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24P/2020-13209 | 文号 | 丽人社〔2020〕111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出台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丽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丽司〔2020〕25 号)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市局对2019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二、清理流程
市局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客观的评价和综合分析,在文件起草处室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保留、失效、废止等评估意见,局政策法规处汇总意见后进行了征求意见。后经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再次汇总审核,形成送审稿,经局领导集体审议通过,于2020年8月28日印发《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人社〔2020〕111号)。
三、主要内容
市局对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自查评估和清理。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特别是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内容。
2.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增加其义务等。
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
4.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5.议事协调机构、政府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作为对外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修改:
1.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2.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四)对继续适用(部分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有效(部分有效)或暂时保留。
(五)关于清理结果
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3件,经清理,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17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
四、施行时间
该文件为公布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继续有效、失效、废止等情形的文件,本通知自2020年8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