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 >> 人大代表建议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0-15130 文号 丽公建复〔2020〕2号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发布机构 丽水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0-09-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公安局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J00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9-25 00:00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公安局

尊敬的邵初晓代表: 

  您在丽水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车夜间“黑灯”行驶管理的建议》收悉。从您的建议内容中,我们充分感受到您对丽水交通管理工作,特别是电动车夜间“黑灯”问题的高度关注!针对您提出的电动车夜间“黑灯”行驶管理的建议,我们公安交警部门高度重视,专门召集有关科室进行研究讨论。现答复如下: 

 

  一、立法亟须完善 

  我们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所有法条,包括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今年11月1日施行的《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只有对机动车夜间行车的作出若干规定,没有对电动车夜间开灯作出任何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2.3.2照明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当有前灯和后灯,其亮度值应当符合GB/T22791(目前已经废止)的规定。6.7使用说明书没有提到夜间开灯的问题。 

 

  二、整治无法可依 

  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规定,在当前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我们公安交警部门不能对电动车夜间“黑灯”认定违法,自然无法进行整治处罚。相关部门制定规定或通告,要求不特定的对象遵守的,都属于规范性文件,都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不能通过合法性审查,明令禁止电动车夜间不开灯行驶难以实施。针对现实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路面执勤交警一般都会教育、提醒电动车驾驶人夜间“开灯”行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三、加强宣传引导 

  目前,悬挂防盗备案登记号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符合国标的可以上牌的私家电动自行车、符合国标的可以上牌的互联网共享电动自行车均设有前灯和后灯(或夜间反光装置),但新近投放丽水市区的青桔、美团共享电动自行车均没有夜间开灯按钮,夜间扫码骑行自动会开启前灯和后灯(反光装置)。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照明要求,从预防事故、保护安全角度,通过电视、电台、“丽水交警”微信公众号宣传夜间开灯的意义、夜间不开灯造成的典型事故,引导电动车驾驶人养成夜间开灯的习惯。建议以市文明办名义发出倡议,要求党员、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积极做好表率,夜间骑行电动自行车带头“开灯”,形成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推动完善立法 

  您的调查具体,数据详实,照片清晰,结果客观,电动车夜间行驶不开车灯的原因分析很精准,电动车“黑灯”行驶确实非常普遍,交通安全隐患也非常突出,不知为何没有引起立法参与者和管理决策者的关注和重视。下一步,我们将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反映,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订时,增加电动自行车夜间“开灯”的内容,整治处罚电动自行车夜间“黑灯”行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再次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朱国伟 

  联系电话:2786510 13957070113 

    

    

  丽水市公安局 

  2020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