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山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丽水市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丽民〔2018〕76号),经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我局对相关费用进行了审核,现决定拨付蓝忠生等19名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资金7928.13元,救助对象、金额、费用属期等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请南明山街道办事处将资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附件:丽水市南明山街道困难人员医疗救助个人发放表(2020年9月)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下载:丽医保发〔2020〕84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