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市政府(办)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1-06707 文号 丽政办发〔2021〕3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12 16:4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原文链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1年1月12 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是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列入2020年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政府工作报告》重要内容。2019年12月6日,我省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提出了制造业企业差别化用地、税收、用能、排污、创新等一整套“组合拳”。

2.我市实施生态工业倍增行动、推动平台“二次创业”的题中之义。2020年4月召开的全市生态工业发展大会,提出了平台“二次创业”,实施生态工业倍增行动,吹响了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冲锋号。为实现这一重大目标任务,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制定出台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举措,强化“亩均效益”评价结果运用,合理优化资源分配,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双重推动工业企业转型提升发展就更具意义和更加紧迫。

二、《意见》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意见》依据政策主要有5个,具体包括: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

2.《舟山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 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工业企业 资源要素优化配置的通知》(舟亩均〔2019〕1号)

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 改革差别化配置要素资源的指导意见》(绍政办发〔2019〕27号)

4.《湖州市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差别化政策九条意见》(湖亩均发〔2018〕1号)

5.《丽水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丽政办发〔2019〕52号)

三、《意见》的总体框架是怎么样的?

答:本政策意见共9条。

1.实施差别化税收机制。A、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减免100%、80%,C、D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优惠。加强对 D 类企业税源风险管理。

2.实施差别化用地机制。优先支持A、B类企业的用地需求,鼓励C类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术改造,对D类企业审慎新增土地供应。

3.实施差别化用电机制。优先安排A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D类企业不得参与。实行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A类企业用电需求。对市本级所有工业行业范围内的 D 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 0.3元,连续 2 年及以上被评为 D 类的企业,用电每千瓦时加价 0.5元。

4.实施差别化用气机制。A类企业减收0.03元/立方米,对D类企业用气价格不予优惠。

5.实施差别化排污机制。对A、B类企业在排污权指标保障、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D类企业在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中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限制。

6.实施差别化创新要素机制。对A、B两类企业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A、B两类企业优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7.实施差别化金融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对A、B两类企业予以重点金融服务保障。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 A、B两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可合理放宽反担保条件,担保费按原标准的50%收取。对A类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80%补贴。A类企业优先列入政府产业基金储备库。

8.实施差别化财政激励约束机制。A 类企业当年享受财政补助比例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10%;D 类企业原则上不予补助。

9.实施差别化服务保障机制。A类规上企业由市、县领导重点联系服务。对A类企业高管、技术骨干的就医、子女就学给予倾斜。

四、条款适用范围?咨询应该找哪个部门?

答:本意见涉及的奖励和补助资金对象除条款内已指定外,适用范围为丽水市区(含市直、莲都区、丽水开发区)列入亩均效益评价的制造业企业,各县(市)参照执行。企业遇到具体问题可以通过来人来电咨询,联系人:丽水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杨青青,电话:2095161。

五、《意见》的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已发布政策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级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鉴于重大疫情影响,2020年暂缓执行对C、D两类企业差别化政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