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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0-14723 文号 丽政办发〔2020〕62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0-09-04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1—2020—0013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企业股改上市的九条意见
发布时间:2020-09-04 18:0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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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精准对接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深入实施全省“凤凰行动”计划,进一步细化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抢抓新一轮IPO政策窗口期全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7〕125号)文件,着力推动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工作,积极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主动赋能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股改规范

  对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并完成全国股转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或完成IPO(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辅导备案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二、推动公司挂牌

  对企业完成全国股转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实行分层奖励:

  (一)完成首次基础层挂牌奖励100万元;

  (二)挂牌公司首次进入创新层奖励100万元,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创新层奖励200万元;

  (三)挂牌公司首次进入精选层奖励100万元。

  三、推进发行上市

  (一)对企业完成境内IPO的实行分阶段奖励:

  1.企业完成首次IPO辅导备案奖励200万元;

  2.企业完成首次IPO报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受理奖励300万元;

  3.企业完成A股首发上市奖励300万元。

  (二)企业实现首次境外上市奖励500万元。

  (三)“新三板”挂牌公司实现转板上市奖励500万元。

  四、拓宽直接融资

  (一)企业(含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按募集资金实际投资在丽水辖区内资金总额(含补充流动资金,下同)的1%给予奖励。

  (二)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融资(含股权和债券),按其募集资金实际投资在丽水辖区内资金总额的1%,单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其他企业引进机构投资(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参照执行。

  五、鼓励兼并重组

  上市公司对外开展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完成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新三板”挂牌公司完成对外重大资产重组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涉及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方式重组的与再融资补助不重复享受。

  六、实施主体招商

  对在丽水市区新注册的境内上市公司给予800万元奖励;对在丽水市区新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在丽水市区新注册的“新三板”挂牌公司给予200万元奖励。

  七、做好风险纾困

  各辖区要高度关注公众公司、拟挂牌上市企业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切实防范和化解重点企业及其关联方违法违规、非法集资、股权质押等领域的重大风险,更好发挥丽水市公众公司协会作用,维护区域公众公司良好形象。

  八、提供精准服务

  对全市重点拟挂牌上市企业,在股改挂牌上市过程中,涉及产权、股权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以不影响企业挂牌上市为目的,由辖区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协调解决。各级政府及部门要适时研究设立“凤凰行动”股权基金,主要投向拟挂牌上市企业,参与公众公司发行股份,共同助力其做大做强。

  九、涉及其他事项

  本政策自2020年10月5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五年,涉及奖励资金按照《丽水市金融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17〕224号)管理,本政策涉及的财政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企业在2018年11月14日之后完成的“新三板”挂牌、IPO和公众公司直接融资等有关事项,可参照本政策兑付奖励。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附件

丽政办发〔2020〕62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