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40D/2021-28038 | 文号 | 丽委审办发(函)〔2019〕10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督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浙江省审计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形成全过程跟踪检查机制,对组织开展审计(调查)项目后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根据不同文书类别和整改要求,按所列的问题、建议和移送事项等内容分别进行登记挂号,全面实行整改事项挂销号制度,对整改落实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未整改到位的进行跟踪督查。
第三条 列入当年计划的审计项目都应纳入审计整改督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整改督查系统”)动态监督,加强整改督查信息化建设管理,全面记录和反映整改督查过程,提高管理效能。
审计整改督查要坚持“及时沟通、分工协作、讲求证据、严格销号、问效问责”的工作原则。在整改期限内的整改督促及后续跟踪督查主要由审计局相关业务处负责,对部分整改期满后未整改落实到位问题的实地跟踪督查由审计局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审计整改期限是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文书规定的整改截止期限,一般不超过60天。
第二章 整改挂号
第五条 审计项目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审计组应同时出具该项目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问题清单,并将审计报告及问题清单同时报送审计局秘书处备案。
审计组应对整改问题按审计项目属性和不同整改要求分类确定整改项目,并通过审计整改督查管理系统进行整改挂号。
整改项目分为一般审计项目整改、全市综合审计报告整改、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批办或其他要求整改等四类。
一般审计项目是指市审计局本级组织实施的单个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全市综合审计报告是指上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同步审计(调查)项目出具的综合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是指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全县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批办或其他要求是指领导批办或其他临时交办任务。
第六条 整改督查系统中按整改项目进行挂号。一般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建立相应的整改项目,可以直接引入审计管理系统中的审计计划项目建立。
第七条 每个整改项目应有明确的整改督促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处室为整改督促责任部门,各审计项目组长(主审)作为责任人,负责对整改期内的整改督促及后续跟踪督查,按要求填报整改督查系统并落实好挂销号制度。
对一些特殊形式组织实施的综合审计项目,要区分不同组织方式确定整改督促责任部门。对由统一组织而分不同部门出具审计结果文书的,由出具文书的处室承担具体整改督促责任;对多部门实施但只出综合性报告的,由出具综合报告的部门承担整改督促任务的分解和汇总。
第八条 各业务处室应按要求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审计整改落实,按照规定时限书面反馈执行和整改情况。
第九条 审计整改成果要在整改督查系统中全面反映。除按要求对整改挂号事项反映督促整改结果外,审计组要鼓励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对被审计单位审前自查自纠和审计期间整改情况,根据核实结果在整改督查系统中反映。对整改事项销号后又取得进一步重要整改成果的,经分析核实后在整改督查系统中补录。
第十条 整改事项挂号要按审计结果文书类别及时进行。整改督促责任人一般应在审计结果文书出具或批办件收到后10天内建立整改项目、进行整改事项挂号。
对一般审计项目整改挂号,分别按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审计建议、审计移送等类别填报。审计(调查)报告中的审计建议和审计建议书提出的建议内容均作为建议类事项填报。对审计(调查)报告中没有提出具体整改要求,且该事项确实难以或无法整改纠正的;只提出要求今后加强管理或进行规范的事项;属于有关部门管理制度缺陷事项等被审计(调查)单位自身难以纠正的,可将整改事项挂号后纳入分析研究类,直接予以销号。
对综合类报告的整改事项要进行分解细化和按来源挂号。如具体问题来源于县本级审计项目的,应关联到市本级项目的具体整改事项上,并负责相应整改事项的落实。分解挂号后的整改事项按规定的流程处理。对全市综合报告中反映的宏观性、普遍性、倾向性或体制、机制问题,或问题跨行业、跨地区无法落实整改的,可将问题挂号后纳入分析研究类,直接予以销号。
对业务处室针对特定事项开展的向多部门、多单位或跨行业的专项审计调查,未向被调查单位出具调查报告,只向市政府报告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可将问题挂号后纳入分析研究类,直接予以销号。
对上述挂号后纳入分析研究类的问题,如被审计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供有明确的整改措施和结果的,也需补录填报。对此类问题涉及审计后领导批办整改的,另行按批办项目进行整改挂销号;如被审计工作报告采用后需要整改的,按工作报告整改要求进行落实。
第十一条 整改事项挂号要求如实完整。需对整改事项进行逐项登记和挂号,整改事项信息一般应填报关于问题和处理意见的全部内容。对审计反映问题包括多项多层级子问题的,原则上对序号最末级子问题分别挂号。对子问题有多项内容且为统一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可适当合并挂号,但要防止漏项和重复填报。
对审计报告与审计决定反映相同问题的,应优先作为审计决定类的整改事项进行填报。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已建议或移送相关单位处理的整改事项,应优先作为审计建议类或审计移送类的整改事项进行填报;如该整改事项仍涉及需由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内容,可在审计报告类进行填报。
第十二条 整改挂号按规定程序审批办理。整改督促责任人应以整改项目或审计结果文书为单位提起挂号审批。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对照审计结果文书及时审核办理整改事项挂号。业务部门审核重点:整改事项和内容的完整性;整改事项合并和分解挂号的适用性、正确性;其他整改信息要素的准确性等。秘书处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核,对未能审核通过的,要求相关经办人进行补报或重新填报。
第三章 整改结果认定
第十三条 对审计整改结果需进行认定。本细则所称审计整改结果认定,是指业务处室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执行处理处罚决定、整改问题、办理移送事项、采纳审计建议等整改结果基于职业判断作出的综合评估认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整改结果认定应把握的原则。对审计结果文书中有明确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的,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对审计发现问题有整改要求,但不够具体的,可参照下列标准督促整改落实并进行整改结果认定: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同类问题处理和整改的一致性;
(三)领导批示或指示要求;
(四)其他公认标准。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结果的认定分类。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认定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和未整改。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整改结果可以认定为已整改:
(一)需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进行调整或纠正,全部已落实到位的;
(二)审计前或审计期间已中止违规行为,消除违规行为后果,并采取措施杜绝隐患、加强监管的;
(三)对部分法律法规规定有年度执行任务要求或控制标准的事项,审计要求今后改进的,在审计时或跟踪检查整改情况时确已达到规定要求和标准的;
(四)因整改手段所限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五)采取与审计处理意见不完全相同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实际情况,且达到审计预期成效的;
(六)其他认真执行或落实审计要求,且达到审计预期成效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整改结果可以认定为部分整改:
(一)需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进行部分调整或纠正,尚未全部落实到位的;
(二)审计整改要求涉及多项内容,部分内容未全面落实的;
(三)审计整改已经实施,但未符合整改预期目标的;
(四)已有整改方案或措施,但未实施或未完全实施,及已实施需一定时间达到预期效果的;
(五)其他适用情况。
第十八条 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审计整改结果认定可以分为已采纳、部分采纳和未采纳。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建议可认定为已采纳:
(一) 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在整改审计发现问题时,已充分体现审计建议措施或内容;
(二)根据审计建议的内容,出台相关针对性制度和加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根据审计建议的内容,采取了改进工作、优化程序、加强管理、提升效能等具体措施;
(四)其他采纳情况。
对审计建议涉及多项内容要求但只解决部分问题的属于部分采纳,对建议未实际整改落实的属于未采纳。
第十九条 对移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结果认定可分为已落实、部分落实和未落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移送事项可认定为已落实:
(一)受理单位已调查了解审计移送事项,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相应纠正、处理处罚措施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二)受理单位调查结果同审计移送事项内容、定性不符,未采取审计预期措施,但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已认可调查处理结果或认为难以整改,建议销号的;
(三)业务和法制部门一致认同移送事项已落实的;
(四)其他已落实情况。
对于审计移送事项尚在办理之中的可认定为部分落实,未办理的为未落实。
第三章 整改销号
第二十条 及时了解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在审计整改期限内,审计组应加强与被审计单位和其他部门的沟通,督促整改落实并及时取得相关整改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整改事项落实情况按评估标准分别作出认定。业务部门根据取得的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对审计事项整改落实情况逐项进行认定。对综合类报告汇总问题的整改结果认定应依据具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整改材料评估认定。
对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未能提供整改落实材料,或者整改材料对整改落实情况表述不清、资料不全、难以证实等情况,导致审计整改结果无法认定的,业务部门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沟通确认,要求对方提供审计整改结果认定所需的证明材料。对不提供或确实无法提供整改落实材料的,应将审计整改结果认定为未整改落实或未采纳。
第二十二条 及时提起整改项目销号。整改督促责任人一般应在取得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材料或移送处理资料后15天内,或审计整改期限届满后15天内,及时在整改督查系统中填报已挂号整改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移送办理落实情况等。无明确审计整改期限的综合类报告和审计移送处理事项,一般以90天为整改设定期限。
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应根据向市人大常委会出具整改情况报告的时间需要,由各业务部门对分解到本部门的整改挂号事项督促整改,及时提交整改落实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整改情况填报内容要具体完整。对整改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包括整改落实状态、具体落实措施和整改成效等情况。对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包括采纳认可状态、具体落实措施及出台的规章制度名称等情况。对于部分整改和未整改事项,还应填写原因和下一步措施等内容。对获取的整改报告电子化后作为附件引入整改督查系统,对整改证明材料填写“整改证明材料目录”,形成整改项目和整改结果认定的基础性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业务部门要认真审核整改销号。
一般应以整改项目或审计结果文书为单位提起销号审批。业务部门负责人重点审核:整改落实内容是否清楚完整、是否有相关证明性附件;填报情况与取得的外部资料是否一致相符;审计整改结果、移送事项办理成效的评估认定是否准确恰当;其他填报要素是否齐全准确等。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新修改或补齐材料,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0天内出具审核意见,提交秘书处。
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在设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30天内,相关受理单位未能提供移送办理落实情况的书面反馈意见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填报已挂号移送类事项的跟踪落实情况,包括与受理单位的沟通交流、办理进度、未能反馈的原因及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并及时提交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要严格审批整改销号。秘书处受理整改销号后,要对提交的整改销号办理事项进行认真分析,逐项复核销号。对存在填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证明材料不完整等情况的,秘书处可退还业务处室重新填报,并注明需补充的事项、内容和要求。
秘书处应认真分析评估审计整改落实情况或办理情况,对整改落实到位的,经项目分管领导审批予以销号;对未整改和部分到位的,应列入审计整改督查对象,加强持续跟踪。
第二十六条 对整改争议事项要加强沟通。业务部门如果对审计整改或移送办理结果涉及的事实、定性有异议的,应直接与被审计单位和移送事项受理单位沟通联系,采取必要措施;对审计整改和移送办理结果的事实、定性无异议的,但认为追责或处理处罚不到位需继续跟踪落实的,可提交秘书处进行督促落实;认为现阶段回复材料为阶段性,办理未到位的,秘书处应提出下一步建议措施并继续跟踪督促;必要时,秘书处共同参与跟踪督促。
第二十七条 加强特殊事项销号管理。审计组长(主审)每年应对未销号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对部分事项可提起特殊销号程序,经业务部门审核后,报业务部门的分管局领导审批销号。业务部门在需要时也可提起特殊销号。对特殊销号事项应做好备查登记。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未销号事项,可以采取特殊销号措施:
(一)挂号超过三年且被审计单位已经长期协调无果、自身难以整改;
(二)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未销号事项不违反新规定;
(三)审计结论或意见建议不符合实际情况;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章 后续督查
第二十八条 初步检查了解整改落实情况。业务部门可通过查档、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询问、调查了解等方式对具体项目的审计整改落实工作进行初步检查,对确实未整改(办理)到位的事项,经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向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发送《审计整改催办单》(见附件1),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加快整改(办理)进度,将整改(办理)落实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第二十九条 实地检查和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秘书处可以进行实地检查和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一)整改落实未到位且问题性质相对较为严重;
(二)整改较为困难但反映已整改;
(三)取得的已整改证明材料不够充分;
(四)其他适用情况。
第三十条 实地督查适用程序。实地督查时,一般应组成督查组。督查组一般由秘书处、项目审计组有关人员组成,也可以与纪检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加。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组成联合督查组的,原则上应采取一般程序开展实地督查。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实地督查可选择简易程序:
(一)被审计单位态度积极,基本执行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个别问题需督促的;
(二)对特定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了解的;
(三)需补充整改资料来认定整改结果的;
(四)其他情况。
除上述采取简易程序外,其余实地督查应采取一般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实地督查文书形式和要求。实地督查开展前,应及时向被督查单位发送《审计整改督查通知书》(见附件2)。对审计移送事项办理情况实地跟踪了解时,应向受理单位出具《关于对审计移送事项办理情况跟踪落实的函》(见附件3)。
完成实地督查后,审计组长(主审)一般应在20天内,在整改督查系统中填报审计整改及移送事项的最新整改落实情况、整改结果认定等内容。对已整改落实到位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审核后销号;对未整改到位的,应填写原因及下一步采取的措施。对体制、机制问题,或确实无法落实整改的,可将问题纳入分析研究类,直接予以销号。对移送事项受理单位不便透露具体办理情况的,应及时反映已了解的简要情况。
第三十二条 整改督查综合报告。相关职能处室应加强对整改督查系统数据的综合分析运用。根据整改督查系统中年度整改项目的挂销号事项办理落实情况,秘书处应于每年6月底前撰写好上一年度审计整改工作材料,报告市政府。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秘书处负责在每年12月代拟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五章 督查结果与反馈
第三十三条 在审计整改督查过程中发现审计结果文书或审计工作存在下列质量问题的,法制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不定期反馈各业务处室。
(一)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不当,使审计决定无法执行;
(二)审计结果文书存在问题事实、定性依据等明显差错;
(三)审计移送事项与事实差距较大;
(四)对应提出审计处理处罚意见而没有提出,或同类问题处理处罚意见差异较大导致整改落实问题的;
(五)审计建议不合理导致整改落实问题的;
(六)审计整改落实资料很不齐全的;
(七)其他质量问题。
第三十四条 业务部门应重视督查反馈的质量问题,要分析原因,采取应对措施,避免错误再次发生。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错误事项需进行纠正的,应按局机关质量控制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和质量反馈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对审计人员未按规定跟踪了解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且无正当理由、故意隐瞒未整改真实情况等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在整改期届满后,经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提请有关部门严肃问责。对审计意见明确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应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公告而未报告和公告的,应督促进行报告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提及的审计整改期限、提交时间、移交材料要求等,在本细则上有明确的,以此为准,其他应参照《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浙审督〔2013〕32号)。日期均为自然日,但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