制度,积极采用CCTV(闭路电视检测系统)等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检测,提高运维养护效率。 

  23.增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联动能力。督促各地在汛期合理调度城市外围流域、水系、水库、水闸,强暴雨前及时泄洪,通过预排预泄等方式严格控制城市河道洪水水位,增加城市调洪蓄洪能力。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充实排水防涝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演练,不断提升应急抢险水平。 

  24.建立完善城市地下供排水管网信息管理系统。督促各地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完善城市地下管网数字化地理信息系统(GIS)建设,所有供排水管线及相关设施入图,并实现动态更新、维护、监管。 

  25.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加强供排水设施维护作业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将安全意识普及到岗到人。杜绝设施维护作业中有害气体中毒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的发生。 

  (六)深化城乡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整治。 

  26.推进城镇房屋网格化巡查和隐患治理。2021年底,完成各类酒店、商铺、教学楼、文化馆、体育馆、养老院、交通场站、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等城镇公共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逐一建档造册、逐一将排查结果纳入城镇房屋安全信息系统。督促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指导各地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全面开展城镇危房网格化巡查工作,实现城镇危房系统与基层治理四平台网格巡查常态化联动应用。 

  27.加强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2020年起,各地按照省建设厅等七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以下简称七部门通知)要求,切实完善农村危房及时发现和治理改造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和治理改造危房。对疑似危房,做到发现一户,及时鉴定和治理改造一户,原则上在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鉴定。存在严重危险的疑似危房,立即腾空后再鉴定。鉴定确认为D级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的,立即采取腾空措施。鉴定确认的所有D级、C级危房,原则上自鉴定确认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治理改造。其中,2020年5月,组织开展全市4类农村困难家庭住房安全状况调查核实全面集中排查,各地按照当地扶贫和民政部门所有4类农村困难家庭清单,对每一户困难家庭目前所居住的房屋安全状况,逐一重新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调查核实排查。按规定要求排查鉴定确认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按照七部门通知规定要求加快实施改造。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发现和治理改造机制,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8.加强农村危房源头治理。加强新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努力提高新建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加大违章建筑拆除和农村宅基地综合整治力度,依法收回非法占用的宅基地、并拆除其上无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房屋。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有偿退出多余宅基地并拆除其上无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房屋。努力通过整治,大量减少农村老旧房屋存量,消除安全隐患。 

  (七)加强城市管理领域安全风险监测。 

  29.完成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2020年底前,实现市级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与国家、省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联网,所有县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与市级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联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业务协同。指导督促、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级平台纳入当地“城市大脑”应用体系,增强对城市管理统筹协调能力,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配套政策 

  (一)适时修订发展规划。对不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专项燃气的《城镇燃气专项规划》进行修编或重新编制,加强源头治理,推动安全发展。 

  (二)适时完善标准规范。编制落实《防灾避灾场所技术标准》,制定出台或贯彻落实《建筑施工领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实施指南》、《智慧工地评价标准》,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标准依据。 

  三、评价办法 

  (一)做好定期总结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半年向市安委办书面报送一次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及时报告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市安委办要及时汇总,定期研究,推动实施。 

  (二)加强明查暗访。加大对工作任务落实的过程性管控,各地、各任务牵头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检查等,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督促落实到位。 

  (三)强化考核巡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巡查“利剑”作用,将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任务措施推进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巡查重要内容,确保任务落地。 

  四、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 

  专项实施时间为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重点推动、完善提升等四个阶段进行。具体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详见《丽水市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分工及进度控制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各级党委政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城市建设安全三年整治行动工作的重要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将城市建设安全三年整治行动工作纳入全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内容,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细化目标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制订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明确目标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目标导向,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确保整治抓出实效。 

  (三)强化督导服务。各地定期调查、认真评估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强化督促整改。对整治工作不落实、不作为、不得力行为,及时采取通报、约谈、警示、曝光、问责等措施。要深化“三服务”,主动去困难和问题比较多的企业和项目,开展专家组团式服务、网格化攻坚和集中培训等帮扶活动,帮助解决安全难题。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从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两方面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宣传报道城市建设安全三年整治行动重大工作举措、进展和成效,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构建长效机制。各地要统筹谋划,总体布局,推动城市建设安全三年专项整治与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安全生产标准化、事故查处等部门各项工作协调开展;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新服务,探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提高执法监管效能;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附件

丽水市2020年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