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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丽水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实施方案》(丽政办发〔2020〕80号)、《丽水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准入清单和负面清单(试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待遇保障工作,“浙丽保”联合体在丽水市医保局指导下完成2021年第二批“浙丽保”清单调整工作,现将结果公告如下:
一、取消“体外膜肺(ECMO)安装术”和“脑动脉腔内血栓取出术”配套使用医用材料的支付限额
“体外膜肺(ECMO)安装术”和“脑动脉腔内血栓取出术”治疗过程中,符合“浙丽保”清单管理要求的配套医用材料按规定纳入“浙丽保”范围,相关医用材料不再设支付限额。
二、诊疗项目、血制品等准入。
以下项目符合物价管理规定和清单管理要求的费用纳入“浙丽保”报销: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备注 |
1 | 诊疗服务项目 | PET/CT全身检查 | |
2 | PET/CT局部检查 | ||
3 | 肝移植术 | 配套使用的符合物价和浙丽保清单管理规定的医用材料同步纳入“浙丽保” | |
4 | 移植肝切除术+再移植术 | ||
5 | 肝移植术麻醉费加收 | ||
6 | 连续性血液净化 | ||
7 | 人类EML4-ALK融合基因检测 | ||
8 | 化学药物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 | ||
9 | 血制品 | 单采血小板 | |
10 | 新鲜冰冻血浆 |
三、实施时间。
第二批“浙丽保”清单调整相关待遇享受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开始。
丽水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联合体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