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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24P/2021-35799 文号 丽人社〔2021〕110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1-12-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区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就业补贴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7 23:3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原文链接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号)文件精神,丽水市人力社保局于2019年12月26日发布了《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就业补贴实施细则(试行)》(丽人社〔2018〕174号)。结合文件发布以来“最多跑一次”最新要求和实际申领情况,对该实施细则进行了完善。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明确了申请对象

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补贴的申请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市本级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补贴申请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明确了申请条件

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补贴的申请条件为:

1.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2018年7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且创办实体为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

2.养老企业是指从事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并经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3.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消费者住所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烹饪、保洁、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和残疾人护理照料等有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 

4. 现代农业企业是指在农业农村领域依法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研发、销售、流通、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补贴申请条件为:

1.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市本级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养老企业是指从事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并经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3.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消费者住所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烹饪、保洁、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和残疾人护理照料等有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 

4. 现代农业企业是指在农业农村领域依法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研发、销售、流通、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三)明确了补贴标准及期限

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补贴的补贴标准及期限: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连续3年。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补贴的补贴标准及期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明确了所需材料

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补贴所需资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相关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下同)

4.创办的创业实体印证材料之一(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①营业执照副本;

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副本;

5.正常经营证明材料(提供企业年报、纳税证明)。

6.其他材料

(1)养老企业需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备案登记回执)、年检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获取)。

(2)家政服务企业需提供企业所属员工劳动合同、员工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补贴所需资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

2.有关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材料

(1)在养老企业就业需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备案登记回执)、年检合格报告原件(以上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获取)、劳务合同和复印件;

(2)在家政服务企业就业需提供劳动合同、员工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在现代农业企业就业需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明确了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市人力社保局做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向申请个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三、有关说明

高校毕业生申请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补贴的,应在其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校大学生除外)。补贴的享受起始月份以符合条件的最早社保缴费年月为准。

(二)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的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浙政办发〔2010〕141号文件规定的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补助和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除法人代表外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类似职务的人员。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9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就业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丽人社〔2019〕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