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47295F/2021-36045 | 文号 | 丽森防指〔2021〕4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10-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丽水市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夯实森林防火的人防、技防、物防基础,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体系
1.属地职责。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街道)要履行好森林防灭火属地责任,建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辖区林业基层站(所)要纳入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预案的组织架构,健全乡镇(街道)与林业基层站(所)森林防灭火联动工作体系。
2.防护职责。林业主管部门重点做好森林防灭火“防”的工作,加强各林业基层站(所)和护林员管理、指导,落实护林员定任务、定责任、定报酬、定奖罚的“四定”责任制。各林业基层站(所)要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协同乡镇(街道)做好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救援职责。应急管理部门重点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综合统筹和“救”的工作,加强救援力量的培育和管理,科学指挥调度救援力量快速有效救援。
二、全面加强森林防灭火巡护和火源管控
4.护林队伍。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配备专职护林员。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火灾隐患排查、防火设施建设、监测预警、宣传教育、火情早期处理(包括明晰护林员火情早期处理工作职责)等工作。
5.重点人员。属地乡镇(街道)落实森林防火重点人员精准管控机制,村(居)具体落实重点人员排摸和清单化管控责任。林业主管、行政执法、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联动,持续开展森林防火重点人员清单动态更新。
6.警示教育。各地森防指每年要部署开展两轮次(第一轮9月15日开始至10月1日前,第二轮农历十二月十五开始至十二月三十前)的全域进村入户警示宣传,做到森林防火警示宣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家喻户晓。
三、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处置能力
7.扑救队伍。各县(市、区)建设一支森林防灭火专业队伍。重点时段落实救援队伍分散备勤、集中备勤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实施有效救援。
8.快速反应。接到火情指令后,护林员应于5分钟内出发赶赴现场,并初判火情情况;林业基层站(所)和属地行政村(社区)负责人应于10分钟内出发赶赴现场,核实了解情况,协同乡镇(街道)负责人组织火情早期处理,并详细报告;乡镇(街道)第一时间快速集结本地森林防灭火队伍,分管领导或值班领导应于10分钟内出发赶赴现场,队伍应于30分钟内出发赶赴现场开展扑救;应急管理部门需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队伍做好备勤,根据火场态势或接到乡镇增援请求后,30分钟内集结队伍出发增援。
四、健全完善森林防灭火保障体系
9.财政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预算,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物资储备经费、扑救队员人身意外保险经费和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和森林消防队伍、日常运维专项经费和队员值勤备勤专项补助资金工作机制。
五、健全完善森林防灭火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制度
10.行政执法。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需落实森林防火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加强行政执法力量建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林缘桔杆焚烧的巡查和打击力度。森防指牵头建立公安、林业主管、综合行政执法、乡镇(街道)和护林员、综合网格员等之间的协作配合和案件线索共享互通机制。
11.火案查处。做好森林火灾火情案件查处和“行刑衔接”,力争每案必破。公安机关接到森林火灾火情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协助林业主管部门盘查、控制现场嫌疑人、询问现场证人等;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指定案件调查人员赶赴现场,有关部门及当地乡镇(街道)积极配合,及时对森林火灾的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鉴定,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对疑似涉火刑事案件可视情介入,参与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工作。现场过火面积、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等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火灾鉴定,鉴定意见等案件材料事后按办案要求及时补送。案件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当地森防指办公室。
12.责任追究。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街道),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