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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实用问答(二十六)
时间:2021-11-29 09: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在鼓励和保障退役军人参加国防教育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的规定,国家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经过人民军队“大熔炉”淬炼的广大退役军人,政治坚定、意志坚强、吃苦耐劳、作风优良,是加强全民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充分鼓励、引导广大退役军人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学校国防教育培训,学校国防教育是指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高等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学生(学员)所进行的国防教育。三是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此外,根据国防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也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如何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

答:选树和宣传典型,是我们党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宣传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提出,大力宣扬优秀优抚对象先进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宣传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职责,精心组织、深入挖掘退役军人爱国爱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等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事迹。在宣传典型时,要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立体化宣传,在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作用的基础上,广泛采用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新兴媒体,还可以通过报告会、座谈会、演讲、征文以及文艺创作、文艺汇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讲好退役军人先进典型的故事,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引导广大退役军人更好地继承弘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激发建功新时代的奋斗精神,强化示范引导、弘扬主旋律、激发团结奋进的强大力量,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


对退役军人保障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如何保障他们的待遇?

答: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84条提到的“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指的就是2001年以来按暂行办法规定已经退出现役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多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委相关部门根据该暂行办法先后出台系列文件,不断健全完善自主择业安置政策制度,尤其是在待遇保障上已形成了涵盖核定、调整、发放等各方面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各地按照规定落实政策,保障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各项待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考虑到军事政策制度改革正在统筹推进,退役军人保障法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待遇保障作了衔接性规定,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