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0-00016 | 文号 | 丽政办发〔2020〕98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0年12月31日,丽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参保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相关事项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98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防止“浙丽保”工作推进中出现“医保移民”问题,规避外地户籍既往已患重大疾病的人员到我市参保,可能给我市的基本医保制度和“浙丽保”带来冲击和支付风险。 二、政策依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80号) 三、政策内容 1.保障当前已在我市参保人员的权益。“浙丽保”实施前已经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为在保状态的参保人员,参加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后按方案原规定享受待遇。 2.保障我市户籍人员及曾经属丽水户籍人员的权益。明确“浙丽保”实施后,我市户籍人员回原籍(或恢复我市户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参加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的,按方案原规定享受待遇。 3.约束已患部分重大疾病的市外户籍人员、户籍新迁入我市人员到我市参保“浙丽保”的相关待遇。明确“浙丽保”实施后,非我市户籍人员及市外户籍迁入人员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参加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的,在保险期内因治疗既往已患重大疾病产生的相关治疗费用不纳入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范围。 4.明确十类消耗医疗资源较大的病种。明确了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肝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缺血性心脏病(心肌梗死及重度冠脉病变)、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及以上)、脑血管意外伴严重并发症(脑梗死、脑出血)、慢性呼吸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伴严重并发症(重度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足)、瘫痪(截瘫、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瘫痪、肌力三级以下)、列入国家卫健委罕见病目录的病种等十类疾病为既往重大疾病, 四、实施对象 参加“浙丽保”的个人。 五、实施时间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读此文件,具体联系电话0578-207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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