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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1-06672 文号 丽政办发〔2021〕1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1 10:5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水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风险类别

1.6  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2.2  县(市、区)政府应急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2.3  各级各类学校主要职责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与升级

4.2  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响应措施

4.3  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响应措施

4.4  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响应措施

4.5  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响应措施

4.6  网络与信息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响应措施

4.7  考试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响应措施

4.8  教育舆情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响应措施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评估

5.3  信息发布

6.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信息保障

6.4  科技保障

6.5  组织纪律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教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和责任

8.附则

8.1  预案体系

8.2  预案修订

8.3  预案报备

8.4  名词术语解释

8.5  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在丽高校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 (含幼儿园,下同)发生的超出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以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为主。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要本着“生命第一”的原则,把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要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避免发生二次事故,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急。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性质、严重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属地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迅速启动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快速处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党政“一把手”是维护学校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3)预防为主,及时控制。立足防范,抓早、抓小,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把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控制在基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4)快速反应,群防群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要联合行动,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形成各级各部门应急联动、群防群控的应急处置工作格局。各级教育、公安、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支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学校安全。

1.5  风险类别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突发公共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涉境外师生事件;师生涉嫌的重大刑事案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2)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学校楼堂馆舍等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热、油等事故;校园欺凌暴力、“校闹”、校园网贷及其他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等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其他突发灾难事故。

(3)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事件。包括:学校内突发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疾病;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理反应或不良反应;因校内外环境污染造成的学校人员急性中毒事件;学校内或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学校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对学校建筑设施、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教学秩序造成危害的洪水、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大风、冰雪、强降雨、雷电等城市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及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雾霾等严重空气污染事件。

(5)网络与信息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利用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窃取国家及教育部门、学校保密信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破坏校园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

(6)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由教育系统组织的统一考试中,在命题管理和试卷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以及在考试实施、评卷组织等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事件或致使工作中断的事件。

(7)教育舆情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涉及教育系统的各类舆情事件。

(8)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其他突发事件。

1.6  事件分级

根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情况,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Ⅰ级)、重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Ⅱ级)、较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Ⅲ级)、一般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Ⅳ级)四级。

1.6.1  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浙江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校园群体性事件的实际情况,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Ⅰ级)、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Ⅱ级)、较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Ⅲ级)、一般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Ⅰ级)

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行业性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视情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事件。

(2)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Ⅱ级)

聚集事件失控,师生手机短信、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有外来人员参与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3)较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Ⅲ级)

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负面新闻、横幅、标语、大小字报等,有关事件的讨论已攀升为网上热点问题,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并有明显的过激行为,严重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视情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4)一般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Ⅳ级)

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群体性事端已呈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已受到影响和干扰,单个性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师生中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出现大小字报,呈现可能会影响校园稳定的趋势;以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1.6.2  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我市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火灾、水域安全、公共设施和设备、核与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突发事故(事件)灾难的专项应急预案,结合我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在丽高校的实际,按事故灾难的严重程度,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Ⅰ级)、重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Ⅱ级)、较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Ⅲ级)三级。

(1)特别重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Ⅰ级)

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2)重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Ⅱ级)

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3)较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Ⅲ级)

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各事故具体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分级,可参照我市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火灾、海上安全、公共设施和设备、核与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标准执行。

1.6.3  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丽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在丽高校的实际,按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Ⅰ级)、重大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Ⅱ级)、较大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和一般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Ⅳ)四级。

(1)特别重大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①学校发现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生新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等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事件;

②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或其它菌(毒)种丢失严重影响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③发生在学校的,经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①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②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省卫生健康委确定的重大突发卫生事件标准;

③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似病例;

④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省卫生健康委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⑤学校内发现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⑥发生与学校师生相关的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⑦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学校;

⑧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⑨发生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学校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⑩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⑪发生在学校的,经省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①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②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似病例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③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区)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④在一个县(市)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⑤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⑥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⑦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①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②学校发现腺鼠疫、霍乱、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似病例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县(市、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③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④发生在学校的,经县(市、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信息沟通等工作,并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6.4  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我市洪涝台旱、气象、地震、生物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结合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在丽高校的实际,按照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Ⅰ级)、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Ⅱ级)、较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Ⅲ级)三级。

(1)特别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I级)

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2)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Ⅱ级)

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3)较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Ⅲ级)

对个体造成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各灾害具体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分级,可参照我市洪涝台旱、气象、地震、生物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的标准执行。

1.6.5  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结合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在丽高校的实际,按照网络与信息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网络与信息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Ⅰ级)、重大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Ⅱ级)、较大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Ⅲ级)、一般网络与信息安全校园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Ⅰ级)

教育系统各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破坏或损失,造成系统大面积瘫痪,失去业务处理能力;教育系统发生的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特别严重威胁;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

(2)重大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Ⅱ级)

教育系统大部分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长时间、大面积中断或瘫痪,业务处理能力受到极大影响;教育系统发生的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

(3)较大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Ⅲ级)

部分县(市、区)教育系统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较大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中断或瘫痪,失去业务处理能力;教育系统发生的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较严重威胁;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较严重威胁、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

(4)一般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Ⅳ级)

除上述情形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一定影响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为一般安全事件。

1.6.6  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校园考试安全事件(Ⅰ级)、重大校园考试安全事件(Ⅱ级)、较大校园考试安全事件(Ⅲ级)三级。

(1)特别重大校园考试安全事件(I级)

①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县级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

②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

③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

④扩散范围广。

(2)重大校园考试安全事件(Ⅱ级)

情况一:

①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县级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

②未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

③性质为自用;

④扩散的范围有限。

情况二:

①在一个县级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

②在媒体上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

③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

④扩散范围较广。

(3)较大事件(Ⅲ级)

①一个县级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

②未在媒体上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

③性质为自用;

④扩散范围有限。

1.6.7  教育舆情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教育舆情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为重大教育舆情事件(I级)和一般教育舆情事件(Ⅱ级)两级。

(1)重大教育舆情事件(I级)

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扰乱教育秩序、造成重大负面影响(重点领域、重要节点、重要事件、重要人物的敏感信息迅速发酵,或有主流媒体介入报道,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舆情。

(2)一般教育舆情事件(Ⅱ级)

在论坛、微博、维权网站等平台涉及有损教育形象的敏感信息或对某项政策、某类问题提出质疑、表达诉求,未有主流媒体介入报道,评论量少,仅有少量围观的舆情。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级指挥机构,各县(市、区)政府应急组织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组成。

2.1  市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当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由省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负责处置工作。当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各类较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各专项处置工作组。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信访局、市保密局、市教育局、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丽水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银保监局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其他市级单位有关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教育部、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部署,执行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关于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要求。

(2)及时向省教育厅、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请求启动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协调特别较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4)协调市级有关部门、驻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央及省驻丽单位参与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5)负责启动和终止相关等级应急响应。

2.1.2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和监督。

(2)市政法委:负责统筹协调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社会稳定工作。

(3)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不良信息,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4)市信访局:参与因学校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校园师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做好学校师生接访、解释、劝导等工作,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信访信息,联系、协调、督促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师生信访事件。

(5)市保密局:参与考试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6)市教育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牵头完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牵头制定和修订市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与预警;牵头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7)市民宗局:参与因民族宗教问题引起校园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协调保障抢险救灾行动道路通畅,依法实施必要的道路管制;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评估与处理工作。

(9)市国家安全局:负责收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敌对势力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学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察工作。

(10)市民政局:协助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死亡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

(1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协调和监督校园附近重大地质灾害勘察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13)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协调和监督校园及周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实时报告;组织污染源的排查,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14)市建设局:指导、协调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建筑物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开展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的监管,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等工作。

(14)市水利局: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水利工程设施险情排查、应急监测、应急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工作,及时提供事发地附近有关水文情况及其相关技术支持。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涉校涉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开展辖区通航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16)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有关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现场防疫和消毒工作;负责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协同教育部门开展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学校师生进行心理治疗。

(17)市应急管理局:统一调度市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校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统筹指导校园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

(1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校园周边室内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校园特种设备事故查处工作;组织协调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收集、处理学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19)丽水军分区:必要时,根据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协调驻丽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并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分队配合做好安全保卫和现场管控工作。

(20)市武警支队:根据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

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属地社会秩序、开展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群众、保卫重要目标。

(21)市消防支队:根据有关应急救援部署,参与现场火灾扑救和人员抢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及时指导、督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22)市外办:负责涉及国外师生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对外联络工作,协助处理相关的涉外事务。

(23)市侨办:负责涉及华侨华人师生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对外联络工作,协助处理相关的涉侨事务。

(24)市台办:负责涉及台湾师生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对外联络工作,协助处理相关的涉台事务。

(25)市人防办:充分利用现有防空防灾警报等人防战备资源为校园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置提供必要的保障。

(26)市气象局: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气象监测,提供事发区域的气象技术支持。

(27)市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专家的组织联络与协调工作,利用科技等资源协助处置校园突发应急事件。

(28)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尽快恢复受破坏的公用电信网通信设施。

(29)市银保监局:组织协调有关保险企业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学校伤亡人员和财产损失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30)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先期处置,负责辖区内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现场人员疏散、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和评估。

其他市级有关单位根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行动需要,在市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1.3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分管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根据市指挥部授权,向省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报告初判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请求启动省级预案;发布和解除较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汇总和报送校园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组织开展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起因调查及处置过程评估;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各专项处置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根据不同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市指挥部下设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

(1)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工作组

工作组组成: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民宗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外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银保监局等部门组成,由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负责牵头。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全市校园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确定与其他类特定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联系,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必要时成立处置校园社会安全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工作组或调查组,及时前往事发地现场指挥、督促或开展调查工作等事项;督查事发地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处置工作。

(2)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工作组

工作组组成: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市银保监局等部门组成,由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

主要职责:指导各地和学校建立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监测预警机制;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全市学校防范和处理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进行督察、指导;收集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适时向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并提出有关对策和措施;对突发的灾难事件,视其性质和严重程度,研究决定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停课、通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等事宜;对师生伤亡情况进行年度分类统计。

(3)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工作组

工作组组成: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全市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策略、措施;指导各地政府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促各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应对措施;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校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督促各地根据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工作组

工作组组成: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市银保监局等部门组成,由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全市校园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积极配合政府有关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行动;根据受灾情况,认真分析对本市教育系统所产生的影响,及时做出决策;必要时深入现场协调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5)网络与信息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工作组

工作组组成: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保密局、市国安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由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负责牵头。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全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相关信息,提出网络安全应对的策略、措施;认真分析对本市教育系统所产生的影响,及时做出决策;必要时深入现场协调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6)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工作组

工作组组成: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保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委、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负责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本市范围内考试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侦破等工作;对考试安全事件的等级进行初步确认;启动应急预案;提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延期举行的建议;提供启用副题等解决方案;协调各方面行动。

(7)教育舆情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工作组

工作组组成: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由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牵头。

主要职责:事件发生后,研究分析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并按照事件分级和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2  各县(市、区)政府应急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应当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配合省、市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Ⅰ级)、重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Ⅱ级)、较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各级各类学校主要职责

各级各类学校是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现场疏散、教学秩序维护、师生引导等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准确发布信息,防止事态扩大;做好事件进展情况信息报告,参与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协助其他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校园应急指挥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加强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建立畅通的信息报送渠道,严格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3.1  监测预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和预防制度,落实责任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引发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和持续监测,及时发现事件苗头,随时掌握事件动态。

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有关信息,指导学校做好预防工作。

3.2  信息报告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最先发现或接到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属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市教育局负责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发生后,事发学校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要按市委、市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规定,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教育局电话报告初步情况,在事发后1小时内至2小时,书面报告情况。市教育局负责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请求启动省级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对于处置时间较长的,做好续报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与升级

根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 级、Ⅲ 级和Ⅳ 级。

4.1.1  初判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Ⅳ 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其应急组织机构负责对应工作,必要时市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4.1.2  初判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较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Ⅲ 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或其应急组织机构负责对应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4.1.3  初判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时,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统一开展协调处置工作,市、县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当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在重要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应当提高响应等级。当校园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扩大或者级别提高时,应当及时升级响应等级。

4.2  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响应措施

4.2.1  特别重大、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Ⅰ级、Ⅱ级)的响应措施

特别重大、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Ⅰ级、Ⅱ级)发生后,由省指挥部负责启动省级应急处置预案。

(1)事发学校

特别重大、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Ⅰ级、Ⅱ级)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向属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要严格门卫管理,防止学生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

一旦学生上街集会、游行,学校立即组织力量劝阻,如劝阻无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维持秩序工作,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的人员进入游行队伍寻衅滋事。

高校要进一步动员和发挥党政工团组织及院系党政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辅导员队伍和学生会以及学生党员骨干队伍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院不漏系、系不漏班、班不漏人,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

在事件进一步扩大,公安部门必须采取坚决措施时,学校要组织干部进一步劝说学生离开现场,保证学生安全。作出处理学生的决定时,要掌握好时机和程度,避免矛盾激化,孤立闹事者,团结大多数学生,促使事件得到尽快平息。

(2)市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

特别重大、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Ⅰ级、Ⅱ级)发生后,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市指挥部和各有关成员单位迅速响应,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快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接到事发信息后,迅速对事件进行确认并向市指挥部、市政府和省教育厅报告,及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市教育局领导迅速赶赴事发学校,指导校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与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面对面地做师生的思想工作,开展教育和疏导;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事态发展和事件处置情况。

市公安局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采取严密措施,组织警力,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防止学生出现过激的违法行为,避免冲突加剧和学生受伤;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采取措施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要单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对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极个别人,进行严格控制和监视,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依法处理;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校园和社会秩序。

因信访问题引起学校师生的群体性事件,市信访局组织人员听取师生的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安抚师生情绪,宣传信访政策法规,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师生的教育、疏导、劝解工作。

因民族宗教问题引起师生的群体性事件,市民宗局组织有关人员,配合校方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师生、信教师生的教育、疏导、劝解工作。

对境外反华势力、敌对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学校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市国安局及时发现和收集相关情报信息,组织力量实施侦破和打击。

对涉及外教或留学生群体性事件产生人员伤亡情况的,市外办及时与国外驻华机构取得联系,校方要和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外教和留学生的人身保护措施。

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加强对互联网监控,防止有害信息传播,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学校群体性事件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和医疗救治。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针对师生的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按照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预案组织实施。

4.2.2  较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Ⅲ级)的响应措施

较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Ⅲ级)发生后,由市级政府组织指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迅速确认,并将事件报告本级政府和市教育局。

(2)市级政府迅速启动市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机构,指挥、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调查了解事件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教育行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深入事发学校,化解矛盾,采取措施,有效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

(3)事发学校启动本校应急预案,严格门卫管理,防止学生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学校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深入学生班级、宿舍,面对面地做好学生的教育疏导工作,调查了解事发原因,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涉及外教或留学生的事件,立即对外教和留学生采取保护措施。

(4)市指挥部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研究事件情况,确定指导方案;必要时向省级指挥部或有关部门紧急寻求支持。

(5)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件调查和工作指导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并指导属地应急处置工作。

4.2.3  一般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Ⅳ级)的响应措施

一般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Ⅳ级)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指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迅速确认,并将事件报告本级政府、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迅速深入事发学校,化解矛盾,采取措施,有效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

(2)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迅速启动本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机构,指挥、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调查了解事件情况及其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必要时市级指挥部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3)事发学校启动本校应急预案,严格门卫管理,防止学生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学校要做好学生的教育疏导工作,加强对有关人员的监控,控制事态的发展。对涉及外教或留学生的事件,立即对外教和留学生采取保护措施。

(4)事发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对事件进行分析,确定处置方案,必要时上级派员指导处置工作。

4.3  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响应措施

4.3.1  特别重大、重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Ⅰ级、Ⅱ级)的响应措施

特别重大、重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Ⅰ、Ⅱ级)发生后,由省指挥部负责启动省级应急处置预案,市指挥部和各有关成员单位迅速响应,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快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协助事故调查,指导学校开展抗灾自救,妥善解决受灾师生的安置,帮助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责任人等。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力量协助实施应急救援救助;协助组织对学校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及时对受伤师生进行救治。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地方民政部门做好事故死亡人员的火化工作。

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根据事故伤亡人员身份,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市银保监局协助做好有关保险企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4.3.2  其他响应措施

除以上处置措施外,针对各类事故灾难的具体情况,事发学校和有关部门还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火灾事故

①事发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并在第一时间向属地消防指挥中心(119)或公安指挥中心(110)报警;学校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教职员工展开救人、灭火、切断危险源等先期处置;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属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队伍到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救援队伍组织人员搜救和灭火抢险工作;及时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做好安抚工作。

②消防救援部门组织指挥事发地消防救援力量,展开灭火救人抢险行动。

③公安部门组织指挥事发地警力,采取措施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维护学校师生和财产安全。

(2)房屋、围墙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

①事发学校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立即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属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抢险救援力量到达后,紧密配合救援行动,提供被压埋人员信息和方位;切断危险源,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态等;及时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建设部门组织协调工程车辆、抢险设备参加事故抢险,组织专家指导抢险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鉴定。

③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挥事发地消防救援等力量实施人员搜救行动。

(3)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

①事发学校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教师开展现场疏导疏散和救护工作,控制局势,制止拥挤,防止踩踏,对受伤学生开展人工呼吸、止血等初步急救,及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属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公安部门组织指挥事发地有关警力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

(4)校园爆炸事故

①事发学校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保护现场,疏散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及时报告公安及有关部门,提供爆炸源相关信息,配合开展抢险救援行动;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属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配合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搜寻物证、排除险情。

②消防救援部门组织指挥事发地消防救援力量扑救爆炸引起的火灾,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分析鉴定爆炸原因;公安部门布置警力封锁现场,维护秩序。

③因学校生产经营性活动引起的爆炸事故,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行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等。

④学校特种设备爆炸事故,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分析鉴定爆炸原因,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等。

(5)校园恶性交通事故

①事发学校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保护现场,控制肇事者;及时报告公安交警及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搜寻物证和事故调查;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属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公安部门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交警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布置警力封锁现场,维护秩序。

③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指挥事发地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及开展辖区通航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6)大型群体活动安全事故

①事发学校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稳定现场秩序,组织师生有序疏散;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属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应急管理、消防、公安等部门组织指挥相关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布置警力封锁现场,维护秩序。

(7)外出组织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安全事故

①带队教师要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学校领导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时积极争取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必要时迅速赶赴事发地参与事故处置;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事发地在市内的,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要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医疗机构等部门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事发地在省内的,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积极与属地相应部门联系,取得支持和帮助,必要时,请求省相关部门协调和支援。发地在省外的,市级相关部门要及时与省对应部门联系,取得支持和帮助,必要时,请省相关部门提请国家相关部门协调和支援。

4.4  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响应措施

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部署和落实属地学校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学校发生。

4.4.1  特别重大、重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Ⅱ级)的响应措施

特别重大、重大校园公共卫生事件(Ⅰ级、Ⅱ级)发生后,由省指挥部负责启动省级应急处置预案。

(1)事发学校

事发学校立即启动本校应急预案,将事件有关情况报告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系和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对中毒、患病师生的救治;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物品;停止出售并封存剩余可疑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可疑食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按照属地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紧急应对措施;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及时通知师生家属并做好安抚慰问工作。

(2)市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

特别重大、重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Ⅱ级)发生后,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市指挥部和各有关成员单位迅速响应,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快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领导及时赶赴事发地,协助指导督促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市卫生健康委部署全市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并对各地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省、市指挥部报告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根据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意见等。

市卫生健康委在特别重大、重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根据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组织专家协助指导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协助对不明原因的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根据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等;

市民政局协助做好事故死亡人员的火化等工作。

市公安局组织力量协助对投毒引起的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侦破。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协助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4.4.2  较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响应措施

较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发生后,由市指挥部组织指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迅速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立即将事件报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市指挥部迅速启动本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机构,指挥、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防止疫情蔓延、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将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教育厅。

(3)事发学校立即启动本校应急预案,将事件有关情况报告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系和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对中毒、患病师生的救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进一步扩大;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排查致病因素,消毒污染区,隔离接触者;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及时通知师生家属并做好安抚慰问工作。

(4)市教育局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要迅速赶赴事发学校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患病人员;对学校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根据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教育厅报告;根据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5)市卫生健康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指导、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诊断治疗的研究;尽快分析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

(6)市指挥部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听取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事件情况的分析意见,确定处置方案;必要时请求省级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7)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件调查和工作指导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并指导属地应急处置工作。

4.4.3  一般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响应措施

一般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指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迅速报告本级政府,同时立即将事件报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2)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迅速启动本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机构,指挥、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防止疫情蔓延、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将应急处置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3)事发学校立即启动本校应急预案,将事件有关情况报告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系和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对中毒、患病师生的救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进一步扩大;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排查致病因素,消毒污染区,隔离接触者;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及时通知师生家属并做好安抚慰问工作。

(4)县(市、区)教育局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要迅速赶赴事发学校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患病人员;对学校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根据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5)县(市、区)卫生健康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指导、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诊断治疗的研究;尽快分析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

(6)必要时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市级有关部门紧急支援,以及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件调查和工作指导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并指导属地应急处置工作。

4.5  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响应措施

4.5.1  特别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Ⅰ级)的响应措施

特别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Ⅰ级)发生后,由省指挥部负责启动省级应急处置预案

(1)事发学校

事发学校立即启动本校应急预案,迅速将受灾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属地政府;先期组织抗灾自救,及时向属地自然灾害有关救灾应急指挥机构请求帮助,联系医疗机构开展伤亡师生的救治;组织师生安全避险转移和疏散;及时将开展抗灾自救和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及时通知伤亡师生家属并做好安抚慰问工作。

(2)市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

特别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Ⅰ级)发生后,市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各有关成员单位迅速响应,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快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主要领导及时赶赴事发地,协助指导督促灾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协助市应急管理局等组织开展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做好全市教育系统灾情信息和受灾损失及做好信息上报等工作;根据灾情情况及时提出抗灾救灾工作建议;组织全市非灾区的教育系统开展对受灾地区学校的支援。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组织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临时性生活救助,协助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协调属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帮助学校开展抗灾救灾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市卫健委组织医护专家协助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市民政局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工作。

市银保监局组织协调有关保险企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4.5.2  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Ⅱ级)的响应措施

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Ⅱ级)发生后,由市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害的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教育局迅速报告市政府、市级有关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自然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并上报省教育厅。

(2)市政府迅速启动本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机构,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和抗灾救灾工作,及时将抢险救援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指挥部办公室。

(3)事发学校立即启动本校应急预案,迅速将受灾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属地政府;组织开展抗灾自救,及时向属地自然灾害有关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帮助,联系医疗机构开展伤亡师生的救治;组织师生安全避险转移和疏散;及时将开展抗灾自救和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及时通知伤亡师生家属并做好安抚慰问工作。

(4)市教育局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要迅速赶赴受灾学校指导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学校做好伤亡师生的救治和慰问工作;统计汇总和分析本市教育系统灾情信息和受灾损失并上报;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应对自然灾害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及省教育厅报告受灾学校灾情和损失;组织非受灾学校支援受灾学校。

(5)市级有关自然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如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灾区学校的受灾情况,协调属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帮助学校开展抗灾救灾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6)市指挥部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研究相关学校灾情的分析及趋势意见,确定处置方案;必要时请求省级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7)市教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赶赴受灾学校,指导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5.3  一般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Ⅲ级)的响应措施

一般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Ⅲ级)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指挥灾害的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1)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教育局迅速报告本级政府、县(市、区)级有关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自然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并上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上报省教育厅。

(2)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迅速启动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机构,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和抗灾救灾工作,及时将学校受灾情况和开展应急救援、抗灾救灾等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并抄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3)事发学校立即启动本校应急预案,迅速将受灾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属地政府;组织开展抗灾自救,及时向属地自然灾害有关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帮助,联系医疗机构开展伤亡师生的救治;组织师生安全避险转移和疏散;及时将开展抗灾自救和有关情况报告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时通知伤亡师生家属并做好安抚慰问工作。

(4)县(市、区)教育局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要迅速赶赴受灾学校指导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学校做好伤亡师生的救治工作,到医院看望受伤师生;统计汇总和分析本县(市、区)教育系统灾情信息和受灾损失并上报;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应对自然灾害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受灾学校灾情和损失;组织非受灾学校支援受灾学校。

(5)县(市、区)级有关自然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如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灾区学校的受灾情况,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帮助学校开展抗灾救灾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6)市教育局及时掌握学校灾情,确定指导方案,必要时派员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6  网络与信息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响应措施

4.6.1  先期处置

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对本单位建设运行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开展网络安全监测工作。发现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后,应根据实际情况第一时间采取断网等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将损害和影响降到最小范围,保留现场,并报告本单位安全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针对不同类型事件先期处置措施如下:

(1)网站、网页出现有害信息事件紧急处置

网站、网页由主办部门的值班人员负责随时密切监视信息内容,发现在网上出现有害信息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向主管信息安全负责人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应先及时采取断开网络、断开电源等物理隔离处理措施,防止有害信息的扩散,再按程序报告。

信息安全相关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作好必要记录,清理有害信息,妥善保存有关记录及日志或审查记录,在确保安全问题解决后将网站网页重新投入使用。事后,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害信息来源追查工作。

(2)黑客攻击事件紧急处置

当有关值班人员发现网页内容被篡改,或通过入侵检测系统发现有黑客正在进行攻击时,应立即向信息安全负责人通报情况。信息安全相关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并首先将被攻击的服务器等设备从网络中隔离出来,并清除木马、系统漏洞、后门,检查系统所有密码,关闭不必要的端口。对现场进行分析,并写出分析报告存档,及时恢复重建被攻击或破坏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汇报。

(3)病毒事件紧急处置

用户发现有计算机被感染上病毒后,应立即向信息安全负责人报告,将该机从网络上隔离开来。信息安全相关负责人员在接到通报后立即赶到现场,对该设备的硬盘进行数据备份,启用反病毒软件对该机进行杀毒处理,同时通过病毒检测软件对其他机器进行病毒扫描和清除工作。如果现行反病毒软件无法清除该病毒,应立即联系有关产品商研究解决,并向公安部门汇报。

(4)软件系统遭破坏性攻击的紧急处置

重要的软件系统平时必须存有备份,与软件系统相对应的数据必须按本单位容灾备份规定的间隔按时进行备份并安全保存。一旦遭到破坏性攻击,应立即向信息安全负责人报告,并停止该系统运行。检查信息系统的日志等资料,确定攻击来源,再恢复软件系统和数据。认为事态严重,则立即向公安等部门报案。

(5)网络中断紧急处置

设备管理部门平时应准备好网络备用设备,存放在指定的位置。网络中断后,信息安全相关负责人员应立即判断故障节点,查明故障原因。如属线路故障,应及时检查线路,调整或重新安装线路。如属网络设备故障,应及时恢复或更换设备,并调试通畅。

(6)设备安全紧急处置

小型机、服务器等关键设备损坏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向信息安全负责人报告。信息安全相关负责人员立即查明原因,如果能够自行恢复,应立即用备用件替换受损部件,如属不能自行恢复的,立即与设备提供商联系,派维护人员前来维修;如设备一时不能修复,应向主管部门汇报。

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紧急处置,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涉及人为恶意破坏事件的,应同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

接到报告后,对确认为Ⅰ至Ⅱ级安全事件的,市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省教育厅,由省指挥部负责启动省级预案。

4.6.2  特别重大、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Ⅰ级、Ⅱ级)的响应措施

特别重大事件、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Ⅰ级、Ⅱ级)发生后,由省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响应,各负其责,协助配合,快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事发学校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按省指挥部的要求,协助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等。

4.6.3  较大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的响应措施

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由市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属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并立即组织力量协助开展处置工作。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随时掌握有关情况,并视情况上报。

4.6.4  一般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的响应措施

一般事件(Ⅳ级)发生后,由县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属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随时掌握有关情况,并及时上报属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视事件性质和发展趋势,决定是否按Ⅲ级事件处置。

4.7  考试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响应措施

4.7.1  考试安全事件确认

国家级、省级教育考试安全事件的等级确定等按省级应急预案处置。

市级教育考试安全事件由市教育招生考试委员做出判断和确认。

4.7.2  考试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考试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市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市指挥部负责本市范围内考试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侦破等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和市政府。

4.7.3  考试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措施

①市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各有关成员单位迅速响应,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快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②根据市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市指挥部宣布考试延期举行;及时做好对考生和社会的解释、宣传、安抚、善后工作,同时做好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③市教育局负责处理收集、报告事件情况,提供启用副题等解决方案,向有关县(市、区)布置实施,做好新闻发布的相关准备工作。

④市公安局等部门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与泄密有关的信息,采取措施控制有关嫌疑人,组织侦破力量立案侦查,及时破案。

⑤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进行正面报道。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协调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市教育局发布有关信息。

⑥市委网信办等部门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防止与泄密有关的信息在互联网散布,发现或得知在网站发出此类信息立即依法将其封闭;根据需要,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有效管控各类设备通讯范围,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指挥部、通报市公安局。必要时,请求省指挥部或有关部门支持。

⑦市保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力量参与案件的查处工作。

4.8  教育舆情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响应处置

4.8.1  舆情分发和报告

(1)舆情分发:经研判需要预警的舆情,由市教育局各舆情责任主体1小时内转发和安排部署给涉事县(市、区)教育局、高校、直属单位或学校,指导涉事责任单位成立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开展线下调查、处置等工作。

(2)舆情报告:市教育局各处室对涉及本责任主体的舆情,在1小时内报分管局领导并做出具体安排部署。重大突发舆情立即报告省教育厅和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

4.8.2  舆情回应处置

各校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回应处置,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将舆情作为“特急事件”靠前指挥调度,快速反应、迅速处置,最大程度降低负面舆情热度。线下要积极有效应对,妥善处置;线上要及时引导,必要时及时发声,回应关切,澄清事实,掌握话语主导权,实现线上线下同步进行。

4.8.3  情况报告与反馈

各校各单位对监测发现和收集到重大教育舆情线索,1小时内要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及委宣传部、网信办报告,24小时内要报告舆情基本情况,对舆情的走向、回应处置和结果等后续情况随时报告。当地指挥部根据舆情进展,跟进指导。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师生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银保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给师生造成的精神创伤。

5.2  调查评估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以及事发地县政府,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理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上报市政府、省教育厅和市指挥部。

5.3  信息发布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信息发布工作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经当地指挥部与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研究决定后向社会发布。

6.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6.2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应对和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制度,储备一定的物资和装备,确保先期处置的需要和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6.3  信息保障

市教育局负责建立全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信息报告制度,承担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传递等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和畅通。

6.4  科技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扶持有关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研发用于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防、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技术装备和管理平台。

6.5  组织纪律保障

严格工作纪律,形成快速高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参与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在接到行动指令后,应当迅速组织或调度相关人员、装备,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预案中明确的职责快速投入事故应急处置。各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联系沟通、互相配合、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工作中严格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及时处置。

7.监督管理

7.1  宣教培训与演练

7.1.1  宣传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广大师生进行公共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编写大、中、小学及幼儿园公共安全课程教材,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提高师生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高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安全保卫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7.1.2  演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模拟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指导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模拟应急演练。

各类各级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师生开展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模拟应急演练。

7.2  奖励和责任

对在预防和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附则

8.1  预案体系

全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市、区)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级各类学校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与《浙江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无缝衔接。

8.2  预案修订

市教育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和修订。

8.3  预案报备

本预案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教育局负责将本预案报省教育厅备案。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各类专项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报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4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丽政办发〔2021〕1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