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国务院委托省政府于2020年11月15日作出的国委浙土审[2020]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浙江丽水机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新建浙江丽水机场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用地(机场),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南明山街道大源村、里坑村、章巷村、丽沙村、龙石村及碧湖镇松坑口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61.5737公顷,其中耕地14.0425公顷,园地10.2454公顷,林地130.2598公顷,农村道路0.6019公顷,农村宅基地1.7773公顷,未利用地1.775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坑塘水面、沟渠)0.8990公顷,其他土地1.971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4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若补偿标准调整,以新文件标准补偿)。被征地人员可按核定人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第81号令)及《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19]3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第81号令)及《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19]3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联系电话:2990198;监督电话:2600186。
特此公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