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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的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20-09-19 15:04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7月10日,我局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各部门发函征求《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7月20在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公告”栏目公开发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现征求意见时间截止,我局共收到各地、各部门意见38条,涉及市政府质量奖、标准创新贡献奖、“品字标”浙江制造、绿色产品认证等奖励政策。经研究,拟采纳和部分采纳意见28条,部分采纳1条,其余9条不采纳并做了解释说明。

具体反馈情况如下:

序号

原文件内容

修改建议

修改理由

提出单位

采纳情况

备注

1. 

第二条 当年新获得省级、市级“推进质量强省(市)建设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评定市级“质量品牌示范乡镇(街道)”荣誉称号的政府奖励10万元;对当年在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区域名牌标志等推广使用方面成效最显著的单位或组织(每年各不超过1家)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该条款删除

1. 省级、市级“推进质量强省(市)建设示范单位”和市级“质量品牌示范乡镇(街道)”评选已经取消。

2.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区域名牌标志等推广使用方面成效最显著的单位或组织评选未开展。

市市场监管局

采纳


2. 

新增:对当年在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推广使用方面成效最显著的县级政府(每年不超过1家)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地理标志保护及推广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

不采纳

市财政反馈,根据《市对县(市、区)区域统筹补助管理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33号)文件,除党委、政府确定的事项或确属市本级委托县(市、区)承担事项外,各部门不得对县(市、区)进行资金补助。

3. 

新增: 对新获得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荣誉称号的单位奖励10万元

推动商标品牌创建工作。据了解,金华市奖励30万,湖州市奖励10万元,衢州市奖励10万元,台州市奖励5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

采纳


4. 

第三条  当年新获得政府部门颁布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或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当年新获得省级、市级“质量管理示范(先进)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删除

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质量管理示范(先进)企业评选工作已不再开展,建议取消。

市市场监管局

采纳


5. 

第四条 当年新获得“浙江名牌产品”(含“浙江区域名牌”)、“丽水名牌产品”(含“丽水区域名牌”)的企业或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和5万元;

删除

省、市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已取消。

市市场监管局

采纳


6. 

第四条 当年新获得“中国出口名牌”、“浙江出口名牌”、“丽水出口名牌”的企业,奖励按市人民政府有关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相应规定执行。

删除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9〕7号文件已具体说明“当年新获得“中国出口名牌”、“浙江出口名牌”、“丽水出口名牌”企业的奖励政策,无需再在此文件中重复。

市商务局

采纳


7. 

第五条 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等称誉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删除

1.《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9〕16号文件已具体说明“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企业的奖励政策,无需再在此文件中重复

市商务局

采纳


8. 

2.“浙江省知名商号”近五年无奖励兑现记录,政策引导推动作用低,建议删除。

市市场监管局

采纳

9. 

第五条 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奖励20万元。

修改为: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奖励20万元。

表述更加精准,并对地理标志类奖励进行整合。

市市场监管局

采纳


10. 

第六条 当年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级的奖励10万元

奖励额度由10万元提至20万元。

对地理标志类奖励进行整合,奖励额度保持一致

市农业农村局

不采纳

近五年无奖励兑现记录,政策引导推动作用低。

11. 

第六条  当年新获得国家级名牌农产品(林产品)、省级名牌农产品(林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删除

近五年无奖励兑现记录,政策引导推动作用低。

市市场监管局

采纳


12. 

第七条 在本市注册的建筑企业(外市工程税收交当地的)当年新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丽水市“九龙杯”优质工程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30万元、5万元;在本市注册的建筑勘察设计企业(外市工程税收交当地的)当年新获得国家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20万、10万;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6万、3万;市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的奖励3万元。

修改建议:在本市注册纳税的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项目,主创“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含“詹天佑奖”)、省级“钱江杯”奖、市级“九龙杯”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在本市注册纳税的建筑勘察设计企业承接的项目,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20万、3万元。

1、政府层面推行品牌创建具体到建设领域,公认的工程方面国家级奖项主要有“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及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而其中“鲁班奖”系国家最高等级优质工程奖,主创难度很大,加大奖励额度既必要又切合实际,周边地市如温州200万,金华200万、衢州150万。同样“国家优质工程奖”及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获奖难度较大,建议一并纳入奖励范围,有利于鼓励引导我市企业多层次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同时省级、市级层面奖励额度相应提高,金华、衢州对“钱江杯”均奖励50万元、市级的奖励10万元,我市参照并无不妥。

2、新增四级标化工地奖励,将原在《丽水市人民政府加快丽水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4]3号)中相关内容纳入本文件中来。理由:标化工地与质量建设是相辅相成的,有利于建设领域全方位形成品牌创建氛围,实现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双提升落地见效。故纳入此文件更切合。

3、删除勘察设计奖项部分内容,凸出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奖项,保持该内容的前后文件的衔接性即可。

市建设局

不采纳

建议将本意见中涉及建筑企业的奖励条款,整合到《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同主管同行业的奖励政策整合更有利于工作推进。

13. 

建议:将“外市工程税收交当地”的要求删除

存在违反公平竞争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

不采纳

14. 

第八条  当年新评定为“五星级宾馆”“四星级宾馆”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景区的投资经营企业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删除

《丽水市生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财建(2016)369 号)第二章第五条(三)1(2)对该内容有明确规定,无需在此文件重复。

市文广旅体局

采纳


15. 

第九条  鼓励各级医院创建等级医院和绿色医院。对当年新获得三级甲等医院和三级乙等医院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当年获得二级甲等医院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绿色医院的,给予奖励10万元。

修改为:鼓励各地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各级医院创建等级医院。对当年新获得三级甲等医院和三级乙等医院的、或通过上述等级医院复评的,分别给予奖励60万元和40万元;对当年获得二级甲等医院、或通过二级甲等医院复评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鼓励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对当年获得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所在地中医院,给予奖励50万元。

1.“绿色医院”创建已结束,建议取消相关奖励条款。

2.保留及提高医院等级评定奖励金额。一是等级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体现;二是我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弱,不能满足百姓就医需求,尤其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三是提高奖励标准,增加医院投入。

3.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中医药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

不采纳,且全文删除

“绿色医院”创建已结束,建议取消相关奖励条款;根据政策聚焦的要求,建议将等级医院奖励政策纳入卫生领域政策。

16. 

第十条  对当年被列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计划”立项的中等职业学校,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中等职业学校(新标准),奖励1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的普通高中,奖励10万元。

修改为:建成“省中职名校”的中等职业学校奖励2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现代化学校的单位奖励20万元。

1.原条款三项工作均为“十二五”期间工作载体,现已不再开展,建议全部取消。

2根据《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省启动“省中职名校”创建工作,建议新增“省中职名校”创建奖励,市本级已立项学校1所。

3.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现代化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十四五期间启动“省级现代化学校” 项目创建,同时对各地市有考核要求,建议纳入奖励范围

市教育局

不采纳,且全文删除

该条奖励内容均为“十二五”时期工作载体,目前已不再开展,建议删除;根据政策聚焦的要求,建议将涉及学校的奖励政策纳入教育领域政策。

17. 

第十一条  当年首次通过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GB/T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系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GB/T28000(OHSAS18000)系列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半年后并经有关部门认定有效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当年首次通过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3A级以上认证,实施半年后并经有关部门认定有效的企业,奖励3万元。

修改为: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半年后并经有关部门认定有效的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3A级以上认证,实施半年后并经有关部门认定有效的单位,奖励3万元。

各种体系认证标准更替较快,容易造成与文件不一致的情况,所以建议去掉标准号,仅中文描述

市市场监管局

不采纳,且全文删除

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已推行多年,奖励政策推动作用逐步减弱,故建议删除。

18. 

第十二条  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生产企业,当年奖励3万元,三年后续展认证的,再奖励2万元。

修改为:对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定的生产主体,奖励3万元,同一主体每增加一个认定产品,奖励1万元,绿色食品续展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

根据省、市政府工作对于绿色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相关工作要求,重点加强鼓励绿色食品认证,提高绿色产品续展率,建议对绿色食品奖励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重点倾向于鼓励续展。

市农业农村局

不采纳

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已推行多年,奖励政策推动作用逐步减弱,故建议删除。

19. 

第十二条对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有效的,当年奖励3万元,此后3年内续展认证的,每年奖1万元。

删除

有机产品认证奖励推行多年,推动作用逐步减弱,故建议删除。

市市场监管局

采纳


20. 

新增条款

新增:对首次通过“品字标丽水山耕”产品认证的生产主体,当年奖励3万元,此后3年续展认证的,每年奖励1万元。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在浙江开展以“丽水山耕”品牌认证为示范的农业区域公共品牌认证试点工作的复函》(国认注函[2017]90号)等文件精神,增加对我市重点扶持的“丽水山耕”农业区域公共品牌认证试点进行奖励推动。《浙江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综合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2018年浙江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浙认检联发[2018]1号文件第28条要求保障经费。同时每年省政府对我市考核中均有该项目。

市市场监管局

采纳

并入“品字标”品牌建设一栏

21. 

第十三条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丽水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或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或5万元。

修改为: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丽水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经考核认定良好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5万元的补助

根据目前标准话技术委员会运行情况,很多标技委重建设、轻管理,建议参照衢州奖励政策的方法,每年通过考核的给予补助。衢州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补助额度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20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

采纳


22. 

第十三条 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并经实施取得成效的,奖励5万元。

修改为:对主导制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团体标准并经实施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根据团体标准实施范围、影响力等进行细化。

市市场监管局

采纳


23.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及时把核心专利技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企业当年制订的产品标准采标并获确认的,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市级标准创新企业的,奖励3万元;当年首次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3A级以上确认的企业或单位,奖励3万元。

修改为:鼓励企业或有关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及时把核心专利技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大贡献奖”、“丽水市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丽水市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1.国际标准采标确认、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等工作已较成熟,无需通过奖励来推动。

2.参照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嘉兴市、台州市创新贡献奖的额度,提升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额度。

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奖励100万元,优秀贡献奖奖励30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

采纳


24. 

第十七条  推动企业开展质量创新活动,对立项并通过验收的省、市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分别给予每个项目15万元、8万元的奖励补助。

 修改为:鼓励企业开展质量创新活动,对立项并通过验收的省级、市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补助。

根据国家、省市质量提升文件有关要求,进一步鼓励企业开展质量创新。

市市场监管局

采纳


25. 

文件整合,《丽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原文:第二十一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每家奖励50万元、个人每人奖励3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

修改为:积极推进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丽水市政府质量奖”及“丽水市政府质量创新奖”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

1. 根据文件精简的精神,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2〕65号)中的奖励内容整合至此文件。

2. 参照省政府质量奖以及杭州、宁波、嘉兴等兄弟地市奖励政策,增设质量创新奖。

3.为体现工作导向,增设中国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奖励内容。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奖励200万元,创新奖奖励60万元;衢州市政府质量奖奖励50万元;台州市政府质量奖奖励50万元;金华市政府质量奖奖励60万元;舟山市政府质量奖奖励30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

采纳


26. 

第十八条  以自主品牌的产品出口,当年新获得进口国或地区注册商标、第三方权威机构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按市人民政府有关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该内容删除,其他条款保留。同时将原文件第四条“国家出口”免验产品的奖励整合至该条。

该内容已在《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9〕7号文件中明确,无需重复。

市商务局

采纳


27. 

第十八条  当年新获得省级出口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新获得省级检验检疫一类企业的奖励2万元。

删除

近五年无奖励兑现记录,政策引导推动作用低。

市市场监管局

采纳


28. 

新增条款

新增:对新获得海关高级认证的单位奖励20万元。

嘉兴、温州、义乌等地均有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奖励政策,市级的奖励标准为20万元/家(金华下辖县武义、永康等地奖励标准为30万元/家)。建议给予首次获得海关高级认证企业20万元/家的奖励。

丽水海关

不采纳

与质量品牌建设相关性不强,建议纳入出口相关政策。

29. 

第十九条  促进企业开发核心技术,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当年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企业,奖励按《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丽委 〔2010〕10号)执行。

删除

该条款内容已在《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二十六条意见》(丽委办发〔2019〕52号)有规定,故建议删除。

市市场监管局

采纳


30.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建设,对成立国家质检中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并通过验收的检验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20万元、10万元。

删除条款中对建成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检验机构的奖励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二十六条意见》(丽委办发〔2019〕52号)第二条已经明确“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奖励”,故无需再在此文件中重复,建议删除。

市科技局

采纳


31. 

第二十一条  鼓励采购品牌产品。在建设工程等招投标中,在工程质量、建设周期、资金预算、资质等级相同的情况下,对使用我市优质品牌产品数额较大的投标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考虑。

删除

违反有关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且操作性不强。

市市场监管局

采纳


32.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运用商标权出资、商标质押和商标许可等方式,实现商标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运作。

删除

该条款已在《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二十六条意见》( 丽政办发〔2019〕52号)中有具体规定,故无需再重新修订,建议删除。

市市场监管局

采纳


33. 

新增

鼓励企业不断深化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支持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对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多获得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30万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湖州市做法,建议新增该项奖励政策。《浙江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综合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2018年浙江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浙认检联发[2018]1号文件第28条要求保障经费。

参考了湖州市的奖励政策《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产品认证试点的九点意见》湖政办发[2018]82号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

采纳


34. 

文件整合,原条款:对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企业,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2〕48号)中“浙江省名牌产品”档次给予30万元奖励;对为主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参与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2〕48号)中“行业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行业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档次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推动“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对为主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参与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且在认证产品上加贴“品字标”标识的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每多获得一张“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40万元

根据文件精简的精神,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丽政办发〔2014〕160号)中的核心内容整合至此文件,原文件废止。

市市场监管局

采纳


35. 

根据省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的意见》(浙市监质〔2019〕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财政激励机制,要求“品字标”企业加贴“品字标”标识后再行兑现奖补。

省市场监管局

采纳


36.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含市直、莲都区、开发区)的企业、单位,其中本意见的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其他条款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意见的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条款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建议修改为: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市直)的企业、单位,其他条款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意见条款上级有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根据《市对县(市、区)区域统筹补助管理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33号)文件: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不直接分配到县(市、区)的企业和具体项目,要按“因素法”进行科学分配。

市财政局

部分采纳

修改为:本意见适用于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组织。第二条、第四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保障,其他条款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第二条、第四条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奖励和补助政策与本市其他文件规定的政策相重叠或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37. 

增加:本意见规定的各项奖励和补助政策与本市其他文件规定的政策相重叠的,不得重复享受。

需考虑本市其他奖励出现重复的情况

市司法局

采纳

38.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落实。

删除

1. 由于机构改革,资金兑现落实主体已变更为市市场监管局;

2. 目前市委改革办正在制定惠企政策兑现“直通车”系统,在兑现程序上无需再和市财政联合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采纳


 



意见征集:https://www.lishui.gov.cn/art/2020/7/23/art_1229632599_573071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