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索引号 | 113325000986461759/2020-27098 | 文号 | 丽消保委〔2020〕7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消保委 |
成文日期 | 2020-09-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消保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增强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意识,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搞好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办法(试行)》,市消保委决定开展“丽水市第十三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应当为在丽水市内依法成立的、为消费者直接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放心消费单位”。
二、申报条件
申报第十三届“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应具备《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办法(试行)》(附件1)规定的条件。
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分局所辖企业对“已获得近期一届县(市、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相关荣誉称号”的申报条件不作要求。
三、评选程序
(一)本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申报单位是指经“放心消费单位”自愿申报、各县(市、区)消保委、开发区分局、直属分局审核、推荐的企业,所有申报企业需如实填写《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申请表》(附件2)。
(二)各县(市、区)消保委,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直属分局请将《各地申报第十三届“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汇总表》(附件3)和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于11月30日前报送至市消保委秘书处。
(三)市消保委秘书处组织考核小组,对参评单位初审后,于12月对初审确定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确定初审入选名单。
(四)确定初审入选名单后在相关媒体及丽水消费维权网公示,征求广大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市消保委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并经由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最终入选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接通知后,要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及时部署开展本届“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申报和评选工作,按时按要求上报材料,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办法(试行)》和本通知的要求,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择优推荐,宁缺毋滥。推荐工作中,要主动加强同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充分听取意见,确保推荐单位质量。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做好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工作的宣传发动,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宣传评选工作,营造企事业单位积极争创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要发挥委员单位的作用,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各地消保委在开展评选工作中如有问题,可与市消保委秘书处联系,联系人:徐劲涛,联系电话:2155315。
附件:1.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办法(试行)
2.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申请表
3.各地申报第十三届“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
汇总表
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0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者的社会监督,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1号)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消费环境促进放心消费的若干意见》(浙市监消〔2020〕3号)以及《浙江省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是指经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评选的,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三条 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价管理工作应采取“自愿申报、社会评审、动态管理”的原则。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每两年一届。
第四条 由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牵头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及消费者代表等组成。每次评审从中抽取11—15人以上的单数成员,票决确定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五条 申报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应当为在丽水市内依法成立的、为消费者直接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单位。对从事连锁、特许及加盟等形式经营的企业,应以门店(店铺)为单位提出申请;集团类公司应以子公司为单位提出申请。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诚信经营: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在同行业、本地区经营规模相对较大,经营状况良好,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消费维权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近三年内未因安全、质量、价格、计量、卫生、环保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有关部门或媒体公开点名批评或披露;未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有违诚信的情形。
(二)主动维权:建立消费维权服务机构,有负责处理消费争议的人员,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台账,及时处理消费纠纷,实行消费纠纷先行和解;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定义务,落实商品“三包”规定,服务质量优良。
(三)制度完善:重视企业内部管理,具有健全的商品质量准入、售后服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员工消费维权教育培训活动,且每年不少于两次。
(四)环境优良:有适合本行业特点的便民措施、经营项目、服务时间等,能适应不同层次消费者的消费需求,经营和服务场所安全有序,店容店貌整洁卫生。
(五)公益履责:遵守社会公德,支持公益事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本行业、本地区有较高的社会美誉度。
(六)荣誉基础:已获得近期一届县级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或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相关荣誉称号。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可到所在地的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领取并如实填写《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 创建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总结材料;
(二)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 近三年来获得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授予的有效荣誉证书复印件;
(四) 有关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制度;
(五) 与消费维权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到所在地的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材料是否真实等进行初审,实地考察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消费者的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县(市、区)消保委签署意见,将推荐材料一式二份报送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第八条 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对上报的推荐材料进一步审核,并组织考核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征求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意见后提请评审委员会票决。
第九条 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以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票决确定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十条 在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经营者由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必要的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候选资格,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异议应当实名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正式公布其“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维护企业产品品质、市场声誉和服务质量;
(二)主动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 严格“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标志牌的管理,不得转让、出借、涂改或扩大使用范围;
主动接受各级消保委的监督,配合消保委开展消费维权相关活动。出现重大消费纠纷事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消保委。
第十三条 “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其称号,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引发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的;
(三)发生重大商品和服务质量事故的;
(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的;
(五)其它应当取消称号的情形。
第十四条 县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对本辖区内“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情况反馈,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回访,切实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严格工作纪律,对评选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审委员会制
本企业郑重承诺:我们所填写的年度《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申报表》中的内容,以及为此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准确、有效,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企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二0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查及推荐意见 |
(盖章) 二0 年 月 日 | ||||||||||
市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查及推荐意见
| (盖章) 二0 年 月 日 | ||||||||||
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按营业执照名称填写) | ||||||||||
企业性质 |
| 成立时间 |
| 注册资金 (万元) |
|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办公室电话 |
| |||||||
手机 |
| ||||||||||
联系人 | 姓名 |
| 联系方式 | 办公室电话 |
| ||||||
手机 |
| ||||||||||
职务 |
| 传真 |
| ||||||||
| |||||||||||
近三年企业经营状况 | |||||||||||
年度项目 | 单位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年销售(经营)额 | 万元 |
|
|
| |||||||
净利润 | 万元 |
|
|
| |||||||
税收 | 万元 |
|
|
| |||||||
企业诚信经营基本信息 | |||||||||||
近期一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称号 | ○省级○市级○无 | ||||||||||
近期一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 | ○省级○市级○无 | ||||||||||
丽水市工商企业信用监管 | ○AAA ○AA○A | ||||||||||
近三年内因安全、质量、价格、计量、卫生、环保等问题受到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 ○有○无 | ||||||||||
近三年内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有关部门公开点名批评或披露 | ○有○无 | ||||||||||
企业申报理由 | |||||||||||
主要从企业发展概述、诚信经营、维权举措、相关制度、服务环境、公益事业、所获相关荣誉或奖励(详述何时何地获何种荣誉或奖励)等角度,阐述企业的申报理由(可另附纸)。 |
附件3
各地申报第十三届“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汇总表
消保委(盖章) 时间:——年——月——日
序号 | 企 业名称 | 企 业性质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金(万元) | 单 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近三年企业经营状况 | 企业诚信经营基本信息 | 初审情况 | ||||||||||||
2018年(万元) | 2019年(万元) | 2020年(万元) | 近期一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称号 | 近期一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 |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监管 | 近三年内因安全、质量、价格、计量、卫生、环保等问题受到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 近三年内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有关部门公开点名批评或披露 | ||||||||||||||||
年销售(经营)额 | 净利润 | 税收 | 年销售(经营)额 | 净利润 | 税收 | 年销售(经营)额 | 净利润 | 税收 | ○省级 ○市级 ○无 | ○省级 ○市级 ○无 | ○AAA ○AA ○A | ○有 ○无 | ○有 ○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此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徐劲涛钉钉。 报送人姓名及电话
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2020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