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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508328/2021-35663 文号 丽建发〔2021〕89号
组配分类 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丽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1 16:3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建设局、丽水市发改委

原文链接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丽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现行标准为2007年10月发布实施,距今已有14年的时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住房维修、管理成本的不断提高,现行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已不符合当下的实际情况,与市场租金甚至与公租房租金标准差异过大。公有住房的低租金制度是旧的住房制度的主要特征,也是产生修缮资金短缺,以租不能养房,刺激不合理的住房需求等多种问题的根源。为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更加贴合实际,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着手了标准的调整工作。

调整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政发〔1995〕90号)等文件,并参考浙江省其他地市公有住房租金相关标准,结合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保障住房租金标准制定。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规范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市区公有住房的利用效率,杜绝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弥补短缺的维修资金。

三、文件依据

1.《关于丽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政发〔1995〕90号)文件

2.《关于丽水市区2007年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及出售公有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丽市房改委〔2007〕2号)

3.《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精神

4.《关于同意丽水市公用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函》(浙房改〔1995〕31号)

5.《丽水市区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丽建发〔2020〕70号)

6.《丽水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7.《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指南》

四、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一)执行范围:丽水市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

(二)开始期限:2022年1月1日。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租金基准价格的说明

1.现行标准。按《关于丽水市区2007年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及出售公有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丽市房改委〔2007〕2号)执行,具体如下:

公有住房月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按下表标准执行

结 构 等 级

现住房(元/平方米)

新房(元/平方米)

钢混

3.30

4.60

2.90

4.00

砖混

3.05

4.20

2.52

3.47

1.89

2.63

砖木

1.90

2.60

1.50

2.00

泥木


1.00

1.50

注:新房是指1995年7月1日(含)以后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包括腾空旧公有住房)。

2.新标准。参考丽水市区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租金标准,钢混、砖混结构的为11.4元/平方米(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保障住房基准价的60%);砖木、泥木结构的为5.7元/平方米(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保障住房基准价的30%)。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丽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基准价格如下:钢混、砖混结构的为11.4元/平方米;砖木、泥木结构的为5.7元/平方米。如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租金基准价格相应调整。

(二)租金折旧率换算的说明

参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关于同意丽水市公用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函》(浙房改〔1995〕31号),根据房屋的建造年份,进行折旧率的换算。折旧年限为5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折旧率如下表:

房屋建造年份

折旧率

2010年及以后

20%

2000年-2009年

40%

1999年及以前

60%

以2020年为基准,折旧率=房屋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例如:2010年及以后的房屋折旧率=10/50*100%=20%;

1999年及以前建造的房屋折旧率=30/50*100%=60%。

(三)调整前后租金对比

房屋建造年份

折旧率

钢混、砖混结构

(元/平方米)

砖木、泥木结构

(元/平方米)

调整前

(元/平方米)

调整后

(元/平方米)

调整前

(元/平方米)

调整后

(元/平方米)

2010年及以后

20%

3.47

9.12

1.5

4.56

2000年-2009年

40%

3.47

6.84

1.5

3.42

1999年及以前

60%

3.47

4.56

1.5

2.28

调整后的租金=租金基准价格*(1-折旧率)。

六、公有住房租金的减免、优惠政策的说明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红军、离休干部、已故离休干部配偶、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特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非在职优抚户、享受抚恤待遇的生活困难烈属,凭有效证件或证明,由产权单位给予全额减免。

(二)对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租金参照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相应类别执行。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处室:保障处,联系电话:0578-2102592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