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KC22-2017-0001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件
|
关于印发《丽水市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2016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落实综合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规范,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10﹞34号)精神,我局对《丽水市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试行)》(丽文广新〔2009〕7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丽水市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2016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丽水市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试行)》(丽文广新〔2009〕72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2016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10〕3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本规定。
一、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和制定原则
第一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二条 依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设定自由裁量标准。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违法行为外,对其他行政处罚遵循“就小不就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丽水市、县(市、区)辖区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丽水市、县(市、区)辖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版权)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市、区)委托机关参照本规定的自由裁量细则行使处罚。
三、从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行使
第五条 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和行政处罚的行使规定。
(一)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4.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农民等群体利益的;
5.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6.被处罚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7.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
(二)从重行政处罚的行使规定
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并处;
2.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不同处罚种类的,适用较大数额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依次顺序或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3. 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同一处罚种类,并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
(1)设定有一定罚款数额倍数的,按中间倍数以上处罚;
(2)设定有最高罚款数额和最低罚款数额幅度的,按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以上处罚;
(3)只设定有最高的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上处罚;
4. 设定处罚的时间限制有一定幅度的:
(1)设定有最高的时限和最低的时限幅度的,按最高的时限和最低的时限幅度的平均值以上处罚;
(2)只设定有最高的时限,没有规定最低时限幅度的,按最高时限的50%以上处罚;
5.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形的、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按最高行政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四、一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行使
第六条 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和行政处罚的行使规定。
(一)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没有以上从重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以下从轻情节的,应当依法按一般行政处罚。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行使规定
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
2.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不同处罚种类的,适用一般数额罚款的处罚;
3.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同一处罚种类的,并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
(1)设定有一定罚款数额倍数的,按中间倍数处罚;
(2)设定有最高罚款数额和最低罚款数额幅度的,按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处罚;
(3)只设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上50%以下处罚;
4. 设定处罚的时间限制有一定幅度的:
(1)设定有最高的时限和最低的时限幅度的,不得低于最高的时限和最低的时限幅度的平均值处罚;
(2)设定只有最高的时限,没有最低时限幅度的,按最高时限的50%时限处罚。
五、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行使
第七条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和行政处罚的行使规定。
(一)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3.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4.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5.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6.属初次违规行为,确系对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实质性危害的;
7.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
(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行使规定
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
2.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不同种类处罚的,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处罚;
3.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同一处罚种类的,并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
(1)设定有一定罚款数额倍数的,按中间倍数以下处罚;
(2)设定有最高罚款数额和最低罚款数额幅度的,按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以下处罚;
(3)只设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处罚;
4. 设定处罚的时间限制有一定幅度的:
(1)设定有最高的时限和最低的时限幅度的,按最高的时限和最低的时限幅度的平均值以下处罚;
(2)设定有最高的时限,没有最低时限幅度的,按最高时限50%以下的时限处罚;
5.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6.试行首违不罚预警制,对企业的初次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确系对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的,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约谈,企业能够主动改正违规行为的,可免于处罚。
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和施行
第八条 依据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版权)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文化市场主要执法门类和案由的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并制定《丽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16修订)》(见附件)。
第九条 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内部监督,对违反和滥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主动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丽水市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试行)》(丽文广新〔2009〕72号)即日起废止。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印发
附件
丽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16修订)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备 注 | |||
1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依法予以取缔,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依法予以取缔,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从轻 | 依法予以取缔,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依法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依法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从轻 | 依法予以取缔,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 | 从重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5倍的罚款 |
| |||||||
从轻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从重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00元的罚款 |
| |||||||
从轻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3 |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 |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7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4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7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 | |||||||
5 |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 |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7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6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7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一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3名以上(含3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2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1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
7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8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 |
| |||||||
9 | 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 |
| |||||||
10 | 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20日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60日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 |
| |||||||
11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1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1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30日内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可处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14 | 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15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可处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16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未保存有关记录,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轻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17 | 未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8 | 经营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5倍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9 | 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5倍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0 | 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 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可处6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1 | 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的。 第十四条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处违法经营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违法经营额2.5倍罚款 |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罚款 |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未经批准擅自或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其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其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其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20000元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其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23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考级简章的;(二) 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考场的;(三) 未经批准,委托其他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四) 委托中小学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五) 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 从重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7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
| |||
一般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7500元罚款 |
| |||||||
从轻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5000元以上17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24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一) 发放的艺术考级证书名单不报备案的;(二) 自行发放不符合统一监制规格的考级证书的;(三) 不按照规定要求报送年检材料或报送虚假材料的;(四) 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 从重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
| |||
一般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 |||||||
从轻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 |||||||
25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6 |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二)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在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三)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四)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五)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27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28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第十九条(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可处6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29 | 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 第十九条(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可处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30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 第二十条(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6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31 | 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 第二十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可处6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32 | 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 第二十条(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可处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33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第二款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可处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
|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34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第八条第二款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第三款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35 |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 |
| |||||||
从轻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的罚款。 |
| |||||||
从轻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6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7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6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38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9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
40 | 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 |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1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给予警告,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给予警告,并处7.5万元的罚款 |
| |||||||
从轻 |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2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给予警告,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给予警告,并处7500元的罚款 |
| |||||||
从轻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43 |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处7.5万元的罚款 |
| |||||||
从轻 | 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4 |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处7500元的罚款 |
| |||||||
从轻 | 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45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上4倍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6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从重 | 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一般 | 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
| |||||||
从轻 | 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
| |||||||
47 |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 一般 |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
| |||
48 |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9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第八条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九条 (二)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500元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50 | 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1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2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 |
| |||||||
从轻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的罚款。 |
| |||||||
从轻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3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 |
| |||||||
从轻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的罚款。 |
| |||||||
从轻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4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 |
| |||||||
从轻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的罚款。 |
| |||||||
从轻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5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 |
| |||||||
从轻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的罚款。 |
| |||||||
从轻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6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
57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6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58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处6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轻 | 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从重 | 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处7.5万元的罚款 |
| |||||||
从轻 | 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9 |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处6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60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 一般 | 予以取缔 |
| |||
61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 |||
62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63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一次接纳5名以上(含5名)未成年人的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3至4名的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1至2名的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一次接纳5名以上(含5名)未成年人的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罚款。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3至4名的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1至2名的 | |||||||
64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一次提供给5名以上(含5名)未成年人的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一次提供给3至4名未成年人的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一次提供给1至2名未成年人的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一次提供给5名以上(含5名)未成年人的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罚款。 | 一次提供给3至4名未成年人的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次提供给1至2名未成年人的 | |||||||
65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66 | 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67 | 未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68 | 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或者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的。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予以处罚。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罚款。 |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69 | 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70 | 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或者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款未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7500元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71 | 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72 | 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无明显的分区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73 |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未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的。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一次未禁止5名以上(含5名)未成年人进入的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一次未禁止3至4名未成年人进入的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一次未禁止1至2名未成年人进入的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一次未禁止5名以上(含5名)未成年人进入的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罚款。 | 一次未禁止3至4名未成年人进入的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次未禁止1至2名未成年人进入的 | |||||||
74 |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7500元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75 | 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76 | 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77 | 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7500元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78 |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
从轻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79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7天,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5天,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3天,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至7.5倍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7天,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5天,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3天,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80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至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至7.5倍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81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至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
从轻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至7.5倍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82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至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至7.5倍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2.5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83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从重 |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3天,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84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
从轻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85 |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86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
从轻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87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88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89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
从轻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90 | 制作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91 |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音像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
从轻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92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二)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93 | 对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二)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三)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四)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五)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六)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94 |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依法予以取缔,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依法予以取缔,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从轻 | 依法予以取缔,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依法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依法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罚款 | ||||||||
从轻 | 依法予以取缔,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5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7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5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3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7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5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3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96 | 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15至20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10至15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7至10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7至10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5至7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3至5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97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 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98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从重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99 |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的:(一)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 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 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 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罚款。 |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的罚款。 |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00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一)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 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罚款。 |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罚款。 |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01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一) 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 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 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七)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罚款。 |
| |||||||
从轻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3万元罚款。 |
| |||||||
从轻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02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从重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103 |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5倍罚款 |
| |||||||
从轻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从重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5倍罚款 |
| |||||||
从轻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
104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3元的罚款 |
| |||||||
从轻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05 |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泻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06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从重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07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从重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08 |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 |||||||
109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 | 从重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6万元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个人 | 从重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5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5500元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1000元以上5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10 |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个人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5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5500元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11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 | 从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个人 | 从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4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0元4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12 | 对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 | 从重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个人 | 从重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可以处4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13 | 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予以取缔,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予以取缔,可以并处2万元罚款 |
| |||||||
从轻 | 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14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15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6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116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从重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投资总额大于或等于3万元,处罚额度在3万元及以上)。 | |||
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117 |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从重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118 |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从重 | 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119 |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从重 | 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120 |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 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 | 从重 | 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个人 | 从重 | 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轻 | 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21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从重 |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七万五千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
一般 |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七万五千元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122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点五倍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罚款 |
| |||||||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二千五百元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123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四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124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二万七千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二万七千五百元罚款 |
| |||||||
从轻 | 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七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125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一般 | 责令改正 |
| |||
| 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
|
|
|
|
| |||
126 | 违反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7.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7.5万元罚款 |
|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27 | 违反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5万元罚款 |
| |||||||
从轻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28 |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从重 | 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般 | 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1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从轻 | 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129 | 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方案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 |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七万五千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七万五千元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130 | 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 |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七万五千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七万五千元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131 | 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的。 |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132 | 未经备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的。 |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责令改正,可处一万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可处一万一千元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133 | 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的。 |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 |
| |||||||
134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拍卖企业擅自经营文物拍卖的;(二)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文物主管部门鉴定、许可而进行文物拍卖活动的;(三)文物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不报或虚报登记清册的 | 《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文物,可以酌情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拍卖企业擅自经营文物拍卖的;(二)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文物主管部门鉴定、许可而进行文物拍卖活动的;(三)文物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不报或虚报登记清册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追回文物,可并处1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追回文物,可并处11000元罚款 |
| |||||||
从轻 | 责令改正、追回文物,可并处2000元以上1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35 | 文物购销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文物。有下列行为之一:(一)连续6个月以上不报登记清册的;(二)严重虚报登记清册的;(三)因各种违法情形,在连续2个年审年度中被处罚3次以上的。 | 《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文物购销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文物,情节严重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吊销其文物经营许可证。文物购销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在年审时注销其文物经营许可证:(一)连续6个月以上不报登记清册的;(二)严重虚报登记清册的;(三)因各种违法情形,在连续2个年审年度中被处罚3次以上的。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其文物经营许可证 |
| |||
一般 | 在年审时注销其文物经营许可证 |
| |||||||
注:1、备注栏中未作说明的,原则上依据同类违法违规行为首次被查获的按照自由裁量标准作从轻处罚,一年内第二次被查获的按自由裁量标准作一般处罚,一年内第三次被查获的按自由裁量标准作从重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法律法规提供禁止性文化产品或服务的,原则上按照自由裁量标准作从重处罚,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作从轻、减轻处罚或作一般处罚的,需事先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案件主办人员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应经本案全体办案人员集体商讨,说明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具体理由,并经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上报主管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4、做出罚没款数额和没收财物价值较大的(非经营性违法行为2000元以上、经营性违法行为50000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需事先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裁量幅度”中所称“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备注”中所称“以下”、“以上”均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