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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0-14925 文号 丽政办发〔2020〕63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0-09-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7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丽水市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

  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统称《决定》)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要求,丽水市全面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以食用为目的的在养野生动物,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野生动物管理重要批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切实扛起建设“重要窗口”的使命担当,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法妥善处置以食用为目的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积极引导野生动物养殖业转型转产,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障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处置原则。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绳,坚持依法有序、政府主导、分类施策、合理补偿、科学严谨的原则,实事求是,积极帮扶,做到能转尽转,稳妥做好处置工作。

  (三)工作目标。通过支持、指导、帮助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调整生产经营方向,明确退出补偿范围、标准和方式,落实补偿资金,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切实保障生物和生态安全。

  二、处置方式和完成时间

  对全市在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畜禽水生移交类、转型转产类、退出补偿类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一)处置方式。

  1.畜禽水生移交类。根据最新《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精神,对梅花鹿、杂交野猪、雉鸡、绿头鸭、黑斑蛙、棘胸蛙、黄缘闭壳龟、黄喉拟水龟等物种,按程序移交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畜禽或水生物种管理,自然资源(林业)部门依法收回并注销已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书或文件。

  2.续养转型类。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省级中药材标准、省级中药炮制规范的中药材或中药饮品的物种,如乌梢蛇、五步蛇、眼镜蛇、平胸龟等,可继续养殖用于药用。部分用于展示展演、标本制作或者毛皮利用的,如蓝孔雀等可继续养殖用于观赏科普。林业部门做好许可证件或文书的变更、换发,并加强转型后的监管,严禁将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野生动物用于食用。

  3.退出补偿类。属于禁食范围且转为非食用性利用价值较低的物种,如王锦蛇、滑鼠蛇、尖吻蝮、眼镜蛇、乌梢蛇、银环蛇、蓝孔雀、黄麂、豪猪、果子狸、中华竹鼠、斑鸠等,若合法养殖户不愿继续养殖的,可选择退养,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动物由政府统一处置。

  (二)完成时间。

  1.制定方案(2020年9月10日前)。市自然资源(林业)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养殖成本、设施投入和我市经济水平,并参照临近省份和周边地市补偿标准,组织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及有关专家商讨全市在养野生动物处置补偿指导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要求,参考全市处置补偿指导标准分类制定具体处置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做到全市同步伐、同标准、同推进。

  2.落实补偿(2020年9月25日之前完成)。县级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林业)、财政、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对补偿对象的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制作补偿清单,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清单经公示无异后,县级、开发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偿资金。

  3.处置动物(2020年9月30日之前完成)。登记造册并签订补偿协议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及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按照政府处置方案,及时处置到位。为减轻在养野生动物继续喂食投入压力,处置工作可采取先处置后补偿,或处置和补偿同时进行的方式开展。

  4.管理移交(10月31日前完成)。新公布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管理移交以及允许养殖野生动物繁育场的变更登记工作。

  5.转型转产(12月31日前完成)。禁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转型转产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已经成为中央、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社会密切关注的热点焦点,各地必须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丽水市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统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成立由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管、公安、宣传(网信)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任务书和路线图,倒排时间表,合理有序推进处置工作。要严格定岗定责,把具体工作落实到位,落实到人,确保处置过程平稳安定。

  (二)加强部门协同。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原则,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处置工作。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要牵头拟定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方案,及时注销、变更相应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加强对非食用目的人工繁育场的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做好移交畜禽、水生野生动物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加强野生动物检疫,配合做好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林业、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防范禁食野生动物在处置过程中流入市场。财政部门要负责资金筹集、拨付,确保补偿、处置工作顺利到位。宣传(网信)、信访等部门要做好舆情管控,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

  (三)加强督查指导。市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查指导组,对各地处置方案制定、措施落实、工作进度、日报告等情况开展督查,对各地在处置野生动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问题及时进行指导,确保整体有序推进。对进度迟缓、推进不力、特别是受到省里通报批评的地方进行约谈。


附件

丽政办发〔2020〕63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