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21-36480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自然保护地监管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局:
现将《丽水市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分析场景运行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直有关单位名单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3日
丽水市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分析场景运行方案
(试行)
为切实抓好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扎实推进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问题发现、处理和整改,促进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和监督,依据《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21”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21〕274号)和《关于开展2021年丽水市长江经济带举一反三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改工作的通知》(丽长江办〔2021〕1号)等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场景定义
本方案所称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分析系指基于“天眼守望”平台遥感监测能力,对人类活动问题的遥感监测数据进一步分析,按照国家“绿盾行动”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的要求,将分析结果作为监管依据,大力提高生态环境预警管理能力。
本方案所称人类活动问题系指自然保护地内工矿企业开发建设、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房产开发、采药、开垦、烧荒、采矿(石)、挖沙、旅游开发、水电开发、影视拍摄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以及新增和规模明显扩大的人类活动。
二、部门职责
各相关市直单位是自然保护地内各人类活动问题处理和整改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地相关保护要求,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地内的人类活动。各市直相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共同落实好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分析场景化的应用,保障处置全流程的闭环管理: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遥感监测分析场景化应用各相关事项和业务的总牵头,具体负责工业企业开发建设以及其他不在以下市直单位职责的问题处理和整改。各县(区、市)生态环境分局做好人类活动问题的现场核查。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地内矿业企业开发建设、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房产开发、采药、开垦、烧荒、采矿(石)等问题的处理和整改。
(三)市水利局负责自然保护地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水电开发等问题的处理和整改。
(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自然保护地内捕捞等问题的处理和整改。
(五)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自然保护地内旅游开发、影视拍摄等问题的处理和整改。
三、处置流程
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分析场景化处置流程为:
根据“天眼守望”每月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结果,生成问题清单,平台按所在区域派发至相关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查并反馈是否有问题。
(一)有问题,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分局立即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计划方案(同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落实整改措施,视情况上报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整改完毕后,由市相关责任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核实,核实无误后整理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销号。
(二)无问题,由市相关责任单位组织现场检查,核实确无问题,整理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进行销号;核实有问题,继续按(一)情况处理。
四、处置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人类活动问题现场核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上报整改方案时限为10个工作日,整改完成时间根据整改难度商定,可不设定时限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销号。
五、业务人员管理要求
各相关部门需要落实专人对相关事项进行管理,严格按照事项的处置时限进行办理反馈。
六、奖惩办法
严格考核奖惩,将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分析场景化工作纳入市直单位的年度考核和综合考评体系,明确职责和任务,严格实施督办考核。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
市直有关单位名单
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
关于印发《丽水市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分析场景运行方案(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