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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508328/2020-12909 文号 丽建发〔2020〕106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0-08-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丽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02 17:3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建设局、丽水市卫健委、丽水市发改委、丽水市执法局

原文链接

一、文件出台背景

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卫计委于2015 年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将保障二次供水安全提升到改善民生和国家防恐的战略高度。《通知》要求统筹合理安排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中的主导作用,供水企业要加强管理,推进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专业化,改善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促进节能降耗,加强治安防范,更好地保障生活饮用水质量。  

浙江省内的其他地市也逐步加大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规范管理力度,例如绍兴市、诸暨市、衢州市区、金华市区等地相继出台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2018 年 12 月,《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通过浙江省人大批复,于 2019年7 月1 日正式实施,条例要求市政府应当制定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因此,亟须出台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从而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建设运营管理。

二、工作要求目标

通过制定《丽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加强丽水市区二次供水建设运行管理,落实《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改善二次供水用水户生活饮用水水质和供水服务质量,规范市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实现供水“最后一公里”的水质安全保障。

三、文件制定依据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丽水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在丽水市区范围内的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本办法自2020年9月20日开始试行。

四、核心内容

《丽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共六大章节,包括总则、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管理、水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丽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名称解释、部门职责、社会责任等方面作详细规定。

第二章建设管理,对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要求、设计管理、建设管理、验收管理等作详细规定。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总体上按照“统一新建、规范在建、逐步改造已建”的工作思路,进行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试压、冲洗、消毒,供水水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设计、监理、城市供水企业进行专项竣工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对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管理、运维费用、运维管理等作详细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城市供水企业办理运行移交手续,即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统一运行维护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价格)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按照“居民用水一户一表制模式”管理,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运行、维护,其他单位、物业单位和居民不得干扰城市供水企业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应服从城市供水管网运行调度。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因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活动需要暂时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蓄水准备,因设备紧急抢修等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告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停水信息,并及时恢复正常供水。

第四章水质管理。对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水质标准、水质制度、水质应急管理等作详细规定。二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制度。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制定二次供水应急预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违法处置作详细规定。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损害二次供水设施或违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按《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第六章附则。对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存量处置、过渡期管理、法律更新、公告时间作详细规定。已建二次供水设施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委托城市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计量到户、统一管理,业主大会同意后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现状情况组织认定,经认定符合移交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并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对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提供整改接收方案,经业主大会同意进行整改,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本办法实施前的在建工程中尚未实施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按本办法执行。

五、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处室:城建处,联系电话:0578-2106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