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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848572H/2021-32557 文号 丽自然资规发〔2021〕3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1-0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妥善处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28 11: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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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为了妥善处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草拟了《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现就《意见》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实施以后,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统一登记实施前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分别由国土资源、房屋主管部门负责,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总登记以来至今已有30来年,由于部门之间登记信息未实现有效共享,房地统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加上相关部门在办理登记时未严格审核把关等原因,造成相当数量的历史房屋登记存在房地权利人、权利性质、范围、用途相互矛盾或房屋登记缺乏规划、竣工验收材料、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等情况。这类因原土地、房屋分散登记的弊端带来的遗留问题,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深入推进而集中爆发,且无法延续登记,使登记机构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影响了登记业务开展,也影响了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加紧出台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相关工作衔接的文件显得犹为迫切。为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目的就是为了贯彻落实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为民服务解难题为宗旨,做好群众和企业反映的不动产登记“发证难”问题的梳理,妥善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因房、地分散登记等原因带来的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切实打通不动产登记“中梗阻”,规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意见》制定的依据

该《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排查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7〕1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全省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7〕34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加快推动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通知》(浙自然厅函〔2019〕499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要点的通知》(浙自然资办〔2020〕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借鉴其他兄弟市相关做法,并结合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制定。  

三、《意见》的起草过程

为借鉴兄弟市关于这方面的做法,2020年5月28日-29日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朱道伟主任带队,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开发利用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登记处等一行12人赴台州、宁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考察学习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经验做法,这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都出台了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文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之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市区实际,着手起草《关于妥善处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2020年6月23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召开中心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主任办公会讨论《意见》。2020年7月23日,在青田召开的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会议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介绍了《意见》的起草背景与具体内容,并请各县(市)提出修改意见。2020年8月7日,周乐均副局长召集市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登记处、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执法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自然资产交易与管理中心等处室、单位对《意见》专题研究讨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会议上各处室、单位提出的建议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20年8月12日,《意见》在局网站发布为期15日的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期内共收到四条意见,三条意见采纳,一条意见未采纳。2020年 10月19 日,《意见》通过局执法局合法性审查,正式形成《意见》送审稿。2020年11月6日,《意见》送审稿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进行社会风险稳定评估,评估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工作建议为应当可以实施。2020年12月18日,《意见》经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进入发文流程。

四、《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有十五条款,前十四条款主要涉及房地分散登记时期遗留下来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一)关于商品房项目中部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问题;

(二)关于商品房、安置房项目中部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问题;

(三)关于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

(四)关于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

(五)关于房屋登记面积超出让合同中土地使用条件规定的建设项目规模问题

(六)关于房屋所有权证书对应土地使用权证书数量不等问题;

(七)关于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

(八)2004年10月21日(国发〔2004〕28号颁发之日)之前办理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相关问题;

(九)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不动产抵押登记问题

(十)已竣工的项目中原房屋设计平面图与房屋现状对应问题

(十一)未经登记的土地、房屋用途不明确的问题

(十二)无房屋已经竣工证明的问题

(十三)建设主体缺失或不具备资格问题

(十四)房地分散登记时期颁发的权属证书效力问题

第十五条款涉及《意见》的解释权和开始施行日期。

五、解读部门

解读部门: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陈永春 

电话:0578-2668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