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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16W/2021-29490 文号 丽司〔2015〕37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4-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本级人民调解案件补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08 16: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司法局

原文链接

一、起草背景

为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规范市本级人民调解案件补助发放工作。

二、制度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

3.《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丽委办〔2011〕102号)

三、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

(三)《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切实把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到位。落实丽政办发〔2007〕19号文件要求,不断深化“以奖代补”激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