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市政府(办)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1-36068 文号 丽政办发〔2021〕67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1-12-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音频】《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15 10:4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商务局

原文链接

点击播放视频

《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21年12月10日印发。为做好政府文件解读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于2020年4月发文《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我市获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020年7月,中国(丽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获浙江省政府同意并发文。当前,跨境电商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新动能,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影响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全面推进中国(丽水)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夯实我市跨境电商发展基础要素支撑,助推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制定出台丽水市跨境电商专项扶持政策尤为重要和迫切。在深入企业调研、借鉴各地经验、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丽水市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执行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区,包括市直、莲都区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涉及的奖励和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兑付。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三、内容解读

政策共计十条奖励扶持事项,分别为建设跨境电商业务支撑平台、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支持通过展会拓市场、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支持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鼓励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培育、鼓励各类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在丽开展业务、鼓励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发展、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加强跨境电商宣传和研究与评估工作。

(一)建设跨境电商业务支撑平台。

包括:强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基础要素保障,加大对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为我市跨境电商业务开展及做好企业公共服务奠定基础。

(二)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包括: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首次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和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向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推广费等支出费用50%补助,每家企业分别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达500万元以上的自建独立站企业,给予技术服务费、推广费等支出费用50%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给予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国际邮递费用补助,补助标准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0〕1号)执行。

(三)支持通过展会拓市场。

包括: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参加国(境)内外展会(线上展),补助标准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0〕1号)文件执行。

(四)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

包括:对使用面积达10000平米以上、园区内跨境电商及相关配套企业占70%以上、年跨境电商交易总额达到2亿元的跨境电商园区,给予园区主办方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入驻该园区的电商企业及配套企业给予场地租金5元/平方米/月的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五)支持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

包括:鼓励企业开展公共海外仓业务。对经认定达到市级公共海外仓建设标准、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建设成本(场地租赁、设备采购、系统开发)的50%给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建在“一带一路”国家或地区的市级公共海外仓,奖励额度再增加1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应用市级公共海外仓开展业务的,按仓储服务成本(不包含头程和派送)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鼓励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培育。

包括:鼓励大中专院校开设跨境电商专业。对在丽高校和中职院校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或全市中职招生计划,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各类机构开设跨境电商孵化(培训),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2年内跨境电商交易额首次达500万元/年的,给予孵化(培训)机构资金奖励1万元/家。

(七)鼓励各类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在丽开展业务。

包括:对年交易额达2亿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每新增1家年交易额达200万元的企业在平台上开展业务,给予平台运营企业1万元的资金奖励。单个平台企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八)鼓励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发展。

包括:服务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20家以上、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或综合服务企业, 按照年服务费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培育自主品牌。

包括: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报、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国际认证,补助标准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9〕7号)文件执行。

(十)加强跨境电商宣传、研究与评估工作。

包括:鼓励跨境电商学术研究和宣传,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宣传推介、课题研究、专题评估等工作。

四、《实施意见》中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

资金奖补实行申报制,具体申报办法由丽水市商务局会同丽水市财政局等单位另行制订。

五、《实施意见》的解释单位

由丽水市商务局、丽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