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切实履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市建设局制定了《关于促进丽水建筑业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将文件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7日,《关于促进丽水建筑业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市建设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栏目、丽水市人民政府网站“建言献策”栏目全文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月7日,向各市级单位征求意见。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2条,其中完全采纳的有16条,1条将另行制定标准,不予采纳的有5条。
具体反馈意见如下:
序号 | 部门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市发改委 | 将部分政策内容纳入《实施意见》并增加责任单位。具体内容为:(一)鼓励和引导建筑业总部发展。新迁入市区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实行扶持奖励政策: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一级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两期支付,迁入时支付50%;运营满一年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定额度时支付剩余的50%,其中未达到建筑业总产值规定额度的企业如迁出我市应返还前期支付的奖励资金。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建筑业总产值需分别达到20亿元和10亿元。(二)着力引进建筑区域分中心。市外大型建筑企业在市内外承揽工程后,鼓励其在市本级设立独立核算子公司,并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结算工程款,子公司自登记当年起按地方综合贡献分档给予奖励。①年度地方综合贡献5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按其地方综合贡献的30%进行奖励;②年度地方综合贡献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按其地方综合贡献的40%进行奖励;③年度地方综合贡献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按其地方综合贡献的50%进行奖励;④年度地方综合贡献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地方综合贡献的60%进行奖励。子公司市外工程承揽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70%,奖励标准按相应档次再提高20个百分点。本政策适用对象为丽水市直建筑业企业,莲都区、丽水开发区可参照执行。涉及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丽水市域范围内建筑业企业流动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试执行两年,执行期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试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再作相应调整。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新政策,遵照执行。 | 已采纳 | |
2 | 建议将“全面开展建筑行业信用评价,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建立企业、从业人员、经营管理、质量安全、“无欠薪”、税收缴纳、应急联动、社会公益等内容信息评价制度,依法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改为“全面开展建筑行业信用评价,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建立企业、从业人员、经营管理、质量安全、“无欠薪”、税收缴纳、应急联动、社会公益等内容信息评价制度,依法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将“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市场监管机制”改为“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的市场监管机制”。目前已采纳该意见并做相应修改。 | 已采纳 | ||
3 | 建议《实施意见》统一增加责任单位便于实施。目前已采纳该意见并做相应修改 | 已采纳 | ||
4 | 市财政局 | 建议1.将二级、一级、特级改为乙、甲、综合资质;2.在综合考虑原办法的激励效果、地方财力现状、周边地(市)的奖励政策标准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奖励标准进行进一步论证,对资金需求额度进行测算。 | 已采纳 | |
5 | 建议根据现有市场实际情况在政策中明确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市场开拓优秀企业的评定标准。 | 将另行制定标准 | ||
6 | 建议删除第一条第(三)款中“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总部大楼建设,市区建筑业企业自持的办公楼参照享受丽政发[2014]10 号文件相关土地出让金财政补助政策。 | 未采纳 | 该内容为建筑业改革重点内容,符合上级文件精神 | |
7 | 建议删除“对市内企业积极开拓外埠市场的可在评优评先中给予倾斜。 | 未采纳 | 该内容未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 |
8 | 建议删除“(四)转变建设转变建设组织模式”以下内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 未采纳 | 该内容为建筑业改革重点内容,符合上级文件精神 | |
9 | 建议第四条第(十二)款“企业以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等方式缴纳各类保证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绝。”修改为“企业以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方式缴纳各类保证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绝” | 已采纳 | ||
10 | 建议引用其他财政奖补政策文件时,以文件名+文号形式表述完整。 | 已采纳 | ||
11 | 建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与《丽水市“争先创优”行动作战指挥部关于加快市本级建筑业企业引进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政策衔接,整合内容、统一标准。 | 已采纳 | ||
12 | 建议增加新政策有效期限。 | 未采纳 | 相关规定并未强制要求增加有效期限 | |
13 | 市人劳社保局 | 建议删除第(六)点中“建筑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本市统一的相关职业培训奖补政策执行”中的奖补一词 | 已采纳并删除该内容 | |
14 | 市税务局 | 建议第十二条改为“落实增值税税率下调和所得税查账征收工作” | 已采纳 | |
15 | 职责分工中税务相关内容改为“落实建筑业相关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 已采纳 | ||
16 | 市应急管理局 | 建议删除分工中“负责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一句 | 已采纳 | |
17 | 市市场监管局 | 建议在文件中将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优质工程相关条款予以明确 | 已采纳 | |
18 | 市商务局 | 建议删除分工中关于“制定实施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政策。”的内容 | 已采纳 | |
19 | 市金融办 | 第十二条第一点建议修改为“(十二)落实企业减负政策。一是严格落实工程领域保证金有关政策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履约、业主合同款支付、质量保修、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阶段和环节,企业以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等方式缴纳各类保证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绝。 | 已采纳 | |
20 | 第8页第十三条修改为“健全完善建设工程领域保险制度。深化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推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险种,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管理、事后服务”的保险工作机制。” | 已采纳 | ||
21 | 第9页第五行修改为“在全市新建住宅类项目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和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未采纳 | 推广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相关文件将另行制定 | |
22 | 相关分工修改为:“市金融办:积极参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动机制,全力配合建筑业提升发展工作;协调推动金融服务建筑业提升发展有关配套措施落地实施;督促指导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 | 已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