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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24P/2021-36420 文号 丽人社〔2021〕125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1-12-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关于2021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4 15: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原文链接

2021年12月22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2021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丽人社〔2021〕125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0号)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丽人社〔2019〕242号)

二、政策内容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18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25元,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倾斜性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元(倾斜性养老金部分不列入计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基数)。

三、实施对象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

四、实施时间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