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4589X/2020-13869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服务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0-09-14 15:54: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叶景才等代表:
你们在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所提的《关于规范政府工程项目招标市场的建议》(第M010号)收悉。首先,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现就建议内容答复如下:
该建议从规范和整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市场背景、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加大招标过程监管、规范评标活动和招标代理行为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近年来,我市一直致力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市场,这同样是我们工作中努力的方向。
2014年,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市制定了《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2014〕76号),并出台了《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示范办法》(丽招管办〔2014〕16号)等九个配套文件(简称“1+9”文件),形成了全市招投标工作的统一政策制度。这一系列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市建筑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劲的动力,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规范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
随着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建筑业行业的变化,2014年出台的招投标“1+9”文件中的部分内容逐渐与实际情况不相协调。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2017年5月,市公管办牵头协同市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监督部门对“1+9”制度修改完善,整合成了《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丽政发〔2017〕49号)和《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试行)》(丽公管办〔2017〕4号)两份文件。
2018年11月,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丽建发〔2018〕310号)。
2019年11月,市政府对《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2019年12月,市公管办会同市建设局在原评标办法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完善出台了《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丽建发〔2019〕233号)。
2020年7月,市公管办会同市建设局对《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丽建发〔2019〕233号)进行了修改完善。
通过各方的努力,我们在全市招投标制度建设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存在很大差距,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努力。对于你们提出的有关建议,我们高度重视,市公管办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把重点放在进一步健全我市的招投标市场制度建设上,逐步构建全市完善的招投标制度体系。
为切实解决当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结合你们的建议,我们将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更好发挥综合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全市招投标市场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一、切实完善统一制度体系,不断推进管理机制创新
一是在全面贯彻落实《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和《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两个《办法》的有关内容,实现更加公正、公平、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同时,我们也抓紧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文件,尽快构建起全市统一完整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二是规范招标流程。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须在国家指定的网站和媒介上发布,发布内容要符合《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示范文本》规定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模板,包括中标候选人具体评审得分表、开标过程、评标结果等,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整个招标过程做到公开、透明。三是建立健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定期检查制度,以市政府办公室或市公管办名义,从各级公管、发改、财政、审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抽调专业人员,对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及其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随机检查或抽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建立常态化监管检查机制。
二、强化招标代理监管,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
随着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工作的推进,作为招投标监管部门需要转变观念,提高监督能力,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更不错位,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监管。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围绕如何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业管理、提升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能力、规范我市工程类招标代理业务等进行调研,为提升监管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二是创新监管模式,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主动监督,从管机构转变为管人,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在项目开标现场通过“掌上执法”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现场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进入系统予以上报。三是建立约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约谈代理机构负责人,要求代理机构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加强工作纪律约束,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构建阳光、和谐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四是强化信用运用,运用好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加强行业自律。
三、切实推进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诚信系统建设
一是全面实现公共资源电子化线上交易,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转让及其他公共资源要素项目,全部实现电子化线上交易,并努力实现与省级、国家级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二是加快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我市于2018年11月出台了《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丽建发〔2018〕310号),2019年2月起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了诚信分值,建立健全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各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的信用评价制度,实现交易主体的诚信信用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挂钩。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各交易主体预警机制,通过公共信用平台查询信用状况,向信用不良的主体发送警示短信,提醒其加强信用管理,诚信经营。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加强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标后履约期间的诚信行为考评,落实丽水建筑市场的信用管理制度,把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在标前、标中、标后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平台,作为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联合奖惩的信用记录,真正做到让守信者处处得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形成良好诚信氛围。
四、强化招投标过程和合同履约监管
一是加强项目招标文件审查备案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设置强制性资格条件,推行招标文件专家审查制度。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杜绝场外交易,强化评标过程监管,规范招标评标活动。二是严格实行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制度,落实项目法人质量、安全、合同、造价管理等法定职责,增强参建各方合同意识,加大对围标、串标及违法转分包的检查督查力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五、强化政府采购过程监管
一是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精神,开展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理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在内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浙财监督〔2016〕48 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检查工作安排,每年开展对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检查,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三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最后,希望你们能一如既往地关注、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为我们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会以更加踏实的工作作风和更加扎实的工作措施,进一步抓好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综合监管工作。
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
2020年9月14日
(联系人:刘清华;联系电话:2217107,13957089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