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1-35777 | 文号 | 征地公告〔2021〕98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12-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的浙土字(3311)A〔2021〕-0003号文件审批同意丽水市2021年度计划第三批次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丽水市2021年度计划第三批次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居住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具体范围以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莲都区大港头镇河边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4.0403公顷,其中耕地0.015公顷,园地3.9079公顷,林地0.0172公顷,农村道路0.1002公顷。
莲都区太平乡太平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1021公顷,其中园地0.1021公顷。
莲都区联城街道港口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3686公顷,其中耕地0.0324公顷,园地0.3362公顷。
莲都区碧湖镇上赵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0671公顷,其中园地1.0526公顷,农村道路0.0145公顷。
莲都区碧湖镇上阁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5633公顷,其中耕地0.018公顷,园地0.5453公顷。
莲都区丽新畲族乡咸宜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7205公顷,其中耕地0.566公顷,园地0.027公顷,林地0109公顷,农村道路0.0171公顷,水域水利设施用地(沟渠)0.0025公顷,其他农用地(田坎)0.097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42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参照《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19〕32号)文件执行。
五、丽水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11)A〔2021〕-000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2021年度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联系电话:0578-2668264。
特此公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