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082/2021-36186 | 文号 | 丽民〔2021〕53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17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0-2021-0003 |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南明山街道:
现将《丽水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9〕4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具有本市户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相关保障制度和补贴政策相衔接。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和提供方式
第四条 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三类: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基本保障对象”);
(二)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适当补助对象”);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至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其他补贴对象”,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的具体界定方式由民政部门会商当地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居家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分为三档,对应参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和高龄老年人(自理)分为四类对象,对应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执行。
“适当补助对象”分档发放标准按“基本保障对象”分档发放标准的50%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发放标准;“其他补贴对象”分档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基本补助对象补贴标准、当地财力状况等情况确定,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
第六条 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发放货币或电子消费券等方式提供。鼓励采用安排养老服务的方式,难以购买服务的偏远农村可以采取发放货币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电子消费券的方式,具体补贴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
采用发放货币或电子消费券方式的,应当直接支付给补贴对象。经审核批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含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补贴资金可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章 申请、评估和审核
第七条 补贴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委托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原则上
残疾人能力评估机构、市县级公立医院可作为评估机构,其基层医共体或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申请成为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能力,针对精神异常的申请对象须经过精神科医生诊断),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参照残疾人能力评估方式,评估既可上门逐人评估,也可到评估机构集中评估。评估机构上门评估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名为专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或高级养老护理员。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对已入住本机构的老年人进行评估。评估时,评估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在场。
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复核。县级民政部门不应安排原机构进行复核评估,复核结果维持原级别的,评估费用自理;复核结果比原级别高的,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和财政各承担一半。困难老年人因身体变化,临时申请增加能力评估的,评估等级变高的,评估费用由财政承担,否则,由申请对象承担。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管,能力评估数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录入“浙里养”平台,评估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拟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申请人名单在其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将初审后的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通过“浙里养”平台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纸质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进行保存。
第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浙里养”平台上传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上门复核,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采取安排养老服务方式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择养老服务承接主体为补贴对象提供等额服务。采取电子消费券方式的,依托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立虚拟专户,“以虚拟货币”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补贴对象养老服务专户中,并由补贴对象自主选择服务加盟商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依据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及时调整,自理能力复核原则上每年一次,如补贴对象的身体能力、家庭经济状况、健在情况等发生变化的,从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补贴对象的身体能力、家庭经济状况、健在情况等进行动态跟踪,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死亡的补贴对象,应通过“浙里养”平台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变更或注销。
第四章 资金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补贴所需资金,由补贴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各县(市、区)应将补贴及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补贴申请、能力评估、补贴发放等,应当通过“浙里养”平台、“丽水居养”96345综合服务平台等管理系统实行全过程、闭环式管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定期对各县(市、区)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选择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可按区域分标段招标,也可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项招标。根据当地情况和补贴对象养老服务的实际需求,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差别和歧视性政策。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情况的管理,及时掌握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定期对补贴对象享受服务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严格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向承接主体支付购买服务款项,通过数字化手段简化补贴资金申拨程序及手续,购买服务款项实行按月或按季结算。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南明山街道可参照莲都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可参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开展。原《丽水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丽民〔2012〕1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目录
序号 | 一级 | 二级 | 说明 |
1 | 机构托养服务 | 机构全托 | 按照护理等级和服务协议,由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生活护理、膳食服务、医护服务等全托照护。 |
2 | 机构日托 | 按照护理等级和服务协议,由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生活护理、膳食服务、医护服务等日托照护。 | |
3 | 日常照料服务 | 生活照料 | 助餐(配送)、助洁(洗发梳头、修剪指甲、面部清洁等)、助浴、理发、洗衣等。 |
4 | 家政服务 | 水电维修、家电维修、家庭保洁等。 | |
5 | 代办代购 | 代购生活用品、代缴水电气费、代售农产品等。 | |
6 | 养老管家 | 供需对接、政策咨询、私人定制等。 | |
7 | 卫生健康服务 | 健康检测 | 量血压、测血糖、测血脂、血氧饱和度检测和心率监测等健康检测、老年人能力评估、失智症早期筛查等。 |
8 | 慢病管理 | 远程慢病咨询指导、中医养生保健等。 | |
9 | 康复护理 | 康复辅助训练、失智症干预等。 | |
10 | 助医服务 | 常见病护理指导和用药指导、送药上门、陪同就医等。 | |
11 | 精神慰藉服务 | 心理咨询 | 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提高老年人对生活的适应性和调节周围环境的能力。 |
12 | 社会工作服务 | 采取个案、小组活动、社区活动相结合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文化、心理慰藉服务。 | |
13 | 安全保障服务 | 上门探访 | 定期开展上门探访,了解老年人身体、心理动态,为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 |
14 | 紧急救助 | 紧急呼叫、紧急送医、上门急救、住院陪护等。 | |
15 | 智能监测 | 物联网门磁监测系统、紧急呼叫系统、燃气监测报警器、烟雾报警器、防走失手环等。 | |
16 | 康复辅助器具租售 | 轮椅、拐杖、助行器、家用护理床等。 | |
17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提供家庭适老化设计和改造。 |
18 | 其他服务 | 其他服务 | 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服务。 |
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lishui.gov.cn/art/2021/12/17/art_1229287177_23818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