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市政府(办)政策解读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30 16: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原文链接

  一、起草背景

  2020年4月初,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清理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相符、不衔接、不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4月中旬,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司法局根据要求合并组织了市本级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5月下旬,根据市级各单位的反馈,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与《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另外,部分单位提出部分文件不符合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需要修改或废止。

  5月底,省司法厅对《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等2件提出备案审查意见,认为个别条款需要修改。 

  二、起草过程

  6月初,市司法局根据市级各单位的清理反馈和省司法厅的备案审查要求,与市府办对接沟通,并就文件修改、废止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市司法局根据与市府办沟通的意见,结合市级单位的清理意见建议和省司法厅备案审查意见,起草了文件修改、废止草案初稿。

  6月3日,市司法局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市级各有关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征求意见,并于6月3日至12日同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收到莲都区、龙泉市、青田县、庆元县、市人力社保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征收指导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等单位书面反馈的意见,其中农业农村局对废止《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限制区域范围内永久性关闭活禽交易市场、推行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的通告》(丽政通告〔2014〕第5号)提出了不同意见,经研究,并商市市场监管局后,对农业农村局的意见予以采纳。

  6月中旬,市司法局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送市府办。

  三、主要内容

  (一)对《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等四件文件进行修改。

  1.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9〕3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工业用房,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增加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省司法厅备案审查意见修改)

  2.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丽政发〔2019〕27号)第三段中的“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修改为“房票有效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房票签发之日起算),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进一步明确原发出房票的使用期限。 

  (根据省司法厅备案审查意见修改)

  3.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17号)第四部分第(三)项中的“加强‘防火墙’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个人的监管,通过设立信用黑名单等制度防范失信风险”修改为“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各领域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加强对严重失信企业的监管和惩戒”。 

  (此项修改由市发改委提出,理由:应按最新的《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修改,市级没有权限设立黑名单)

  4.删去《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5〕78号)第二部分第(十一)项中的“非公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市本级按2000元补贴标准执行。”和“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 ”等内容。 

  删去第三部分第(十二)项中的“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按规定做好在丽高校的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补贴标准为每人 1500 元。”、“政府对见习基地(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 60%给予见习补贴,其中对年度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见习补贴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市本级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的标准给予补贴 ”等内容。 

  (此项修改由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理由:相关内容在《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号)中有更新的政策替代) 

  (二)废止《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重大非工项目招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八件文件。

  具体文件情况如下: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理 由 

建议废止单位 

1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丽政发〔2004〕39号) 

该文件的相关政策已经已被《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7号)、《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42号)等新政策替代。 

市人力社保局 

2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重大非工项目招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2〕31号) 

文件制定时间过长,已不符合目前实际情况,且部分内容已修改、吸收进《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重大非工项目招商的补充意见(试行)》(丽政发〔2014〕12号)中。 

市发改委 

3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83号) 

该文件的相关政策已经被《高水平打造高技能人才队伍的意见》(浙人社发〔2017〕139号)等最新文件中的政策替代。 

市人力社保局 

4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27号) 

此文件与丽政发〔2015〕78号、丽政发〔2019〕18、丽政发〔2018〕29号不一致,现行政策扶持力度更大。 

市人力社保局 

5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6〕99号) 

《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二十六条意见》(丽委办发〔2019〕52号)已于2019年9月17日出台,新文件内容已涵盖旧文件。 

市科技局 

6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40号) 

文件实施期限(2018年12月31日)已过 

市委编办 

市市场监管局 

7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2018—2019年为老年人办实事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58号) 

文件实施期限(2018-2019年)已过 

市卫生健康委 

8 

丽水市人民政府禁火通告(〔2020〕第2号) 

文件实施期限(3月25日至4月15日)已过 

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